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卢琦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11出版) 作者:卢琦 页数: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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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通常情况下,被邀来替人作序者,不是颇负盛名的专家便是德高望重的长者。而我并不属于这两者。“干吗不挑个有名望的?”隔着越洋长途我有点疑惑。请个德高望重的名流作序对于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已近二十年并颇有些小名气的Lucy(卢琦的英文名)来讲真的算不上什么难事,更何况她和其中的一些人还是私交甚好的朋友。Lucy笑笑没吭声,那一刻我脑海里一闪而过的是她惯有的调皮而狡黠的神情。我还清楚地记得第一次见到Lucy时的情形,那是1996年的岁末。作为英国政府奖学金Chevening Scholarship的获得者,我们同时应邀参加英国驻华使馆举行的一场活动。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一个始终令人感到愉悦、轻松和乖巧的女孩,从事的竟是一项并不轻松的事业——青少年犯研究。然而,接触久了,我渐渐发现其实她很适合这项工作。生活中的Lucy,人极善良、富有爱心,心地柔软细腻,耐心且善解人意,而这恰恰是和问题少年打交道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1997年夏末,Lucy先我一个月抵达英国。她在莱斯特大学读犯罪学硕士,我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读国际经济法。现在回想起来,那是一段艰苦而美好的岁月。
内容概要
《中外少年司法制度研究》对美、英、德、日、俄等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进行了比较和探讨。对西方国家少年司法制度中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内容和形式大胆地予以借鉴,对于完善我国的少年立法和司法,改革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丰富和发展我国治理少年违法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卢琦,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犯罪预防与对策研究室丰任、副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中闻家庭教育学会理事,闭中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专家小组特聘专家,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大会中国政府代表团顾问。1989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长期从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考取英国政府奖学金——志奋领奖学金(Chevening Scholarship),次年赴英国莱斯特大学(Leicester University)攻读犯罪学硕}:学位。2000年,因青少年犯罪研究方面的突出成绩,荣获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授予的“全国优秀儿童工作者”称号。近期研究课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调查》。该项目于2008年9月获“第二届犯罪与改造研究优秀成果评审”一等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少年司法制度概论第一节 少年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研究范围一、儿童、少年和未成年人概念辨析二、少年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研究范围第二节 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二、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第三节 少年司法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一、社会历史发展方面的原因二、科学理论发展方面的原因三、国际社会相互影响方面的原因第四节 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同模式和趋向一、少年司法制度模式的多样化二、少年司法制度的成年人化、非刑事化趋向第二章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第一节 我国少年违法犯罪情况概述一、少年违法犯罪等相关概念的界定二、我国少年违法犯罪的状况及新特点第二节 我国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一、家庭原因二、学校原因三、社会原因四、少年自身原因第三节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法律渊源一、我国古代少年犯罪刑事政策二、我国近代有关少年犯罪的法律规定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第四节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双向保护原则二、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原则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四、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原则第五节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现状一、公安机关与少年司法活动的执行二、少年刑事案件的检察制度三、少年刑事审判制度四、少年犯矫治制度第三章 西方主要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第一节 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一、美国少年犯罪状况二、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三、管辖四、少年法庭诉讼程序'第二节 英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一、英国少年犯罪状况二、英国少年法概述三、英国警察与少年司法制度的执行四、英国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司法模式五、英国少年法庭诉讼程序六、英国对少年犯的处理第三节 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一、日本少年犯罪状况二、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三、警察四、检察厅五、少年案件的审理六、少年矫正机构七、社会保护观察第四节 德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一、德国少年犯罪状况二、德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三、德国少年司法机构与司法工作人员四、德国少年法庭诉讼程序五、德国对少年犯的处理措施第五节 俄罗斯的少年司法制度一、俄罗斯少年犯罪状况二、俄罗斯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三、俄罗斯少年犯罪诉讼程序四、俄罗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处遇措施五、俄罗斯前科消灭制度六、俄罗斯少年矫正机构第四章 比较与借鉴第一节 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共性与个性一、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共性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个性第二节 国外少年司法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一、完善相应立法,建立起独立的少年刑事司法保护法律体系二、建立科学的社会调查制度三、完善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四、实行暂缓起诉五、借鉴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合理内涵,对被害人因素给予充分关注六、建立适合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少年社区矫正机制七、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八、设立专门的少年缓刑执行机构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少年司法制度概论第一节少年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研究范围一、儿童、少年和未成年人概念辨析在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之前,首先有必要对少年和在法律实践中常涉及的与其相类似的两个概念——儿童和未成年人进行辨析。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中我们可以解读出这样两层意思:其一,儿童即未成年人;其二,未成年人年龄的确定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由于各国历史形成和风俗习惯不同,对未成年人年龄的界定并不完全相同。鉴于人体发育的共同特征和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认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18岁以下的人为未成年人。但是,也有一少部分国家采取其他标准。
后记
也许因对生活要求不高的缘故,我这人总是极易感到满足。也正因如此,尽管生活中经常会碰到一些坎坷,也会感到有不尽人意之处,我却始终认为自己是一个幸运的人。这感觉常令我对生活怀揣一颗感恩之心。回想起来,近二十年因青少年犯罪研究这份工作而结识的人中,有两位长者时我的影响最大。其中,一位是原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名誉会长张黎群老先生;另一位则是全球最有名的犯罪学家,前美国司法部长雷诺的老师和前美国总统克林顿的犯罪问题顾问,原宾夕法尼亚大学的马汶?E.沃尔夫冈教授。上世纪90年代,因工作机缘,我很荣幸与他们成为忘年交。在英国读书时,我曾先后收到过两位长者写给我的鼓励信。其中,张老对我的鼓励是:“你是个利他的人,你的成就越大,你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而沃尔夫冈教授则希望我在英国的硕士学业结束后到美国继续深造,希望我在专业上会有更大的成就。不幸的是,收到信数月后沃尔夫冈教授就因胰腺癌突然病逝了。而几年后,张老也因同样的病故去。前者去世时,我在英国:后者去世时,我在美国。竞都未能见上最后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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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少年司法制度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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