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郝磊  页数:272  

内容概要

  《合同解除权制度研究》运用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合同解除权制度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分析,并在反思我国现行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建议。

作者简介

  郝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曾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等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合著《保险法学》、《破产法教程》、《无形资产管理研究》等专著、教材共6部,先后主持或参与“股东诉讼机制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等省部级及国家级项目共6项。曾担任《天津滨海法学》、《民商法律评论》等刊物的执行主编或副主编。

书籍目录

序导论一、本书的研究目的及思路二、研究现状与基础三、本书研究的基本框架与分析脉络第一章 合同解除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 合同解除权之基础分析一、内涵界定及其类型化分析二、构成要素解析三、法律属性辨析第二节 合同解除权的制度定位及其与合同法价值实现之关联一、合同法的价值:一种前提性研究二、合同解除权的制度定位探析三、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法价值实现之关联第二章 合同解除权之制度演变与规范考察第一节 合同解除权制度之滥觞罗马法中的合同解除权制度一、罗马法中契约之债的发展与合同解除权制度二、罗马法合同解除权制度的简要归纳第二节 大陆法中的合同解除权制度一、法国法中的合同解除权制度二、德国法中的合同解除权制度三、瑞士法中的合同解除权制度第三节 英美法中的合同解除权制度一、英美法中合同解除权制度之演变轨迹二、英美法中的约定合同解除权制度三、英美法中的一般违约与合同解除权四、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与合同解除权五、英美法中的合同受挫制度及其与合同解除权制度的联系和区别六、继续性合同的终止权制度第四节 国际公约中的合同解除权制度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相关规定第三章 合同解除权制度之综合分析与比较研究第一节 合同解除权制度演变之综合分析一、契约观念演化对合同解除权制度发展的影响二、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发展体现了两大法系融合的倾向三、合同解除权规则的趋同化加剧第二节 合同解除权具体制度之比较法考察一、合同解除权发生原因之比较研究二、合同解除权行使效果之比较研究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之比较研究第四章 我国现行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反思与改进第一节 我国现行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形成从分散到统一一、“三足鼎立”之合同法架构中的合同解除权制度二、合同法几个重要草稿中的合同解除权制度之分析与评价……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认定及合同解除权的发生通常会存在显著的不同,所以《公约》对这些不同的违约类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以下,笔者将结合《公约》的规定对不同的违约情形分别进行论述与分析。  2.迟延履行  依据主体的不同,迟延履行可分为卖方迟延履行与买方迟延履行。前者主要是指卖方不按时交货及迟延履行其他重要义务;而后者则主要指买方不及时付款及迟延接受货物等情形。  对于卖方迟延履行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公约》第49条作了详细的规范。根据该条的规定,卖方迟延履行合同如果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可以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无须给予卖方额外的时间履行合同;如果迟延履行本身尚不构成根本违约或者是不确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则一般应给予卖方一定的宽限履行期。期满仍未履行或者卖方声明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则相当于根本违约,买方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在宽限期内,除非发生了根本违约或者卖方已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交货的义务,买方无权行使包括合同解除权在内的其他救济手段。这使得卖方获得了补救的机会,体现了《公约》对于遭遇履行障碍合同的积极挽救。  而对于买方迟延履行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公约》第64条作了与卖方迟延履行大体相同的规定。卖方是否不经宽限期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决于买方迟延支付货款或者收取货物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经过履行宽限期,买方仍不支付货款或收取货物,或者在宽限期内买方明确表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义务,则也视为根本违约;宽限期内卖方所享有的包括合同解除权在内的其他补救权利也受到严格的限制。从其规定看,反映出《公约》对于买方与卖方救济权利的平等对待。  3.瑕疵履行  与前述迟延履行一样,对于瑕疵履行的分析也可从两个角度人手,即卖方的瑕疵履行与买方的瑕疵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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