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谢佑平、 等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07出版) 作者:谢佑平 页数: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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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关于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的研究,历来十分热烈。与此相适应,研究成果层出不穷。 “中国检察监督政治性与司法性研究”这个选题论证中国检察法律监督的必然性;揭示中国检察法律监督的科学性;夯实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性。从法学、政治学角度对这类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研究,在为检察改革准备制度设计的同时,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
作者简介
谢佑平,1964年生。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1999年获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2年获上海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4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2008年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出版个人专著3部、合著8部,国家教委、司法部统编教材8部,自编教材6部,工具书2部,译著1部。其中,《刑事诉讼法学(上、下)》获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国家优秀教材二等奖。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0多篇,多篇被中田人民大学报刊复印中心《诉讼法学》、《新华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课题6项。
书籍目录
前言绪论第一章 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一般理论第一节 权力的概念及其产生一、权力的概念二、公共权力的产生第二节 权力的特性一、双刃性二、不确定性三、用益性四、强制性五、主体间性第三节 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基本理由一、公共权力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制约与监督权力的必然性二、人性之恶成为制约、监督权力的基本前提三、权力的特点为权力扩张、权力腐败提供了条件四、权力腐败的严重后果要求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第四节 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政治模式一、权力发生的竞争机制二、权力存续的分权制衡机制三、权力终结的强制机制第五节 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法律及其他模式一、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法律模式二、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社会模式三、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道德模式四、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暴力模式第二章 西方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模式选择第一节 西方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体系构成一、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实质性路径——以权力属性为视角二、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形式性路径——以权力运行为视角第二节 西方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思想流变一、古希腊时期的国家权力运行思想二、古罗马时期的国家权力运行思想三、中世纪时期的国家权力运行思想四、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的国家权力运行思想第三节 西方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生成一、英国模式:议会制二、荚国模式:总统制三、法国模式:半总统半议会制第四节 西方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中的政党制度一、西方国家政党状况二、西方国家政党功能与国家权力控制三、西方国家政党制度评估第五节 西方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中的检察制度一、刑事追诉:矛盾抉择中的宪政理念二、传统与现实:两大法系典型检察制度比较及其宪政价值分析三、法治支点的差异:两大法系检察权定位不同的根源第三章 检察监督的历史考察第一节 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形成和内容一、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形成二、列宁检察监督思想的內容第二节 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检察监督的基本模式一、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二、检察监督权的范畴三、检察监督权和其他权力的关系第四章 中国检察监督的演变第一节 检察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一、检察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态中的历史演变二、检察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独特地位的政治和理论基础第二节 检察监督的领导体制一、检察监督领导体制的类别二、我国检察监督的领导体制演变历史三、对我国现行的检察监督领导体制的政治综述第三节 检察监督的领域和范围一、检察监督的领域和范围在国家法律生活申的历史轨迹二、检察监督范围中对象、客体和法律监督内容的变化三、检察监督的领域和范围中对重点监督区域的分析第四节 检察监督的手段和效果一、检察监督的诉讼手段二、检察监督的非诉讼手段第五节 检察监督的经验和教训一、检察监督的经验二、检察监督的教训第五章 中国检察监督的政治逻辑第一节 一元化领导下的政治生态一、国体决定政治生态性质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三、我国政党制度第二节 内生型监督体系的构成一、检察机关专门的法律监督二、其他监督第三节 我国检察机关专门法律监督的价值取向一、我国政治体制下的专门法律监督二、检察监督的发展方向第六章 中国检察监督的政治构架第一节 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关系一、行政权与检察权的关系二、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三、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第二节 检察监督与政府权力一、政府权力监督及其方式二、政府权力监督的一项重要形式——检察监督的比较法考察三、我国检察监督与政府权力关系的沿革与重构第三节 检察监督与独立审判一、我国独立审判解读二、影响独立审判的主要因素三、检察监督对独立审判的影响考察四、检察监督的功用及限度第七章 检察监督与司法机理第一节 司法的价值与机理一、司法的起源二、司法的属性三、司法的价值四、司法的机理第二节 中国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一、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二、西方司法制度的模式三、中西司法制度的比较第三节 我国检察监督的司法性一、检察监督权內容二、检察监督的司法性分析第八章 中国检察权的性质及其司法化改造第一节 对中国检察权性质的复合式解读一、检察权性质大讨论:迷途与反思二、检察权性质:多维视角与复合理解三、中国检察权性质的定位第二节 中国检察权司法化改造论纲一、检察权司法化改造的重点区域及其可能性二、检察权司法化改造:保障独立以及通过司法程序的正当化第三节 公诉权的裁量性及其司法化改造一、谦抑与裁量:公诉权发展的历史趋势二、配置与运行:公诉权程序机制的设计第四节 检察监督权及其司法化改造一、侦查监督权重达及其司法化运作二、执行监督权和民事行政监督权的配套性改造第五节 检察自侦权性质及其司法化规制一、传统与趋势: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立法例考察二、检察自侦权的改造方向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法治与控权 从宪政思想的梳理中,我们已经隐约感受到宪法和法律至上是控制权力的形式性要求。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宪法和法律当中体现的法治模式是近现代政治运作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法治的制度化功能则为控制权力、塑造秩序提供了可能和方便。 1.人的本质与自由的实现 西方人类文化哲学大师恩斯特·卡西尔从人与动物的比较当中,论证了人的本质。人与动物虽然生活在同一个物理世界中,但人的生活世界却是完全不同于动物的自然界的,人与动物的这种区别,实质上就是“理想与事实”、“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区别。用歌德的一句名言来说,就足:“生活在理想的世界,也就是要把不可能的东西当做仿佛可能的东西那样来处理”,人的生活世界之根本特征就在于,他总是生活在理想的世界,总是向着“可能性”行进,而不像动物那样只能被动接受直接给予的“事实”,从而永远不可能超越“现实性”的规定。上述这种区别的秘密正在于:人能发明、运用各种“符号”,所以能创造出他自己需要的“理想世界”;而动物却只能按照物理世界给予它的各种“信号”行事,所以始终不知何谓“理想”,何渭“可能”。从这一点出发,人在建构性的行为中,总是有着可能性的设计。正是在不断的筹划和设计当中,人的主体性不断得到体现和强化,人的有限性得到了一丝的缓解和削减,人性的伸展在这里得到实现。人性的伸展与自由是什么关系呢?“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已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可见自由就是在人性伸展层面不受障碍的状态。人性的伸展和自由的实现必定需要理想的条件,其中社会秩序的建构正是最重要的环境因素。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合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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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监督的政治性与司法性研究》从法学、政治学角度对这类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研究,在为检察改革准备制度设计的同时,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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