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9-08出版) 作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编 页数:633
前言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在新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肩负着依法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推动反腐倡廉深入发展的神圣职责。近几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不断更新执法观念,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推进侦查工作改革,加强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实际成效,反贪工作呈现出不断稳健发展的良好局面。我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民主政治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趋向完善,人民群众民主法制和人权保障意识不断增强,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更加趋于理性和规范。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用理性思维来审视反贪工作今后的发展,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执法要求越来越严格,执法规范化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越来越紧迫。规范执法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也是提升检察队伍形象的有效途径和促进反贪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反贪工作要顺应新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必须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对反贪工作本质与规律的认识,有效提高反贪办案的效率与质量,在规范中找出路,在规范中求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反贪部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职能作用,才能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推动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才能使反贪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内容概要
《反贪侦查流程与规范》基于反贪侦查规范化建设、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目的,在全面梳理和整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各地反贪侦查规范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以反贪侦查的流程与规范为纲,详解了反贪办案中的线索受理和审查分流、初查、立案、管辖、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使用、侦查措施(讯问、询问、调取、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搜查、鉴定、辨认、通缉、边控、追逃)、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侦查协作配合与司法协助、扣押冻结款物及处理、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终结、中止侦查和补充侦查、侦查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侦查监督制约机制、办案安全与办案纪律、侦查案卷的整理与归档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与操作规范,在各章节后还附录了流程图和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使反贪侦查的整个流程、每个环节该如何操作,法律、制度怎么规定等等都一目了然,突出了可操作性、权威性、实用性。
书籍目录
上篇侦查流程与规范第一章 线索受理和审查分流第一节 案件线索的来源和接受第二节 线索管理第三节 线索的审查分流第二章 初查第一节 初查的决定和准备第二节 初查的实施第三节 初查结论及处理第三章 立案第一节 立案的范围第二节 立案的管辖第三节 立案的条件第四节 立案的方式第五节 立案的程序第四章 强制措施第一节 拘传第二节 取保候审第三节 监视居住第四节 拘留第五节 逮捕第五章 侦查措施第一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 询问证人第三节 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四节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五节 搜查第六节 鉴定第七节 辨认第八节 通缉、边控、追逃第六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第七章 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第一节 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第二节 侦查指挥第八章 侦查协作、侦查配合与司法协助第一节 侦查协作第二节 侦查配合第三节 国际司法协助第四节 区际司法协助第九章 扣押、冻结款物及处理第一节 扣押、冻结款物的程序第二节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第三节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第十章 侦查羁押期限第一节 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第二节 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第三节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第十一章 侦查终结第一节 侦查终结的条件第二节 侦查终结的办理程序第十二章 中止侦查和补充侦查第一节 中止侦查第二节 补充侦查第十三章 侦查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侦查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第二节 侦查阶段诉讼参与人的义务第十四章 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第一节 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第二节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第十五章 办案安全与办案纪律第一节 办案安全第二节 办案纪律第十六章 案卷整理与归档下篇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一、综合二、线索管理和初查三、立案四、证据五、侦查措施六、侦查终结七、强制措施八、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九、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十、侦查监督与制约十一、侦查协作和司法协助十二、法律文书和案卷整理十三、办案安全和办案纪律十四、其他
章节摘录
插图: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具有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而无其他已查证属实的证据佐证的;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又未形成相互印证链条的等十种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不能逮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逮捕证据证明力的要求,既有质的要求,也有量的要求,是质和量的统一。从质上讲,就是要求各个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据价值,证据之间必须能够相互印证。从量上讲,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的犯罪行为等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加以证明。(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刑罚条件。根据这一条件,人民检察院在决定适用逮捕时,不仅要严格把握罪与罪的界限,还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分析判断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那些罪行较轻,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不适用逮捕。当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只是一种不确定的判断,是根据当时已有的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以及案件情况作出的一种可能性而非确定性的初步判断。(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所谓社会危险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妨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危险性,如逃跑、串供、毁灭罪证、干扰证人作证等;二是继续实施犯罪的危险性,如打击报复、为掩盖罪行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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