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死亡案件的鉴定与审查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李晓钟、 刘德斌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12出版)  作者:李晓钟,刘德斌 著  页数:356  

内容概要

  《监管场所死亡案件的鉴定与审查》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许多专家的专著和研究成果,并得到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邢宝玉检察长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同志们的精心指导和同行们的大力支持帮助,在此谨表深深的谢意。作为一种尝试和一种努力,希望这《监管场所死亡案件的鉴定与审查》能够成为广大检察人员有针对性地学习和有收获地学习的益友与助手,也为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作者简介

  李晓钟,法学硕士,法医病理学教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的首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系统检察技术法医专业指导组组长。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的内蒙古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专业授权鉴定人。兼任中国法医学会常委,中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法医学会副理事长,内蒙古司法鉴定人协会副会长。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病理学(CNAS)能力验证技术专家。  主持和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并获内蒙古科学进步三等奖等奖项,主要著作:主编《病理解剖学》、《实用病理学题解》等教材。编著《最新司法鉴定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参编《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释义》、《法律监督理念与实践》。在《中国法医学杂志》、《公安科技论丛》、《中华医学遗传学杂志》、《中南大学学报:医学版》和《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等核心刊物及全国各类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20余篇。  刘德斌,医学硕士,法学本科,现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的内蒙古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专业授权鉴定人。兼任中国解剖学会内蒙古分会常务理事,《人体解剖学研究》编委,先后两次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授予个人三等功。  作为课题组负责人之一,承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保外就医疾病诊断依据与执行参考标准》,获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特别奖。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释义》。在《内蒙古医学院学报》、《内蒙医学杂志》、《中华中西医杂志》等核心期刊及全国各类医学刊物上发表《创伤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纤维连接蛋白在电击死心脏窦房结组织中的表达研究》、《肾脏错构瘤的诊断治疗与法医学鉴别》等学术论文1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节  《决定》的立法目的    一、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    二、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司法鉴定的概念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鉴定名词区别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特征与原则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特征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原则  第四节  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    一、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立    二、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的管理    三、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的资格    四、检察机关鉴定人的资格    五、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第二章  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的鉴定与审查第三章  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鉴定与审查第四章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五章  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章  被监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第七章  死者家属和辩护律师的权利与责任第八章  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处置的思考与对策第九章  被监管人员猝死案例解析第十章  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案例解析附录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鉴定方法  在鉴定方法上,根据《决定》第12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必须尊重科学,依靠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诉讼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要求鉴定人在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这对于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三)鉴定时限  在鉴定时限上,鉴定具有时限性,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文书。换言之,鉴定时限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成鉴定任务应遵守的时间限制。目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鉴定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的规定中,对鉴定期限作出了规定。因此,各规则对鉴定期限不尽一致。由于各鉴定门类和鉴定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同,对于鉴定期限可采用确定制和约定制。对于常规的鉴定应由法律或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复杂、疑难的鉴定可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委托方约定鉴定时限。  (四)鉴定记录  在鉴定记录上,鉴定人应当按照相应专业技术的检验规则和方法规范操作,并客观、全面、准确地记录检验过程和方法,必要时拍照备案。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在鉴定记录时应当审查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特殊情况的检查。精神状态的检查应当有3名以上鉴定人参加;体格状况的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的鉴定人参加;妇科检查时必须由女法医进行,无女法医时须有女工作人员在场。二是需要侦查机关通知死者家属或见证人到场的情况。现场勘验或尸体解剖时,侦查机关应通知死者家属或见证人到场,并要在勘验笔录或解剖记录上签名或盖章。如通知后不到场的,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正常进行不受限制,但需把此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五)鉴定文书制作  在鉴定文书制作上,鉴定文书是指鉴定人依照鉴定程序解决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后所制作的能够客观地反映鉴定程序、科学原理、方法步骤、鉴定依据和鉴定意见的一种法律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等相关规定,鉴定文书必须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制作并签名或者盖章。鉴定文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必须具备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  ……

编辑推荐

李晓钟、刘德斌编写的《监管场所死亡案件的鉴定与审查》是从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与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双重视角上,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条文所编著的一部专业用书。也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大规模推进全国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措施》,就进一步加快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总体部署,为监所检察人员与检察技术人员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鉴定规则,掌握被监管人死亡后如何实施法律监督,如何加强检察技术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的相互配合,如何加强和规范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的检察工作,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而编写的一本检察业务实用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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