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张毅 页数:412
前言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属于“两高”的职权,而研究解决检察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则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同的任务。法律适用问题来源于检察业务实践,并且主要来源于地方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实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第9条的规定,对本地区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是市县一级检察机关研究室的重要工作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7条的规定,高检院研究室是制定司法解释工作的承办部
内容概要
《刑事典型类案法律适用参考》集中展示了南通市检察机关近几年类案研究的成果,所选的案例涉及面较广,选题比较典型,研究意见也具有一定的深度,提出的立法、司法解释建议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和启发价值。《南通市检察院类案研究工作流程及规范》及两级检察院开展类案研究、服务司法解释工作的相关经验、做法等,对于更加规范地开展好这项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同时,对于其他地区在借鉴南通市检察院行之有效的类案研究操作制度和成功的经验做法等方面,也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希望南通市检察院坚持和完善好类案研究机制,为推动江苏省乃至全国检察机关的类案研究工作不断深入开展、为配合高检院进一步做好司法解释工作发挥积极的作用。
作者简介
许同禄,1955年4月生,江苏句容人,硕士研究生,现任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南通市检察官协会会长。主持编审了《法治建设理论文集》、《检察类案研究》、《南通市检察机关“检调对接”工作材料汇编》等书籍,有多篇论文在法律类核心期刊发表,其中《树好检察形象应以“四个抓”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在核心期刊《法学杂志》第169期发表。
书籍目录
《刑法》总则适用与立法司法解释建议一、犯罪主体典型类案1 单位勾结其他单位人员实施职务侵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行为人”如何认识典型类案2 将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占为已有的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典型类案3 对为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盗窃行为是否应按单位犯罪对待典型类案4 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行为能否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以盗窃追究追究刑事责任典型类案5 有单位委派的管理人员在国有资金抽出(未变更登记)后是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二、主观方面典型类案6 因非法同居形成的事实上的养父将“养女”脱离生母控制的行为如何认定三、犯罪对象典型类案7 事业单位“乱收费”所得能否界定为国有资产四、犯罪形态典型类案8 对盗窃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盗窃行为能否认定盗窃罪,如何把握“情节严重”五、量刑典型类案9 对适用减轻处罚的犯罪分子如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六、累犯典型类案10 盗窃罪累犯如何处罚典型类案11 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能否同时按数罪并罚原则和累犯条款处理典型类案12 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七、自首和立功典型类案13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目标但盗窃未遂而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相同手段的其他盗窃既遂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典型类案14 劝说同案犯自首是否构成立功典型类案15 对被告人检举揭发已经查证属实如何认定八、数罪并罚典型类案16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期中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漏罪是否应撤销缓刑实行数量并罚典型类案17 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又有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等异种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罚执行典型类案18 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再次减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如何决定数罪并罚九、缓刑典型类案19 缓刑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又犯新罪——缓刑考验期限自何时起计算《刑法》分则适用与立法司法解释建议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典型类案20 对盗割正在使用的电话电缆行为如何定罪量型典型类案21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是否认定为加重情节典型类案22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隐藏或遗弃被害人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典型类案23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还是妨害作证典型类案24 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推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是否一律认定为犯罪典型类案25 对纵容他人无证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如何定性典型类案26 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与其他定罪情节并存时逃逸行为的认定典型类案27 交通肇事第一碰撞人选逸后被害人又遭其他车辆碰碾,能否追究第一碰撞人的刑事责任典型类案28 对二人以上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肇事行为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典型类案29 在未竣工的公路和乡村道路上驾驶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典型类案30 如何认定诈骗和虚报注册资本的牵连关系典型类案31 对销售双方明知不合格的产品能否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类案3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烟草制品)罪的销售金额如何认定,“尚未销售”是否等同于未遂典型类案33 非法传销罪主体中的组织者或经营者如何界定典型类案34 对冒充他公司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执行款的行为能否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典型类案35 捡拾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典型类案36 利用假身份证挂失补办新卡后取走信用卡中余额的行为如何定性典型类案37 介绍他人开具抵扣税款专用发票但数量或者金额是否存在不实情况无法确定的行为如何定性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四、侵犯财产罪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六、贪污贿赂罪七、渎职罪《国家赔偿法》适用与立法司法解释建议
章节摘录
《刑法》总则适用与立法司法解释建议 一、犯罪主体 典型类案1 单位勾结其他单位人员实施职务侵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行为人”如何认识 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勾结其他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行为人”认识不一。现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对该“行为人”进行研究,进而对相关司法解释提出补充建议,希冀对司法实践有所启发。 一、类案简介 犯罪嫌疑人昊某系某钢材公司老总,自2002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吴某所在的钢材公司与某棉机厂(非国有企业)开始发生钢材销售业务往来。2002年的一天,棉机厂的仓库保管员犯罪嫌疑人王某(另案处理)发现该单位的货物出入库管理非常混乱,便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所送的长度不足2.7米的钢材登记为2.7米,使棉机厂财务按照这一尺寸多支付货款1000余元给犯罪嫌疑人吴某,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从犯罪嫌疑人吴某处分得400余元。后从2002年至2003年,犯罪嫌疑人王某与犯罪嫌疑人昊某先后采取虚开单据、虚增货物数量等手段共同侵吞棉机厂货款12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吴某分得8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王某分得4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昊某所在的钢材公司于1996年取得法人资格,在与棉机厂的业务中犯罪嫌疑人昊某均以公司名义在与棉机厂发生往来关系,无代表个人的行为,所得钱款也全部放在公司账务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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