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C.S.刘易斯 页数:450 字数:48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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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与本书有关的初步研究原是致力于伦理学领域的论题的,但在那些早期研究中,已经清楚显示出我想发展出的那些概念不能独立存在,它们需要有关一般价值的进一步考虑的支持。特别地,它们依靠这样一个前提,即评价是经验知识的一种形式。而这个论点的发展又需要大量的预备工作。结果,伦理学的研究就暂时被搁置一边,而这部书的内容就可以看做一个绪论。这里所写下的虽然还有其他意义并可服务于其他目的,可是,至少有关评价方面的结论指出了其余工作所采取的方向。 在伦理学标题下,传统上所处理的两个基本问题——至善的问题和正义的问题——是两个独立的问题。标志伦理学特殊领域的是第二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则是属于价值论的一个更广阔的课题。先验主义一派的伦理学,如康德的伦理学,可以使善从属于正当,并且认为最后正确的评价是依靠并受支配于道德上合理行为的原则。不过康德却被迫坦白承认,单是道德上的善还不够:德行是至善,不过最多的、完全的善也要求满足人类享受幸福的能力,而这种能力与道德能力是不同的,而且(照他的说法)是对立的。康德的伦理学有一种洞察的性质和崇高的心情,这一点将永远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不过他既然承认,最后的价值不是可以凭道德来决定的,那就证明他的先验观点破产了。对于任何一派自我主义的伦理学说来,在确定什么是正当的以前,必须首先确定什么是善的,因为行为的辩解理由依靠于它所期望结果的可欲求性。因而,关于评价的正确性的一般问题发生在前,关于正当行为的问题发生在后——就这两个问题能够分开来说。 本书第三篇所提出的正是这样一个自然主义的价值理论。它的最一般的论点已如上述,就是评价代表着一类经验的认识,因此,评价的正确性与一种客观的事实相呼应,不过它只能从经验上学得,而不是先天能够确定的。只有当我们承认了这个说法的真实性之后,我们才能避免主张道德义务独立于人类可欲求的事物的先验主义,而同时又不陷入普罗泰哥拉的相对主义,也不陷入那种把规范性还原于单纯情绪的意义而予以消灭的道德上的怀疑主义。我写这部书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阐明:认识论中的经验主义和伦理学的自然主义并不暗含着那一类相对主义和犬儒主义。
内容概要
C.I.刘易斯编著的《对知识和评价的分析》主要内容是分析知识和评价。全书分为引论和三篇,引论指出知识、行动和评价是相互关联的,提出知识的标准,知识的分类即分析知识和经验知识。第一篇讨论意义和分析真理.第二篇讨论经验知识,第三篇讨论价值和评价。将知识和评价这两个主题联系起来、将对知识的分析和对评价的分析放到一本书中,靠的是“评价是经验知识的一种形式”这个论点,全书围绕它来展开。
作者简介
作者:(美)C.I.刘易斯(C. I. Lewis)C.I.刘易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现代西方著名的逻辑学家,自然主义价值哲学流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求学于哈佛大学,师从美国实用主义大师罗伊斯、培里、桑塔亚那、帕默尔等,1906年和1910年分别获得学士和博士学位,后曾在加州大学和哈佛大学任教。
书籍目录
译序
序言
引论
第一章 知识、行动和评价
一 认识就是理解能被行动实现的价值所限定的将来
二 “行动”的意义
三 “知识”的意义
四 知识和意义
五 只有能行动的存在物才能有知识
六 经验认识断言作为行动结果的经验
第二章 知识、经验和意义
第一篇 意义和分析真理
第三章 意义的几种样式
第四章 意义和语言
第五章 定义、形式陈述和逻辑
第六章 语言意义和感觉意义
第二篇 经验知识
第七章 经验知识的基础
第八章 终结性判断和客观信念
第九章 经验信念的辩明
第十章 概率
第十一章 或然知识和记忆的有效性
笫三篇 评价
第十二章 认知、行动和赋值
第十三章 当下有价值的
第十四章 固有价值和审美价值
第十五章 审美判断
第十六章 道德感和贡献价值
第十七章 客体中的价值
索引
人名对照和索引
有关书名英汉对照
译后记
章节摘录
还有一层,一个命题可以从逻辑上由其他命题演绎出来这样一个事实,是独立于任何意义内容以外的一种事情,它既不需要借参照于经验的事物以求证实,也没有这种证实。对于凡只需依据逻辑的根据就能被确证的命题都可以这样说。在逻辑上可确证的事实和逻辑上可演绎的事实,和解释各种意义的陈述之间,我们将看到,有一种本质上的联系。 再有一层,解释或理解一个心想的意义中所暗含着的内容,那是一种可能发生错误的事情。当我们心中怀有这一类意义时(不论它们是我们所任意树立起来的,或者只是由通行的用法中采取来的),它们固然是我们自己的意义,可是这件事情并不排除这一类可能的错误。我们可能观察不到我们自己的意图中所包含的内容,并且由于前后不一贯错认了我们自己的意义。避免这类失察和这类不一贯,是一种认识上的要求。在逻辑上可以确证的事情方面,由于疏忽或不一贯而发生错误的这种可能性甚至更明显一些。凡接受过一个无效论证或提出一个无效论证,或者驳斥了一个有效论证的人,或者曾费心去发现一个结论是否可以由所予的前提得出来的人,都会觉察到这种可能的错误。因而,在把握和陈述那样心想的意义和那样逻辑的含义时所依据的正确性标准,就要求人们在企图对知识作任何一种分析时都要加以注意;不论“知识”一词的范围是否被扩充到包括了对意义和逻辑关系的那样一种理解。 说到前面已经提过的其他陈述和理解类型,也是同样:直接觉察的内容必须被认为是有关于知识的,不论它是否被认为包括在知识之中。我们的直接感觉经验——还有幻梦和幻觉的直接经验——有一种绝对的特异性和单纯的所予性。没有这种所予性,就不能有经验的知识。不过这样直接所予的东西的出现,仍然不能称为知识,如果知识这个名词限于可证实的并且需要证实的东西。我们容易忽略这个事实,因为这样一种直接的理解不容易在我们的心灵中独立自存,而还总要被某种推论或解释加以补充;或被以某种所予的呈现为基础的某种信念加以补充,那种呈现就其自身而论,是既不能证明,也不能推翻这种信念的。我们或许难以区分对于这个经验的直接内容的理解或关于它的报告和这种补充——这种补充是借习惯性的而且是被其他先前的经验所诱发的解释附加上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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