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作者:聂资鲁 页数:240
内容概要
《与中国反腐败法制的完善》是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法律基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基准完善我国的反腐败法制,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途径。因而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容以及对我国所产生的影响,善意履约,努力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大限度地为我国预防与惩治腐败实践服务。作者运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综合学科知识和比较研究、实证研究、文献研究、系统研究等综合研究方法,紧密结合国际反腐败发展的新趋势、中国反腐败法制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深度、系统地探讨和思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反腐败法制完善的关系,尤其是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创新工作机制做了一定的探索,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理论价值。因而,《与中国反腐败法制的完善》无疑在世界“反腐败”研究中具有独特的意义。
作者简介
聂资鲁,法学博士后,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国际反贪研究所所长。曾在美国和英国的名校留学和访问,能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从事国际学术交流及讲授法学双语专业课。目前,正主持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项、国家社科基金1项、省部级课题3项。在国家级、全国核心刊物、省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著有《美国宪法对近代中国立宪的影响》《国民党大陆失败论:对一个执政党衰败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剖析》等学术著作,以及《宪政的理念》等译著,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书籍目录
序/龚佳禾第一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第二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影响力交易罪的国内立法研究第三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之立法完善第四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域下完善我国《刑法》对共同受贿罪的思考第五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制的完善第六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反海外贿赂立法研究第七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引渡立法的完善第八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研究第九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预防“一把手”犯罪机制建设研究第十章 检察机关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创新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研究第十一章 检察机关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创新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研究第十二章 检察机关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研究第十三章 检察机关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创新青年检察官职业价值观培育机制研究第十四章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研究附录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国际反贪研究所简介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但轻信能够避免发生,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是指过失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且法律将其规定为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如果后果并不严重,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则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渎职犯罪,大部分是过失犯罪。(3)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它虽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却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件的一个起动性因素。从学理上讲,犯罪动机,是推动或者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一个推动力,它与犯罪目的是既相互联系、相互区别,又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职务犯罪主体与其他犯罪主体一样,其犯罪的动机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报复、泄私愤、贪利、满足私欲等。了解犯罪的内心起因的原理,采取一些先发制人的措施,对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是十分有益的。(4)犯罪目的。即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虽然不是职务犯罪的必要条件,却也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主观要件构成的条件之一。从学理上讲,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是互相联系的。犯罪目的存在于直接或间接的故意之中。然而,在目的与结果之间,往往有一些复杂的情况,存在着一个目的多个结果,有些结果又常常游离于目的之外的情形。如职务犯罪主体本想挪用公款后就把本钱返还,结果,钱一经投出,便赔了本钱,长期不能返还,就构成了贪污罪,也就造成了一个犯罪目的,触犯了多个罪名,形成了多个犯罪结果。因此,无论是预防还是打击犯罪,了解并把握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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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反腐败法制的完善》:廉政反贪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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