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李在全 页数: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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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在经历了北洋时期短暂的、不成功的宪政试验之后,1920年代,一种新型的全能主义党权政治在中国兴起了。它的兴起使得清末以降,特别是北洋时期试图建构现代宪政法治国家的努力方向为之一变,国家与社会、公域与私域逐渐分离的趋向也因之逆转,公权力得到空前的扩张。全能主义党权政治贯彻到司法领域,要求根本改造北洋法统所确立的司法不党、司法独立原则,司法必须纳入“革命政党”的政治之中,司法势必政治化:一方面利用党权政治资源推进司法建设,另一方面也强化全能主义政治的统治力。司法党化正是顺合司法政治化诉求的体现。
作者简介
李在全,1977年生,2007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获博士学位。曾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华民国史、中国近代法律史。在《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读书》等杂志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序言
第一章 1920年代中国的政治、思潮与司法
一 政局的混乱与思潮的激变
二 北洋时期的司法及其问题
三 1923年前后的转捩:宪政法治的退潮与革命党治的兴起
第二章 晚年孙中山与司法党化的滥觞
一 “以党治国”与“革命民权”
二 党权学说中的司法思想
三 司法党化的滥觞
第三章 革命中的急进:徐谦与北伐前后的司法党化
一 徐谦及其政治资本
二 司法党化的理论阐述
三 司法党化的展开
四 党化中的苏俄因素
五 观感与实效
六 从困境到“绝境”
第四章低位徘徊:王宠惠与训政初期的司法党化
一 司法中枢的重组
二 法律与司法的调适
三 王宠惠:以党治国与司法党化
四 党化的推演
五 成效与难局
第五章 复起及变异:居正与训政中后期的司法党化
一 革命元老掌控司法中枢
二 民族主义与司法问题的政治解决
三 居正:司法党化问题
四 党义化与党人化
五 成效与衍异
六 走向“宪政”与“司法独立”
第六章关于司法党化的论争
一 党外的批评与抗争
二 政权内部的论争
三 考析:理念、派系、利益
结语革命中国的司法与政治
附录一 司法党化问题
附录二 党史司法之具体方案及实施标准法则
附录三 党化司法之意义与价值
附录四 党化司法之研究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司法人员学习、研究党义的工作确有开展。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林翔就报告说:“每周督率所属,实行研究党义,期进法官以党化。”①一位当时在司法院任职的人员也回忆:在王宠惠、魏道明主持司法院时期,“中央有公余研究总理遗教之指示”,举行研究会时,“全部同仁自由参加。每次开会,事前商由一人读总理遗教,如三民主义之类。读一段后,参加人员可说明自己意见,或提出疑问,大家讨论研究,以期均能得到相当的了解。并时邀请素于三民主义有研究之人士,莅临演讲”。②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司法当局面临一个严重问题是司法人员不足,尤其是“合格”的,即了解国民党党义、党化的司法人员不足。为此,司法院呈请国民政府筹设法官训练所,司法院在呈文中说:现在训政时期已经开始,司法领域要开展的工作千头万绪,其中“尤以培植法官人才为最急,培植人才之中,以培植党员之司法经验为最先。盖以党治国,无所不赅,法官职司审判,尤有密切之关系。但党员中由法校毕业者,虽具有法律智识而于办理案件或当应加以训练,使其审检经验足以胜任愉快。况值增设法院计划期在必行,凡人烟稠密之地,诉讼繁杂之区,均应设置地方法院。其向由县长管理司法之各县,即一时财力支绌亦应先设县法院。职此之由,其所需推检人才固多,所需党员中之推检人才尤不在少数,若非先期训练成就,必致现有法院之人才未能源源接续,拟设法院之人才临时亦无以应付”。根据上述理由,司法当局认为必须“专就党员筹设法官训练所”。1929年1月,该呈请在国民政府国务会议通过,由司法行政部负责筹办法官训练所。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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