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01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 编
内容概要
《检察委员会委员常用工作手册(修订版)》收录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工作中常用的现行有效法律文件,截至日期为2010年1月,按部门法分为6编,每一编按法律法规的重要程度结合公布日期的时间顺序综合编排,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实用性。同时,本书收录了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及相关工作规范文件,这些规定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办案依据和工作准则,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针对性。 《检察委员会委员常用工作手册(修订版)》可作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用书和检察干警办案工具书,同时也可作为其他司法人员、律师和法律院校师生及公民工作学习的专业参考手册。
书籍目录
总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6月30日)刑事实体法编法律、立法解释及立法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年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年7月24日)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总则刑法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200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5日)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2002年8月9日)……刑事诉讼法编国家赔偿编民事行政法律编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编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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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委员常用工作手册(修订版)》是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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