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赵秉志 赵国强 主编  页数:453  

内容概要

赵秉志、赵国强主编的《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第3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论文集》围绕着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和毒品犯罪三大问题,分别就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个不同法域的理论现状及司法实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梳理。毫无疑问,这三大问题有的直接属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畴,有的则为各法域所面临的涉及惩治及预防犯罪的现实问题。《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第3
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论文集》中内地、香港、澳门、台湾不同法域的法律专家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就这些问题在一起共同研讨,相互交流,必将会大大促进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在刑事法律方面的沟通,积极推动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与完善。

作者简介

赵秉志,法学博士,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赵国强,法学博士,现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澳门刑法、比较刑法与中国区际刑法,兼任澳门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委员、澳门刑事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
出版的专著有《刑事立法导论》、《澳门刑法总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ABC》、《基本法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澳门刑法》、《澳门刑法研究》等;主编的法律汇编和著作有《澳门特别刑法概论》、《澳门刑事法(实体法)研究》、《澳门法律新论(上、中、下册)》、《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法律卷(上、下卷)》等。此外,在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的报刊上共发表论文13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编 论坛开幕致辞
在“第三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在“第三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在“第三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在“第三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在“第三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第二编 区际司法协助研究
中国区际追赃问题研究
区际追赃合作中的独立财产没收制度探析
中国内地与澳门腐败犯罪赃款赃物移交
合作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
中国区际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的现状与前瞻
论中国区际赃款赃物跨境的追缴与移交
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赃款赃物的移交
第三编 区际法律比较研究
香港《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修订对跨境
离婚案件的影响
从《人民调解法》看香港调解立法的讨论
浅论跨境公司的法律责任
第四编 私营贿赂问题研究
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内地应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与司法实践
跨区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之刑法适用理论探讨
论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内贿赂犯罪预防的
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内地与澳门私营部门贿赂犯罪的立法比较
中国内地与澳门地区商业贿赂犯罪的
立法模式比较探究
私营贿赂犯罪立法模式与罪名体系的完善
澳门私营部门贿赂犯罪之告诉研究
论中国大陆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再扩容
试谈私营部门贿赂罪的侦查程序
中国内地与澳门私营贿赂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比较研究
第五编 毒品犯罪问题研究
台湾对于施用毒品行为之刑事规制
毒品犯罪死刑的国际考察及其对我国大陆的借鉴
对澳门新《反毒法》关于罪名与刑罚设置之若干质疑
大陆毒品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之探讨
制造毒品罪防治论
毒品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中国当前毒品犯罪惩治与预防中的三个分歧
海峡两岸毒品犯罪侦查协作研究
毒品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社区戒毒若干问题探讨
毒品犯罪预防新思考

章节摘录

版权页:2.承认和执行外国的没收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的没收判决,即被请求国给予请求国的没收裁决以可在本国境内执行的法律效力,被请求国主管机关依照请求国没收裁决中列举的财产种类和数量实行没收。其一般条件包括:①以请求国主管司法机关已正式作出关于没收的生效裁决为前提条件;②有关协助没收的决定均由被请求国的法院作出,其可能表现为直接采用判决形式就承认与执行外国司法裁决问题作出决定并付诸执行,也可能表现为采用判决登记程序赋予外国裁决以与被请求国司法裁决相同的效力;③关于扣押和没收的决定的相互独立,分别依照相对独立的程序作出,换言之,即便请求国取得有关扣押或冻结方面的协助,但如果不符合关于承认和执行没收裁决的程序要求和法定条件,同样不能实现取得被扣押财物的目的。对于被没收财产的处置问题,《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4条“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对此予以规定,其基本规则是:①缔约国依照有关“没收和扣押”和“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规定而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应由该缔约国根据其本国法律和行政程序予以处置。②应另一缔约国请求采取行动的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请求优先考虑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交还请求缔约国,以便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将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归还合法所有人。③缔约国还应考虑,将犯罪所得或财产价值相当的款项,或变卖犯罪所得或财产所获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捐给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的账户或专门从事打击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政府间机构,以及根据本国法律或行政程序,经常地或逐案地与其他缔约国分享犯罪所得或财产或变卖犯罪所得或财产所获得款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7条“赃款赃物的返还和处分”规定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赃款赃物的返还和处分问题,应当由实施没收行为的国家根据该公约和本国法律予以处置。②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使本国主管机关在另一缔约国请求采取行动时,能够在考虑到善意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根据该公约返还所没收的财产。③对于贪污公共资金或者对所贪污公共资金的洗钱行为,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实行没收后,基于请求缔约国的生效判决,将没收的财产返还请求缔约国,被请求缔约国也可以放弃对生效判决的要求;对于该公约所涵盖的其他任何犯罪的所得,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实行没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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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第3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论文集》是澳门研究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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