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检察 作者:王在胜 页数:340
内容概要
《贪污贿赂案件取证参考与依据·检察实务技能与技巧》结合实践,提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个罪,细化构成要件及各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方法,围绕反贪取证这一中心,集程序法与实体法于一体,收录反贪办案所需的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王在胜,法学学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从事检察工作26年。王胜利,法学硕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先后在《法学杂志》、《安徽法学》、《检察日报》等发表论文数篇。丁猛法学学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检委会委员。合著出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司法适用》、《渎职犯罪司法适用》、《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209问》等著作。在《人民检察》、《检察日报》、《法制日报》、《安徽检察》等发表论文数篇。
书籍目录
序绪论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第一步:明确取证工作目标,找准取证工作的切入点第二步:围绕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全面收集各种证据第三步:增强证据审查意识,全面完善证据锁链上篇 贪污贿赂案件取证参考一、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之一:案件定性事实(二)证明对象之二:案件量刑事实二、贪污贿赂案件的基本证据(一)犯罪主体的基本证据(二)犯罪行为的基本证据(三)犯罪结果的基本证据(四)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证据(五)犯罪量刑情节的基本证据三、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固定的八种方法(一)详细笔录法(二)亲笔自供法(三)细节固定法(四)言词证据重复固定法(五)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固定法(六)查明赃款去向法(七)排除其他关系法(八)视听固定法四、贪污贿赂案件主体证据的收集(一)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证据的收集(二)单位犯罪主体证据的收集五、贪污案件证据的收集(一)贪污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二)贪污案件基本证据标准(三)贪污案件共同犯罪需要证明的问题六、挪用公款案件证据的收集(一)挪用公款案件基本事实标准(二)挪用公款案件基本证据标准(三)挪用公款共同犯罪需要证明的问题七、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一)受贿案件基本事实(二)受贿案件基本证据(三)受贿犯罪行为三种具体形态的证据收集(四)受贿犯罪证据收集的几个问题八、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证据的收集(一)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基本事实(二)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基本证据下篇 贪污贿赂案件取证依据一、证据的种类及证明对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7年1月1日)(节录)【高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节录)二、证据的收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高检解释及规范性文件】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节录)……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禁止使用“没收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 第十二条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款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程序 第十三条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 第十四条在现场勘查、搜查、拘留、逮捕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可能属于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款物,可以先行扣押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审查处理。 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逐件登记,随人移交或者退还其家属。 第十五条需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不在本辖区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及本规定,持相关法律文书及简要案情等材料,商请被扣押、冻结款物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被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执行。 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协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扣押的款物,检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点清楚,经拍照或者录像后予以扣押,并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四份,注明扣押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包装等主要特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扣押、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期货、仓单、黄金等,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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