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袁裕来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03出版) 作者: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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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袁裕来律师所著的《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7》写的是行政诉讼的案例,基本是实录,当事人的无奈,律师的策略,政府机关的对策,法院的运作等等都在其中。最适合给正要打行政官司的人看。袁律师笔头甚勤,每年写一本手记,既广播法律知识,也传播律师名声,这些都是他亲历的案子,手到擒来,原汁原味,精彩不比小说逊色。
作者简介
袁裕来,男,1966年生,浙江奉化人。1989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1995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每年承办行政案件几百起。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是我国第一个承办行政案件的专职律师,故有“中国行政诉讼第一人”之称。已出版专著:《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2003年8月)、《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Ⅲ》(2006年1月)、《对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Ⅳ》(2008年4月)、《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Ⅴ》(2009年1月)、《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Ⅵ》(2010年1月)。
书籍目录
行政诉讼花瓶里的野玫瑰(代序)特大旧村改造这既是我个人执业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案件,恐怕也是中国行政法治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案件。在这起特大“旧村改造”项目中,12位农民居然告赢了省政府。恐怕,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这样的案件也不大可能重现。杭甬高速公路连接线上的拆迁纠纷案这起案件,我接受委托的时间是2003年2月20日,结案时间是2009年6月29日。六年多时间里,官司一直在持续不断地进行。村民们放了几十份签名单在我这里,原来怎样生活还是怎样生活。因此,官司应该没有给他们带来额外负担。小小停尸房这又是一起两难的案件。停尸房,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依法应该拆除。但是,社区几百位老人却坚决不同意,政府部门不敢采取强制行动。旁边的停车场,却又以行政不作为将政府部门告上了法庭。因为停尸房里的哭天呼地,吓跑了停车场的生意。首例农户状告政府不履行收回闲置土地职责案邬永方是我接触过的当事人中,思路最清晰,处事能力最强的一位。对于律师来说,能有这样的当事人配合工作,是很幸运的事。一起商业贿赂小案:部门规章和法律的牵扯我和张友明律师偶尔会坐在一起喝上两杯。这起案件是他介绍的,此前,他给我介绍过两起案件,结局都还算理想。友明说,案件是他江西小老乡的,他小老乡工作的公司出了点事情。中山路改造。这起拆迁案件解决得很轻松。正因为解决得轻松,差一点在我和当事人之间弄出一个不愉快。现在的当事人真不知道让人说什么好。开发商准备预留的幼儿园用地建造高楼据说,世纪名苑是浙江余姚最高档的小区。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就是世纪名苑二期业主。他们购买房子时,楼书及模型中,小区南面是幼儿园和绿化、景观,后来开发商决定改建高楼。于是,就产生了纠纷。高山迁村引发的宅基地纠纷有一种传说,认为只要我肯接手,就一定能打赢官司。这种传说,当然是不确切的,带给我的也并不尽是好事,毕竟律师代理案件,除了收钱还必须实实在在地帮当事人解决问题,问题解决不了心理负担也不轻。本案当事人老徐就是如此。他来找我时把事情说得非常简单.我满怀信心地接受了委托。但是,我很快就发现,这是一起非常棘手的案件。拆违,还是拆迁?祖国这块大地上到底有多少违章建筑,恐怕没有人统计过,这些违章建筑会不会受到处理,或者说什么时候可能会受到处理,恐怕也没有人说得上来。如此,命运似乎就掌握在政府手里了,政府想什么时候处理就什么时候处理,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眼下,比较普遍的是,政府为了拆迁而拆违,明明是拆迁,却打着拆违的名义。4起连环官司意外制胜这几年,我代理单个当事人的案件越来越少了。我总是告诉当事人,不管从法律分析多少有把握,行政案件的结局都无法预料。即使当事人愿意拿出3万元、5万元,甚至8万元、10万元来讨一个说法,对我来说,心理压力还是太大。单个人的案件,我需要投入的精力和其他案件相差无几,代理费自然也就优惠不到哪里去。因为自己代理的案件,让当事人生活陷入困境,却又实在不是我所愿承受的。这起案件是四年前接手的,那时我的收费没有现在这么高,但对普通居民来说也不低。茶室,还是网吧?这几年,我代理的案件中大概有80%是征地拆迁案件,因此对这类案件已经非常熟练,代理工作从法律角度来说很轻松。我一直期待着接受一些新颖的案件。当然,既然是新颖的案件,法律上就会有些争议,律师要帮助当事人达成自己的目的,就会特别困难。至少,我心里就会更没有底数。通常的办法是,少收一些律师费。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不过,宁波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有恃无恐的,因为当时的做法是:以宁波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一审由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宁波市人民政府自然是不会败诉的。奉化市人民政府找到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希望后者挑一些担子,后者自然不会推却。因此,我们没有起诉宁波市人民政府,而是选择了起诉奉化市人民政府。这样,奉化市人民政府承受的压力可能会更大一些。根据当时的做法,案件一审由奉化市人民法院管辖。不过,奉化市人民法院还是很快受理了案件,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04年8月9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奉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很简单,“‘抄告单’就其形式和内容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张召良不服,上诉。2004年10月1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甬行终字第17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被上诉人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12月30日的‘抄告单’是对奉化市锦屏街道2004年11月14日的‘关于实施长汀村旧村改造的请示’的答复。根据该‘抄告单’的答复内容,只是行政机关内部有关旧村改造事项请示所作的指导性意见,并未对当事人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对外的效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和奉化市人民政府都承认政府没有批准过征用土地,一审、二审裁定也予以了认定。这出乎了张召一良的意料。虽然从形式上来看,输了官司,但张召良认为他实质上是赢了官司,他的葡萄地得到了保留和保护。他的理解让我感到很欣慰。行政官司的当事人大多都很有个性、很有主见,张召良尤其如此。当然,对于律师来说,却未必就都是好事,这常常给我和他的配合带来不少麻烦,我有时甚至会感到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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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Ⅶ)》:办案手记不单是理论的分析、探索,更重要的是作者在每一个案例中的深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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