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国出版集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作者:郑石桥,马新智 著 页数:272 字数:254000
内容概要
审计一种具有重要功能的制度安排,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人们对于审计本质的认识却不一致。关于审计本质的认识看似理论问题,实际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不同的审计本质认识下,审计制度的构建会不同。例如,审计究竟应该干什么?哪些是审计业务?哪些不是审计业务?审计的边界何处?审计应该有什么权力?审计教育应该开设什么样的课程体系?这些问题都与审计本质相关。对于审计本质的不同认识,对上述重要实践问题也会有不同的回答。
本书是以机会主义、问责为基础对审计本质的思考,以机会主义、问责为基础来研究审计,是一种新的探索。
作者简介
郑石桥(1964—),男,汉族,湖南耒阳人,南京审计学院国际审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后、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是审计理论与方法。
马新智(1965—),男,汉族,新疆阿克苏人,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领域是管理控制与公共预算。
书籍目录
第一章问责的本质及基本构造研究
一、引 言
二、问责是一种负责任的品质要求
三、问责是一种负责任的机制
四、问责是对不负责任的追究
五、问责是报告和解脱受托责任
六、问责机制的基本构造
七、结论和讨论
第二章机会主义、问责机制和审计
一、引言
二、机会主义、问责机制和审计的一般逻辑关系
三、审计多样化和差异化:基于问责机制的解释
四、结论和讨论
第三章机会主义、问责需求和跟踪审计
一、引 言
二、制度背景和文献综述
三、机会主义和问责需求决定跟踪审计的采用:一个理论框架
四、模型验证:一个简要的博弈分析
五、结论和讨论
第四章国家治理、问责机制和国家审计
一、引 言
二、制度背景
三、文献综述
四、国家治理、问责机制和国家审计:理论框架
五、国家治理、问责机制和国家审计:差异化解释
六、结论和讨论
第五章基于经济问责的国家审计基本构造研究
一、引 言
二、基于问责的国家审计机制基本构造
三、基于问责的国家审计基本路径
四、结论和讨论
第六章问责机制、锚定路径和国家审计体制差异
一、引 言
二、制度背景
三、问责机制和国家审计体制差异:理论架构和案例分析
四、锚定路径和国家审计体制差异:理论架构和案例分析
五、结论和启示
第七章预算机会主义、预算治理构造和预算审计
一、引 言
二、文献综述
三、预算机会主义、预算治理构造和预算审计:理论架构
四、预算机会主义、预算治理构造和预算审计:美国和中国案例分析
五、结论和讨论
第八章皇权专制和国家审计:一个制度变迁理论架构
一、引 言
二、文献综述
三、皇权专制和国家审计:一个制度变迁理论架构
四、皇权专制和国家审计:中国古代皇权专制和审计发展分析
五、结论和讨论
第九章政治模式和国家审计:一个政治系统理论架构
一、引 言
二、文献综述
三、政治模式和国家审计:一个政治系统理论架构
四、政治模式和国家审计:清朝审计和中华民国时期审计比较
五、结论和讨论
第十章审计频度、审计处罚和审计效果
一、引 言
二、制度背景
三、文献综述
四、审计频度、审计处罚和审计效果:一个理论框架
五、审计频度、审计处罚和审计效果:一个简要博弈分析
六、结论和讨论
第十一章审计机关组织模式、规制俘获和审计效果
一、引 言
二、制度背景:审计机关组织模式
三、规制俘获阻止和审计效率关系:理论架构
四、规制俘获阻止和审计效率关系:湘潭市审计局审计权“四分离”组织模式分析
五、结论和启示
第十二章政府审计处理处罚中的非正式制度:一个制度冲突理论架构
一、制度背景
二、文献回顾
三、审计处理处罚中的非正式制度:一个理论框架
四、案例分析
五、结论和启示
第十三章组织治理、机会主义和内部审计
一、引 言
二、组织治理、机会主义和内部审计的一般逻辑关系:内部审计问责本质
三、IIA的内部审计核心内容:基于内部审计问责本质的解释
四、内部审计多样化和差异化:基于内部审计问责本质的解释
五、结论和讨论
第十四章异体问责、同体问责和政府内部审计
一、引 言
二、公共问责决定政府内部审计:一个理论框架
三、公共问责和政府内部审计:我国中央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案例分析
四、公共问责和政府内部审计: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审计案例分析
五、结论和启示
第十五章委托代理关系类型、机会主义和民间审计
一、引 言
二、委托代理关系类型和机会主义
三、有剩余索取权委托代理关系、机会主义和民间审计
四、无剩余索取权委托代理关系、机会主义、民间审计
五、结论和讨论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就是根据公共责任委托人的问责需求来确定审计业务。另外,在我国的政治生态中,首长负责制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再加上我国传统人治文化的残留影响,对单位问责和首长个人问责需要分离。所以,还需要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正是因为上述问责需求,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类型包括以下几种:财政类审计: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使用财政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投资类审计:财政投资和以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社会保障类审计: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审计。资源环境类审计:政府管理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资金和项目审计。金融类审计:金融监管机构审计;国有资本独资、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审计。企业类审计:国有资本独资或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审计。外资运用类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审计。境外审计类: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审计;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境外项目审计。经济责任类:省部级及其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股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二)基于经济问责的国家审计结果处理 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责任机制整体构造不同,国家审计体制呈现不同特色。所以,国家审计对审计结果的处理方式也不同。总体来说,国家审计体制大致有四种情形: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审计机关属于行政系列;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当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时,审计机关拥有足够的调查权,但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能直接地或强制地采取控制行动,其权限仅限于检查、评价和向国会报告。当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时,审计机关除了足够的调查权外,不具有一定的处罚权,审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并可作出处罚。当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时,审计机关除了常规的调查权外,审计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理、处罚权。当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时,审计机关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向议会报告和建议纠正的权力,审计机关的批评和建议没有法律效力;没有处理权,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者行为违法,则交由司法机关审理。 我国是行政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可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这条规定表明,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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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础理论探索》以机会主义、问责为基础对审计本质进行思考,这应是一种新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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