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的概念

出版时间:2013-7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窦海阳  

内容概要

“法律行为”概念是在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基于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最终由德国潘德克顿学者提出的。该概念在提出之时被界定为“意思表示”或者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尽管这种定义曾经作为学界的主流观点影响很大,但是也存在诸多缺陷,不断受到学者们的质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完全适合作为认识法律行为概念的唯一视角了。因此,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新的学说定义,试图补全对法律行为概念的认识。在这些新的学说定义中,“规范说”能够对法律行为概念进行更为科学的界定。据此,法律行为就可以被定义为民事主体对与他人之间关系中自己的利益进行自我规制的规范性行为。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本质,这不仅可以在凯尔森的观点中找到理论层面的支持,而且还可以从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中得到实践层面的证明。对于法律行为概念“规范性”的肯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行为概念的存在价值。在法律行为概念的“规范性”定义中,个人的权限主要在于提出法律行为的内容,而法律的权限则主要在于确定法律行为的效果,两种权限不能混同。法律行为概念还会涉及自治与控制的问题。私人自治是形成法律行为的基础,但是,强行性法律规范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会对自治行为进行控制,以使其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轨道上运行。在中国法中,应当采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对该概念的认识上,应当抛弃原来“合法行为”说的观点,除了应当回归传统的“意思表示”说之外,还应当以“规范说”为基础对法律行为概念进行重新认识。

作者简介

窦海阳,江苏沭阳人,法学博士,现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法基础理论研究工作。曾于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罗马第二大学学习,分别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出版专著一部、译著两部,发表论文译文若干篇。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法律行为概念的形成
第一节 罗马法:“法律行为”概念的缺失
一、实质意义上法律行为的存在
二、形式意义上法律行为的缺失
第二节 中世纪法:法律行为概念的隐现
一、法律行为概念隐现的法律基础:罗马法的延续
二、法律行为概念隐现的社会基础:自治社会的回归
第三节 近代德国法:法律行为概念的提出
一、法律基础:近代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
二、理论影响:以“意志论”和“行为论”为主的理论
三、其他相关因素:语言的专业化与思维的抽象化
四、法律行为概念的形成与“Rechtsgeschaft”术语的提出
第四节 法律行为概念的存在意义
一、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
二、对民法体系的精妙建构
第二章 法律行为概念定义的学说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念的传统定义
一、“意思表示说”的提出
二、“意思表示说”的修正
三、“意思表示说”的影响
四、“意思表示说”的缺陷
第二节 法律行为概念的新定义
一、“表示说”
二、“私法自治功能说”
三、“规范说”
第三章 法律行为概念的定义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念定义方法的确定
一、概念定义方法的概述
二、“规定功能”的定义方法
第二节 法律行为概念的“规范性”定义
一、私人自治
二、法律对私人自治的承认
三、法律行为概念的“规范性”定义
第三节 法律行为概念的“规范性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规范性”在理论层面的支持
二、法律行为概念的“规范性”在实践层面的证明
三、确定法律行为概念“规范性”的意义
第四节 法律行为概念中的个人与法律
一、个人与法律
二、个人的权限与法律的权限
三、个人约定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变化
第五节 法律行为概念中的自治与控制
一、法律行为概念中的自治
二、法律行为概念中的控制
第四章 法律行为概念在中国法中的状况与建构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念在中国法中的状况
一、我国关于法律行为概念的立法状况
二、我国关于法律行为概念的理论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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