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马贵翔、 陈辐宽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11出版) 作者:马贵翔 编 页数:305
前言
《检察实务专家指导丛书》是一套将上海市检察院、分院、基层院在司法实践方面的优势与复旦大学法学院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相结合,追求实践为理论提供实证研究对象、理论为实践释疑解惑,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的丛书。本书通过汇集全国特别是上海检察实务中遇到的重点、疑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案例,由法学理论专家和检察实务专家以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逐个分析解答,论述客观,依据充分,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以厘清认识中的误区,排解实务人员的困惑,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丛书内容翔实,既包括实体法、程序法专辑,也包括各项检察业务专辑。丛书的作者既有在法学理论领域有较高理论水平的著名专家学者,又有在检察实务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检察业务专家或专门人才。丛书坚持开创性、理论性和操作性的有机统一,以生动的案例和理性的思辨,力求走出一条检察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用科学理论指导检察实践,推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探索之路。
内容概要
《刑事检察证据运用评析》内容翔实,既包括实体法、程序法专辑,也包括各项检察业务专辑。丛书的作者既有在法学理论领域有较高理论水平的著名专家学者,又有在检察实务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检察业务专家或专门人才。丛书坚持开创性、理论性和操作性的有机统一,以生动的案例和理性的思辨,力求走出一条检察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用科学理论指导检察实践,推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探索之路。
作者简介
陈辐宽,1965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现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合著《疑难凶杀案件研析》,在《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核心刊物发表学术文章多篇。作为课题组组长,承担并完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办案制度衔接机制若干问题研究》等重点调研课题,调研文章在上海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评比中多次获奖。马贵翔,原籍山西省岢岚县。1986年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律系,198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部诉讼法专业。1998年破格晋升法学教授。200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兼任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程序、证据制度。
书籍目录
《检察实务专家指导丛书》总序导言:证据规则结构概述一、刑事检察之证明标准1.如何把握逮捕的证明标准[主案例]林某故意伤害案2.逮捕的证明标准不同于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主案例]赵某强奸案3.如何把握存疑不起诉中的证明标准[主案例]杜培武故意杀人案4.如何理解刑事再审中的“证据不足”[主案例]顾某故意杀人案5.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被害方可否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案例]范某故意杀人案6.口供补强规则如何把握[主案例]严某等盗窃案二、刑事检察证据之资格7.智障人是否具备证人资格[主案例]赵某强奸案8.律师辩护意见应否向检察院开示[主案例]陈某、马某故意伤害案9.测谎结论可否作为证据使用[主案例]刘某故意杀人案10.勘验人可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主案例]俞某、张某故意杀人案11.新兴科学鉴定能否作为定罪证据[主案例]黄钟钟等敲诈勒索案12.个人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是否具有刑事证据效力[主案例]高某受贿案13.纪检监察证据如何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主案例]夏某某强奸案14.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问题[主案例]韩某某盗窃案15.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主案例]侯某某运输毒品案16.刑事再生证据的法律地位[主案例]李某贪污案17.行政证据的利用问题[主案例]林某受贿案18.文证审查意见书的证据效力问题[主案例]李某医疗责任事故案19.审计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主案例]李某骗取出口退税案20.全程同步录像的属性[主案例]王某受贿案21.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体资格[主案例]张某故意伤害案22.鉴定人资格与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证明力[主案例]张某故意伤害案三、刑事检察证据之排除23.转述证言是否具有证明力[主案例]胡某、刘某盗窃案24.未出庭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主案例]张某受贿案25.在不同阶段的证人证言出现矛盾时如何采信[主案例]石某受贿案26.刑讯逼供由谁来证明[主案例]张某、李某、王某爆炸案27.被告人在庭审中推翻的以前的口供是否可用[主案例]唐某、朱某抢劫案28.品格证据的关联性[主案例]陈某、高某强制猥亵妇女案29.如何区别原件与复制件[主案例]田某贪污案30.如何区分证人证言的客观陈述和意见之间的界限[主案例]黄某盗窃案31.证人主观推测的证言应予排除,[主案例]陆某交通肇事案32.多份鉴定结论如何选择[主案例]何某故意伤害案33.骨龄鉴定可用于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主案例]刘某抢劫案34.雷达测速记录作为证据的审查判断[主案例]胡某交通肇事案35.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如何认定[主案例]段某故意伤害案四、刑事检察证明规则36.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推定不能适用[主案例]谢某交通肇事案37.奸淫幼女案中推定明知的适用[主案例]阿强强奸案38.如何使用间接证据认定主要犯罪事实[主案例]董某放火案39.主要证据为言词证据时如何进行综合分析[主案例]陈某强奸案
章节摘录
据规则需要以口头证据为参照而展开。在一个完整的诉讼中,如果事实有争议需要证明,那么证明体系的形成是由一个个口头证言来构建的,实物证据是从属于证人证言的。而运用证人证言来证明案件事实在具体操作时会遇到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证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到庭亲自陈述是否允许找人代替?证人精神状态有问题可能影响证言真实性如何对待?律师发问方式不当要不要制止?在对证人证言需要佐证时,提交实物证据的复制件是否允许?证明到什么程度就可以结束证明?在案件有争议时谁有提交证据的责任?如此等等。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需要立法者确立一系列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就是证据规则。确保口头证言真实性的规则是证据规则的核心。证据规则既然以口头证据的可信性为逻辑起点,那么它是如何展开的?确保证言可靠性的规则首先关注证据的资格问题,由此产生了其第一层次的关于证据能力的基础性规则,包括证据能力取得、证人主体能力(即资格)、证据开示和证据能力的适用对象要求。证据能力取得的含义是证据应在诉讼的有效时间内提出。证人能力是指证人提供真实证言的能力,主要指证人正确表达的能力,另外也包括证人撒谎可能性的预防。证人能力规则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法庭上作证的证人既能正确表达又不会有意撒谎。确立证人能力规则的基本方法是,先从正面规定证人能力的含义,然后从反面规定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情形。这是因为从正面规定具备证人能力的情形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不具有证人能力的情形相对于证人能力的基本含义是反面的,不具备证人能力的情形可由法律规定一些指导性规则,比如精神病、弱智、年幼等。一关于证人能力的另一类规则是确定具有证人能力但仍可否定其作证能力的例外情形,其实质是排除那些有资格没能力的情形,比如醉酒、有意撒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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