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杨一凡 主编  页数: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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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具有体现和区分法律的产生方式、效力等级和法律地位的功能。要全面揭示古代法制的面貌,必须注重律、令、例、典等多种法律形式及其表述的立法成果的研究。书中论文即探讨了中国古代法律形式,这些论文是作者在长期研究的基础上写成的,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作者简介

  杨一凡,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院研究生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

书籍目录

甲骨文所见法律形式及其起源
《尔雅。释诂)与上古法律形式
 ——结合金文资料的研究
《尚书》所见的法律形式
 ——《周书·吕刑》辨析
汉“九章”质疑补
曹魏律章句考论
 ——以如淳《汉书》注为基点
唐代法律形式综论
唐式佚文及其复原诸问题
宋代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金代法律形式与法律体系论考
元代“例”考
 ——以《元典章》为中心
明令新探
 ——以诏令为中心
明代榜例考
明清地方词讼禁令初议
 ——以碑禁体系为中心
清代则例纂修要略
清代地方法律形式探析
中国古代民间规约简论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的版本,我们至今未能从北京大学图书馆或其他图书馆的馆藏目录中找到。国内外现存清代则例文献版本到底有多少,这需要在有组织地、认真地普查的基础上才能确定。但从笔者对部分图书馆的调研结果看,清代对则例的编纂、修订是很频繁的,官方和私家对各类则例文献的纂辑和刊印也是很发达的。如果说国内外现藏的不同版本的清代则例文献在千种以上,应当说是没有夸大成分的。则例是清代重要的法律形式。清代则例按其规范的对象和性质,可以分为会典则例、六部和各院寺监则例、中央机关下属机构的则例、规范特定事务的则例。人言“清以例治天下”。此说虽似有夸大之嫌,但就清代例的发达程度和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而言,确实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清代建立了以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以例的形式制定的。则例、条例、事例是清例的基本形式,这三种例作为区分不同法规的产生方式、功能和效率等级的立法形式,一般来说,条例主要用以表示补律、辅律的刑事类法规,则例主要用以表示中央部院的规章,事例主要用以表示“因一时一事立法”性质的定例。然而,由于清人还不具有现代这样明确区分各类部门法的认识,他们对法律形式的运用也经过了长期探索的过程,各类条例、则例、事例内容的编纂也存有交叉之处,今人不能简单地仅凭清代法规的立法形式就确定它的性质是属于刑事法规还是行政法规。以则例而言,这一法律形式就有一个演变过程。清开国之初,则例主要用于表示钱粮方面的立法。清嘉庆朝以前,刑事法规亦有以则例命名者,如康熙朝颁布的《刑部新定现行则例》、乾隆时期编纂的《秋审则例》等。自嘉庆朝始,则例成为中央部院规章的专称,从现代法学观点看,这种规章基本上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显然,那种不加分析地认为清代的“条例”都是刑事法规、“则例”都是行政法规的观点是不够严密的。但是,则例是行政例的主体这一观点却是符合历史实际的。清代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以制定则例、条例、事例和修订《会典》从法律上确认的。清廷在健全行政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以则例的形式制定和颁行了大量的各类单行法规,内容包罗万象,卷帙浩繁,但全部行政立法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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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为《法律史论丛》第11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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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还没来得急看,应该还行,就是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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