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02-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黄立,等 编 页数:263
内容概要
危害人类罪(CrimesagainstHumanity),也被翻译为违反人类罪、违反人道罪、反人道罪或反人类罪,是一种国内法上的罪行,但更是国际刑法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是敌视人类、敌视人类生活、敌视人类生命的严重罪行,是引起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第7条,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所实施的各种犯罪。由此可知,危害人类罪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国际犯罪,而是侵犯人类基本权利,危害国际社会的一类罪行。
作者简介
黄立,湖南长沙人;哲学博士,法学教授;华南师范大学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律师学研究会副会长。长期从事国际刑法学、刑法学、犯罪学等学科的教学、科研和研究生指导工作:主持、参与各级科研课题20多项,出版学术著作13部,发表专业论文近百篇。 王水明,江西景德镇人,华南师范大学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先后就读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长期致力于国际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编学术专著二部,翻译专著二部。主持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一项,参与省部级课题多项。 龙加燊,广东顺德人,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广东省顺德区龙江镇妇女联合会维权(信访)专干。主要论文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法治保障论略”、“试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浅探洗钱犯罪与国际恐怖主义融资”等。2011年6月曾协助《法治建设广东五年规划》宣讲活动。
书籍目录
专题一 危害人类罪——以其定义为研究重点导论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争议问题第一章 危害人类罪的犯罪时间第一节 国际法中界定危害人类罪犯罪时间的历史演变第二节 危害人类罪在战时和平时均可发生第二章 危害人类罪的犯罪对象第一节 国际法中对危害人类罪犯罪对象的界定第二节 界定危害人类罪犯罪对象应考虑的因素第三章 危害人类罪的犯罪方式第一节 危害人类罪的“广泛或有系统”第二节 危害人类罪的“攻击行为”第四章 危害人类罪的心理要件第一节 危害人类罪的故意第二节 危害人类罪的“明知”第三节 危害人类罪的“特殊故意”结论参考文献专题二 海盗罪——以其定义为研究重点导论第一章 海盗罪定义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内国法历史上的海盗罪定义第二节 国际法历史上的海盗罪定义第二章 现代海盗罪的定义第一节 现代国际法中的海盗罪定义第二节 现代内国法中的海盗罪定义第三章 海盗罪定义在实践中的适用第一节 海盗罪定义在亚丁湾的适用第二节 海盗罪定义在马六甲海峡的适用第三节 海盗罪定义在南中国海的适用第四章 海盗罪定义的新思维第一节 海盗罪定义的重新考量第二节 海盗罪定义的完善设想结论参考文献专题三 人体器官交易罪导论第一章 人体器官交易的概况第一节 人体器官交易的现状第二节 人体器官交易合法与否的争议第二章 人体器官交易的国内法规制第一节 刑法中专门设立人体器官交易罪的规制形式第二节 刑法与器官移植法律联合规制形式第三节 对两种规制形式的总结第三章 人体器官交易的国际刑法规制第一节 国际刑法规制人体器官交易的必要性第二节 国际刑法规制人体器官交易的可行性第三节 国际刑法规制人体器官交易犯罪的设想结论参考文献专题四 危害国际环境罪导论第一章 危害国际环境罪的确立第一节 确立危害国际环境罪的现实必要性第二节 确立危害国际环境罪的理论依据第三节 确立危害国际环境罪的实践经验第四节 小结……专题五 劫持人质罪——兼论其在我国的设立专题六 毒品罪——以刑事司法协助为研究重点专题七 加拿大有组织犯罪立法是否符合其应履行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打击贩卖人口、走私移民议定书》框架下的国际义务
章节摘录
至此,危害人类罪的定义,通过多边国际条约的形式被较为广泛的国际社会所接受。 对危害人类罪研究作出巨大贡献的外国学者毫无疑问首推前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美国学者M.谢里夫·巴西奥尼教授。他的著作《国际刑法上的危害人类罪》(M.Cherif Bas-siouni:Crimesagainst Humanity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着重对危害人类罪的历史演变、合法性原则、与战争法的关系、构成国际性犯罪的因素以及危害人类罪各种行为的认定等进行研究。英国著名律师、学者罗伯·杰弗瑞所著的《危害人类罪:为了全球正义的斗争》(RobertsonGe of frey:Crimesagainst Humanity:the Struggle for Global Justice)着重从阿根廷前独裁者皮切偌特案件和北约1999年对前南斯拉夫联盟的“人道主义干涉”两个典型案例人手对危害人类罪加以分析。此外,还有一些英语论文对危害人类罪进行了专题研究,如美国学者Darryl Robinaon的Defining“Crimesagainst Humanity”。 相比之下,国内学者对危害人类罪的研究就薄弱多了,也可以说才刚刚开始。目前国内涉及这个问题的大部分著作,研究模式和深度大致相同:首先简要介绍危害人类罪的历史沿革和国际法渊源,然后直接根据有关国际法文件的规定及背景资料来论述危害人类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构成特征。上述研究一般篇幅较小,因此对危害人类罪的研究仅仅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在相关论著中,王秀梅博士的学位论文《国际刑事法院》和凌岩教授的著作《跨世纪的海牙审判》中以专节对危害人类罪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但这两部著作限于其主题,并未对危害人类罪进行全面的研究,对危害人类罪的理论基础也仅仅是稍有涉及。 另外,杜启新博士的学位论文《国际刑法中的危害人类罪》可以说用较大的篇幅对危害人类罪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着重论述了危害人类罪的历史演变、《罗马规约》中规定的危害人类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恐怖主义行为是否构成危害人类罪。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论文,在中国期刊网上仅能找到屈指可数的几篇论文,而且篇幅都较小并且仅论述了危害人类罪的个别方面,如许楚敬副教授的《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杜启新博士的《危害人类罪的主观要件》等。 如前所述,我国对危害人类罪问题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系统,所以对危害人类罪进行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具体而言,研究危害人类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深化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建立的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审判机构,是国际社会对法治、正义不懈努力的巨大成就。尽管我国还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我国从一开始就参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备工作,并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最终建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学者也对国际刑事法院给予了高度的评价,都在积极地探讨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问题,以促进中国与国际刑事司法的进一步合作与融合。中国政府也一直在密切地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因而加强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显然对中国有着非比寻常的现实意义。危害人类罪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种严重国际罪行之一,所以对危害人类罪的研究可以加强和深化中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 第二,有利于促进我国在司法领域对人权保护的研究。纵观危害人类罪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危害人类罪的发展受到了人权理论和人权保护运动的深刻影响。危害人类罪最初规定在战争法中是出于人道主义的理念而对战争行为的约束,并不是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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