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研究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彭伶  页数: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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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研究》论述比较全面,脉络清晰。该书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起源之争为线索,全面回顾这一权利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和发展,并分析阐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全球发展趋势和中国适用前景。作者不仅论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探讨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内涵,从比较研究的视角,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实践中的难度和确立该原则的途径一一进行了论述。

作者简介

  彭伶,生于重庆万州。199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至1996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至200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发表《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比较研究》、《刑事被害人保护机制研究》、《一审程序中对被害人的保护》、《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下的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英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机制的特色与借鉴》、《收容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合著)、《论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参与撰写《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诉讼法学卷》、《信息公开立法》(执行主编),并发表译文、随笔多篇。

书籍目录

序前言第1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产生与早期发展第一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在欧洲大陆和英国的产生一、起源之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是起源于英国普通法还是欧洲普通法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产生的背景三、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起源密切相关的重要因素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确立第二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美国的历史一、美国早期刑事诉讼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在美国宪法中的确立第2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和发展第一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各国的确立和发展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第二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国际文件中的确立和国际法实践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国际文件中的确立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国际法实践: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第三节 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限制一、英国对该特权的限制二、美国第五修正案特权现象和《特别军事法庭法案》引发的思考第3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二、对理论基础的质疑第4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内涵解读第一节 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主体:谁有权主张该权利一、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二、证人第二节 “强迫”的含义一、强迫的方式二、强迫的认定三、强迫的含义随着作证活动的内容而变换第三节 排除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所收集的证据一、言词证据二、书证三、物证第四节 归罪一、归罪的方式二、归罪风险第五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范围一、审判阶段二、审判前阶段三、量刑阶段第六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与沉默权第七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与对质权一、联邦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二、上诉法院的态度三、现存的问题第5章 援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第一节 对援引要求的审查一、审查权二、证人的责任三、对审查的方式要求四、因援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而产生的争议五、规范援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一般原则六、新观点:查维斯诉马丁内斯(Chavez V.Martinez)一案的结论七、审查因援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而引起的争议的原则:成熟原则第二节 援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后果一、适用排除规则二、不得从被告人的沉默中得出不利推断第三节 放弃援引一、放弃援引的方式二、放弃援引的后果第6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适用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强迫自证其罪在中国的立法与实践一、强迫自证其罪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二、强迫自证其罪的利益冲突与权衡第三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实施中的困境一、功利主义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人员观念的深刻影响,反衬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理念的脆弱二、制度缺陷使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保护不仅师出无名而且难有其实三、社会治理水平的障碍四、实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需要法官的自由心证,而目前审判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难以回避自由心证的错判风险第四节 在我国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必要性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人类共有的普遍的基本人权,在立法中加以确定和保障是国家的责任二、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迫于国内和国际的现实需要第五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确立途径一、完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证人的权利,增加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抗击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能力二、采取措施促进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尽量减少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证其罪的机会和场合三、降低司法人员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证其罪的内在动力四、尽量消减因适用该原则而对侦破案件带来的影响,拓宽发现案件真实的手段,增加结案的途径结语主要参考文献英汉索引后记:感触与谢意

章节摘录

  二、强迫的认定  在传统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被限于法定的强制,即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强制被加诸于证人(英美也将被告人视为证人)的情形。该特权不适用于警方进行的讯问,因为法律规定警察无权强制要求个人回答警察的讯问。但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警察的讯问作为事关第五修正案的问题并否定了这一做法。法院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也涉及警方在法庭外的拘禁讯问,从而避免了在审判阶段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完全沦为形式上规定的缺陷。在公民的免遭自证其罪的自由以任何明显的方式而被缩减的情形下,第五修正案特权都适用之并对公民提供保护。  要成功运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需要满足许多程序性的要求,而对强制的要求是这些程序性要求的基础。作为一项一般性规则,只有当证人已经主张拒绝披露自证其罪信息的权利而该拒绝未被理睬时才会出现强迫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证人对于向他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这一点并不具有第五修正案所谓的强迫,除非不顾证人对该特权的有效主张而要求其回答。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一规则不适用于三种“经准确界定的”情形,这些情形清楚地表明个人作出自由选择来对不恰当的提问进行回应的能力受到了削弱,因而不能很清晰地表达出不欲自证其罪的愿望。这三种情形是:一是当公民遭受到拘留后的强制法律讯问时。米兰达案意识到,此时即便该个人未首先明确表达出避免自证其罪的愿望,第五修正案特权也应当适用并强制施加某些要求。二是当个人援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就会面临重大的损害时,他放弃援引的行为不能被合理地视为自由的选择。第三,要求明确主张保持沉默的愿望这一点在对赌徒被施加以联邦税收的案件中不适用。此类联邦税收要求向政府提出有潜在归罪可能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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