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袁裕来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01出版) 作者:袁裕来 页数: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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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他是中国律师界当之无愧的“大腕”,也是其中的一个“异类”。之所以称其为“异类”,是因为他有着不同于一般律师的特殊嗜好--专司“民告官”案件。他曾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甚至是国务院职能部门对簿公堂,并先后在状告浙江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的案件中,取得胜诉。 --邓益辉
作者简介
袁裕来,男,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1989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1995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近几年,每年承办行政案件上百起,不少案件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关注,素有“浙江行政诉讼第一人”之称,是我国第一个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昕副主任。2003年8月、2004年7月,出版《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引起很大反响,并被《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1978—2004)》一书列入中国行政法25年来的大事。
书籍目录
“刺头”律师袁裕来的宁波小气候(代序)原村支书的宅基地纠纷镇政府的强制征地行为一起特殊的拆迁纠纷律师收费标准之争反垄断第一案公安民警提起连环行政诉讼消防大队违法用地“规划局局长”状告市政府亡故者的公房租赁合同上海市政府典型的纠错案件从拘留所出来以后,村民们提起系列土地案一所民办学校的消亡拆不掉的违章建筑非法转让宅基地1亩承包地4份处罚决定“我们的人当选了,不告了!”自考生的学士学位D16、D17别墅土地界址国务院法制办:“申请书,是你们寄过来的吗?”法官:“你的自信给当事人带来了错觉!”后记
章节摘录
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9月3日,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向奉化市人民法院(实质上是溪口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大概是我们提出的行政复议,使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认识到,强行砍伐花木行为确实没有法律依据。 起诉状认为,2007年8月15日,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取得了坐落在溪口镇茗西小区(溪口镇上白村下庵畈、凉亭下畈)该块土地的使用权。8月24日,书面通知这些农民,要求8月29日之前处理好地上花木等作物及建筑物。到期后,这些农民未予清理。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这些农民立即迁移花木,并赔偿因占用致使该公司无法开发造成的经济损失。 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奉化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15日为该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奉国用[2007]第2-3803号)。 9月6日,徐秀宝等六位农民接受笔者建议,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9月13日,奉化市人民政府受理了本案。 当天,我们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上述民事诉讼。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是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奉化市人民法院就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奉国用[200]第2-3803号)作出的判决,是审理本案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规定,奉化市人民法院当然应该中止诉讼。但是,奉化市人民法院没有中止诉讼,而是进行了开庭。我的助手徐利平律师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还是提出由于据以起诉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原告已经另案起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应该中止诉讼。主审法官认为,这个问题需要由院领导来决定。直到本案得到最终解决,既没有裁定中止诉讼,也没有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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