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刑事司法解释新编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 广州出版社 (2009-05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 编  页数:697  

内容概要

  《常用刑事司法解释新编》主要收录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也包括一些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如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编辑时,根据刑事办案的实际需要,分为刑事实体篇和刑事程序篇两部分。在刑事实体篇中,按照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各章节及分则罪名的顺序,将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有序排列。在刑事程序篇中,根据刑事诉讼的流程,按刑事诉讼法的章节顺序,将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编排。在每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列出了通过时间、公(发)布时间、生效时间和发文号,在目录中列出了公(发)布的时间,以方便查寻、使用。《常用刑事司法解释新编》收录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截至2009年3月底。

书籍目录

刑事实体篇总则一、刑法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1997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2000年6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200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年4月9日)二、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0月15日)三、刑罚及其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批复(1997年1月20日)分则一、分则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二、刑法各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17日)(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程序篇

章节摘录

第十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人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编辑推荐

《常用刑事司法解释新编》收录了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300多件,按照刑法总则,分则各章节及罪名顺序和刑事诉讼流程及刑诉法条文章节顺序进行归类编排。《常用刑事司法解释新编》编排合理,查寻方便、实用性强,不仅可作为司法实务工作者办案工具书,也可作为高校师生及一般读者学习、考试的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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