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朱德宏 页数:288
前言
人类自有犯罪以来,追诉犯罪、惩罚犯罪行为人,就成为人类调整社会秩序的方法之一。自近代宪政制度成为民主国家法治发达的标志,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虽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但仍然是其存在的根本依据。人类探究案件事实的历史经验与智慧,透过自然正义的光辉,倾注了权利话语,在个人自由、尊严的光环下,程序正义成为法治的同义语。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法治中,人类经验没有建立普适性的理论学说和实践,但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合理性及以对抗方法查明案件事实的程序制度,成为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的共同话语。辩护制度不仅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课题,也是律师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有效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职能和作用的强化,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控辩式刑事诉讼模式把刑事诉讼查明事实真相和人权保障功能融合在一起,实现了既保障人权又追诉犯罪、而以人权保障为优位的刑事诉讼目的。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必要条件,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就等于赤手空拳的战士,辩护制度的宪政价值便不可能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体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采取限制的立法潜旨,一方面是为了充分保障国家权力追诉犯罪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将律师的辩护活动控制在一个有限范围内,以保障诉讼的有效进行。上述立法反映了我国的辩护律师还没有真正进入自己的宪政角色。
内容概要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以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和申请调查取证权为主要研究内容,以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基础为理论支撑,探寻法治发达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规律,抽样实证调查并概括了我国现行法治框架下控辩审三方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感情和权利实际运作状态,初步分析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艰难处境的立法、司法和职业特性诸多因素混合的原因。《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对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制度构建提出了改进的方向及其具体制度预想。《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文字简洁、主题集中、逻辑清晰、立场鲜明,是讨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拓新作品。
作者简介
朱德宏,男,安徽怀远人,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在《法律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国家、省部级及其他课题若干项。
书籍目录
序绪论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界定二、研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意义第一章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基础第一节 “兼听则明”的诉讼认识规律一、“兼听则明”对公正审判的意义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与“兼听则明第二节 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一、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变迁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与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第二章 国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实践比较考察第一节 国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概要一、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二、职权主义诉讼中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三、混合式诉讼中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第二节 国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权利样态的比较考察一、对人证的调查取证权二、对物证的调查取证权三、自行委托鉴定权四、申请调查取证、鉴定或重新鉴定权第三节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合理界限一、调查取证对象的合理界限二、调查取证措施的合理界限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现状及实践运作评述第一节 对2008年《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评析一、2008年《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法律效力位阶分析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实施的困难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实证分析一、律师运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情况的调查二、检察官应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采取的措施三、法官对待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态度四、实证调查结果的综合评述第三节 影响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两个主要因素一、我国刑法中关于两类证据信息类犯罪的规定二、社会公众和被追诉人对刑事辩护的社会价值和功能缺乏正确认识第四章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设想第一节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基本思路一、学界代表性立场的分析二、本书的基本观点第二节 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设想一、向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权利二、对有关证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权利三、某些侦查行为实施在场权四、调查收集物证的权利五、启动鉴定程序获取鉴定信息的权利六、有限制地向被害人及控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权利第三节 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权的设想一、被申请调取证据的义务机关二、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第四节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保障一、扩大阅卷权和会见权二、申请调取证据的程序保障三、法庭证据调查程序的平等保障参考文献谢辞
章节摘录
(1)非经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被告人同意,不能获取该被告人的证词;和(2)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范围和方式应和审判时的要求相同。”该规则第16条(b)(1)(A)一(B)规定,被告方掌握、保管或控制部分证据,包括:(1)书籍、纸张、文件、照片、有形物品或者其复印件;(2)与案件有关的身体或精神检查的结果或报告,或者科学测验的结果;(3)被告人所作的陈述,或者由政府方或辩护人所作的陈述等必须向控告方透露。辩护律师实施民事诉讼要求的必要的调查取证行为后,所获取的证据自己使用的同时,也必须允许控告方检查、复制或照相。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方式不仅可以自行进行,而且可以雇用私人侦探而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取证是私人侦探的主要业务之一。私人侦探可以获取大多数人意图从官方获取但又无法获取的人证和实物证据。而且,明显违法的搜查和扣押并不适用于私人行为,因为政府没有责任。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缘起和历史”清楚地表明了它的意图仅仅是限制主权者的官方行为,而不是限制区别于政府官员的其他当事人,没有理由阻止私人收集证据的应用。①这些权利的规定,保证了律师能够有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辩护律师实施有效辩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阐释的第六修正案的基本内容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内容是:(1)辩护律师审前侦查或调查取证,为法庭审判作证据准备。(2)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辩护律师是否行使积极调查取证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庭审辩护的有效性。辩护律师如果不侦查案件,为审判作准备,被告人将没有获得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律师帮助。充分的调查必须探察到有关案件事实的各个方面——有些事实正是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而有些事实恰是支持反驳罪名指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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