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王俊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10出版) 作者:王俊 页数: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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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当代中国检察权性质与职能研究》是以当代中国检察权性质及其职能为研究对象的,因此,有关检察权的内涵、检察权性质的历史演变及其定位、检察职能的变迁及其界定、我国检察权的完善等内容就成为《当代中国检察权性质与职能研究》的主要研究内容。 首先,准确把握检察权的含义,这是《当代中国检察权性质与职能研究》首先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当代中国检察权性质与职能研究》在将检察权理解为国家检察机关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国家权力的基础上,通过对检察权的产生背景和演变过程的历史考察,梳理出历史上榆察权的发展演变轨迹。
作者简介
王俊,汉族,1966年8月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1989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江苏省检察业务专家。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兼职教授。近年在《人民检察》、《检察日报》、《江汉论坛》、《江苏检察研究》等报刊杂志公开发表二十余篇论文,其中部分论文获全国和江苏省检察机关优秀奖项。曾主持和参加多项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因办理有重大影响案件多次立功受奖。
书籍目录
内容提要Abstract第一章 导论一、本书选题的问题意识(一)选题的背景(二)选题研究的意义二、本书选题的研究现状三、主要研究思路、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四、主要创新之处第二章 检察权及其演进一、检察权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权——以法国为例三、普通法系国家检察权——以英国为例四、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权五、中国检察权的兴起与演变(一)监察御史制度与检察(二)民国政府检察权(三)革命根据地检察权(四)新中国检察权的传承与创新第三章 检察权定位的制约因素一、制约因素之国家考量(一)国家意志——检察权产生和发展之源动力(二)国家任务——检察权产生和发展之根本要求(三)国家权力结构模式——检察权产生和发展之运行机制二、制约因素之人民考量(一)人民主权——检察权产生的理论基石(二)权利让渡——检察权产生的现实需要(三)人民当家做主——中国语境下的“人民主权”(四)人民合法地决定检察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五)人民非法地影响检察权——群众运动取代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三、制约因素之社会考量(一)社会权利与检察权——分离与契合(二)市民社会权利让渡——赋予检察权监督职能第四章 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一、前法治主义视角下的检察权属性(一)西方古代检察权性质考量(二)中国古代御史权力性质探析(三)简要比较二、法治主义视角下检察权属性(一)确立检察权性质的理论根基(二)两大法系检察权性质界说三、行政权与司法权之争(一)行政权:政府“代言人”(二)司法权:司法“接近度”(三)趋势:从排斥到兼容四、当下中国的检察权(一)现状:乱花渐欲迷人眼(二)辨析:一种整体性视角(三)法律监督权:基于理性与制度的回归(四)质疑与回应:法律监督权抑或其他第五章 检察职能变迁及其影响因素一、域外检察职能的演变(一)从“国王的代理人”到“法律的守护神(二)从维护家天下秩序到维护法秩序(三)从形式上司法监督到实质上司法监督(四)从单一职能到复合职能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检察职能变迁(一)断裂式的转向(二)突变式的重生三、影响检察职能变迁的原因探究(一)政治上的左右(二)立法上的模糊(三)实务上的偏差(四)理论上的摇摆第六章 我国检察职能的界定一、基本检察职能(一)实现人权保障(二)维护法制统(三)参与国家治理(四)促进社会和谐二、具体检察职能(一)对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监督(二)对审判机关行为的法律监督(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监督(四)对私主体行为的法律监督第七章 我国检察监督权的完善一、理念革新:从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一)权力本位与权利本位执法观的区别(二)检察实践中权力本位执法观的表现及原因(三)检察机关树立权利本位的必要性(四)树立新型的检察机关执法观二、属性回归:由国家属性转向社会属性(一)国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关系(二)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构筑(三)检察权的国家属性和社会属性(四)国家属性转向社会属性三、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完善四、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完善五、行政诉讼监督权的完善主要参考文献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章节摘录
第一,从历史渊源的角度分析,我国现代检察权的监督使命这一特性,与我国御史制度有着几分神似之处,当然这种神似只是性质层面的。当代检察权的内容已经有了巨大的改进,当代的检察权是维护富有民主性、公正性的法律、保障公民人权、限制公权力的。而古代的御史制度只能是为维护封建皇权进行监督,但是已经透露出监督的性质,诚如有的学者所说“监督性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品格”。第二,从检察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上来分析,我国的检察制度是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并综合考虑我国的国情建立起来的。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是列宁根据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前苏联法律监督权分散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根据该理论,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领导下,建立独立的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法律监督权。与前苏联的检察机关相同,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的也应是法律监督权。第三,从政权结构分权制衡的原理分析,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属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权力进行二次分配: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形成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下的“一府两院”格局。实践中,审判权、行政权是强大实体权力,检察权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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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检察权性质与职能研究》是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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