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解读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高景峰、杨雄、孙谦、 童建明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04出版)  作者:高景峰,杨雄 著  页数: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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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新刑事诉讼法适用指导丛书: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解读》专门围绕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进行解析和阐释,同时结合刑事诉讼实践,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从而保障人权,并有助于案件的顺利突破。《新刑事诉讼法适用指导丛书: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解读》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全方位、多角度地解析强制措施基本原理和具体适用方法,强调针对性、指导性和实用性,对公安司法人员办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高景峰,法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主要研究方向:司法制度、刑事诉讼法学。曾在《中国法学》、《法学家》、《人民检察》、《检察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作为副主编或者主要撰稿人,参编或者合著法学著作15部。多次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和重点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杨雄,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曾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挂职)。曾在《政法论坛》、《法学论坛》、《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暨南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专著《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基础》、译著《审判的历史》,合著、合译、参编学术著作、教材10余部。曾荣获全国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三等奖。

书籍目录

第一章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范畴 一、强制措施概念的厘定 二、强制措施的本质 三、强制措施的根据 第二章刑事强制措施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一、权力节制理念 二、诉讼主体性理念 三、程序指向性理论 第三章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 一、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目的的关系 二、强制措施功能的具体内容 三、我国强制措施功能的完善 第四章刑事强制措施的运作模式 一、刑事强制措施运作模式与刑事诉讼构造 二、刑事强制措施运作的模式分析 第五章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比例原则 第六章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要素 一、强制措施的主体 二、强制措施的客体 三、强制措施的程序 第七章完善强制措施立法的价值取向 一、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把社会公共秩序与个人人身自由有机统一于强制措施制度的立法完善中 三、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地统一于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中 四、公正与效率兼顾 五、把合法性、必要性、适应性作为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立法的基本原则 六、完善监督制约程序,加强监督制约,是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 第八章逮捕 一、正确理解逮捕的作用和意义,依法慎用逮捕措施 二、批准和决定逮捕 三、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条件 四、批准和决定逮捕的程序 五、关于附条件逮捕问题 六、正确理解和适用“可捕可不捕的不捕”问题 七、错误逮捕 第九章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和程序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拘留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有关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立法过程中对完善拘留制度的有关建议 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第十章取保候审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取保候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立法过程中对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有关建议 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第十一章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在立法过程中对完善监视居住的有关建议 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及其适用 第十二章拘传 一、拘传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关于如何完善拘传制度立法以及修改后拘传措施的适用问题 第十三章搜查、扣押、查封、冻结 一、搜查 二、扣押、查封、冻结 三、完善对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的监督程序 第十四章羁押 一、羁押、羁押必要性、羁押审查制度 二、我国现行羁押审查制度的特点及主要问题 三、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羁押审查制度问题 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评介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 附录域外强制措施立法选编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我国批准和决定逮捕的程序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批准和决定逮捕权的主要程序是: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逮捕中如果认为移送审查逮捕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询问证人、复核有关证据。对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讯问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也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有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应当逮捕而本院侦查部门没有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审查逮捕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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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解读》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全方位、多角度地解析强制措施基本原理和具体适用方法,强调针对性、指导性和实用性,对公安司法人员办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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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很好很实用,参考价值极佳。
  •   收到,是编写的很不错的教材
  •   从检察机关角度解读刑诉法新制度,值得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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