腐败资产跨境追回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林雪标  页数:236  

内容概要

  《腐败资产跨境追回问题研究》从选题、收集资料、提纲组织、开始写作、多次修改到最终成稿,历时六年半之久,其间,腐败官员外逃及资产跨境转移现象屡有发生,但国际社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与看法渐趋一致,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氛围也趋于良好,一批潜逃境外多年的腐败官员或涉及腐败犯罪的其他人员也陆续被引渡或遣返回国,因此,笔者既深感研究腐败犯罪资产跨境追回这个主题的重要性、紧迫性,也对通过研究这个主题在实践中推动腐败资产跨境追回的进一步开展持有积极、乐观的态度,而正是这种态度,伴之以一种沉重的历史责任与担当,引导并且促使笔者在写作过程始终保持旺盛的精力、超强的自信以及高昂的斗志。

作者简介

  林雪标,1977年生,福建平潭人。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经济法硕士学位,2011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刑法学博士学位。具有全国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等。2003年至今先后任职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政策研究室,现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曾出版专著《受贿罪理论探究》、《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研究》。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巾国检察官》等期刊杂志上发表理论文章十余篇。

书籍目录

内容摘要引言第一章 腐败资产跨境转移及资产追回状况第一节 腐败资产跨境转移一、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现象二、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的危害第二节 腐败资产跨境追回状况一、国外腐败资产跨境追回二、我国腐败资产跨境追回第二章 腐败资产跨境追回机制的运行及效果第一节 腐败资产直接追回机制的运行一、直接追回机制的运行特点二、直接追回机制的运行方式第二节 腐败资产间接追回机制的运行一、没收腐败资产的地点选择二、刑事没收在腐败资产跨境追回中的运用三、民事没收在腐败资产跨境追回中的运用第三节 腐败资产追回机制运行的效果一、民事诉讼追回腐败资产的运行成效二、刑事没收追回腐败资产的运行成效三、民事没收追回腐败资产的运行成效第三章 我国腐败资产跨境追回面临的障碍第一节 腐败资产跨境追回的一般性障碍一、利益的对立性二、高级官员的司法豁免权三、时间和金钱的大量耗费四、资产追回经验的缺乏五、腐败资产洗钱技术的复杂性第二节 腐败资产跨境追回机制运行的具体性障碍一、腐败资产直接追回机制运行的障碍二、腐败资产间接追回机制运行的障碍三、腐败资产返还与处分的障碍第三节 我国腐败资产跨境追回配套立法的不完善一、主权豁免原则例外制度的缺乏二、刑事没收立法的不完善三、民事没收立法的缺位四、没收国际司法合作的立法缺陷第四章 我国腐败资产跨境追回的立法对策第一节 腐败资产直接追回的立法对策一、建立运用民事诉讼追回腐败资产的制度二、建立简易返还制度第二节 腐败资产间接追回的立法对策一、完善刑事没收制度二、建立民事没收制度三、完善没收国际合作的相关立法第三节 腐败资产返还与处分的立法对策一、腐败资产分享的法律依据二、腐败资产分享制度的构建方式三、腐败资产分享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五章 腐败资产跨境追回中多种措施配合的价值结论参考文献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一)大陆地区腐败资产追回  2005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和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国际合作机制”。针对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现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构建腐败资产跨境追回的国际合作机制,并加大刑事司法合作的力度。实践中,我国大陆地区有关司法机关主要通过直接请求境外警方协助等传统性途径开展腐败资产追回工作,同时,还结合个案特点,在我国制定与参与的国际双边或多边公约及相关国内立法的框架下,采取策略性追赃等创新性途径,在腐败资产跨境追回方面取得了一些突破。  1.借助传统性资产追回途径  (1)直接请求境外警方协助  直接请求境外警方协助,是指向境外警方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及涉及的犯罪资产,指出资产合法所有权属于被害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直接向境外警方提出追回腐败犯罪所涉资产的请求。警方间取得直接联系并相互提供协助的途径较为便捷。截至2007年,我国公安部分别与50个国家政府部门或者内政警察部门签订了108份关于打击犯罪的双边警务合作协议或者谅解备忘录。①这些协议和谅解备忘录规定了合作打击各种犯罪、交流犯罪情报、案件协查、人员培训、经验交流、会晤等方面的合作事项。如《中越关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合作协定》(2001年)明确提出在“移交赃物、证据”方面开展合作与协助,另外,我国还与意大利、乌克兰、白俄罗斯、老挝等国家签订了类似的合作协议,以服务于腐败资产跨境追回。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置业公司原总经理李继祥挪用公款案中,我国司法机关直接请求境外警方协助,成功追回腐败资产。2003年9月30日,李继祥外逃至澳大利亚,2004年2月,南海区检察院初步查明,李继祥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并将资产转移至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数额特别巨大,涉嫌挪用公款罪,随后,南海区通过佛山市检察院向广东省检察院提出协助追赃追逃的请求,广东省检察院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李继祥发出“红色通缉令”的同时,积极寻找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追赃、追逃渠道。同年,广东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驻华警务联络官取得联系。2005年10月,广东省检察院正式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提出个案协查请求,调查李继祥及其家属在澳大利亚移民及资产情况,对此协查请求,澳大利亚警方给予积极回应。2006年3月,广东省检察院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商量追诉李继祥事宜,双方达成共识,即根据广东省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对李继祥以洗钱罪立案并展开调查,如李继祥行为触犯澳大利亚法律,则由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其绳之以法,对其非法所得,也将依据澳大利亚《犯罪收益法》进行追缴,追缴的财产在澳大利亚有关部门批准后将返还中国政府。2007年6月,在查明李继祥财产情况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对李继祥及其家属、李运南家属在澳大利亚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查封、扣押和冻结了有关财产、书证、物证及银行存款,被查封和冻结的财产约630万澳元。同时,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向李继祥发出拘传令,要求其于同年8月10日出席法庭聆讯,李继祥及其家属等人的护照被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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