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孙宪忠 页数: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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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第二版在第一版建立的学科体系上,结合中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了修正。一方面,通过《物权法》中具体的物权类型制度的阐述,弘扬该法表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产和民众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民权思想;另一方面,通过对该法中各种物权设立、转让、变更、消灭等制度的阐述,解析各种民事生活中物权变动韵科学法理,明确现实生活中物权冲突分析和裁判的法律根据,准确实现物权法的立法功能。
作者简介
孙宪忠,1957年生,陕西省长安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命名为“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6年成为“国务院享受特殊津贴专家”。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欧洲联盟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著作有“德国当代物权法》、《论物权法》、《中国物权法总论》,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等杂志发表论文一百余篇,译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绪《物权法》学习要领 一 《物权法》与民众的关系 二 《物权法》的政治基础:承认个人财富进取心 三 《物权法》的物质基础:民间财富的极大发展 四 树立“物权理念”,发展物权法学 复习题 学术争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什么是物权 一 概念的界定 二 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模糊状态、物权概念的有限性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期房按揭所有权争议案 (二)储存精子灭失案 第二节 物权的内容、特征及效力 一 物权的内容和特征 二 物权的效力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栋房屋上的多个权利冲突案 第三节 物权的体系 一 中国物权体系的结构 二 一些特殊的物权问题 复习题 案例分析 离婚住房纠纷案 第四节 物权的种类 一 依据物权的法律根据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二 按物权的主体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三 依据物权的客体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四 依据物权的内容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五 典型物权与准物权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政府出租渔港案 (二)购买继承房屋产生所有权争议案 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规范体系 第一节 物权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 物权法的定义 二 物权法基本范畴分析与结论 三 第三人保护理论专论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女嫁二夫”案 第二节 物权法体系 一 广义物权法体系 二 狭义物权法体系 复习题 第三节 中国物权法的发展 一 现代物权制度进入中国 二 中华民国时代物权法的发展 三 苏联民法中的物权法 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物权法的发展 复习题 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物权法定原则 一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二 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原因 三 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四 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抵押设定未登记案 (二)眺望大海权利纠纷案 第二节 物权绝对原则 一 基本意义及其根据 二 物权绝对原则基本要求 三 物权排他性的限制 复习题 案例分析 房屋拆迁案 第三节 区分原则 一 区分原则的含义 二 区分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 区分原则的实践价值 复习题 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四节 物权公示原则 一 基本意义 二 公示的基本方式 三 公示的基本效力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不能查明真相的邮票案 (二)夫妻一方出卖夫妻共有汽车案 第五节 物权特定原则 一 基本含义 二 基本要求 复习题 案例分析 简单的权利类型案 第四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含义以及基本规则 一 物权变动的基本意义 二 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一 具体类型 二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适用的规则 复习题 争鸣与思考 案例分析 第三节 不动产物权登记 一 含义以及立法意义 二 当代世界主要登记制度 三 登记的基本类型 四 不动产登记机关 五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六 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 七 顺位制度 八 建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五统一原则”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房产管理局登记错误案 (二)登记机构设置引发的矛盾案 第四节 动产交付、准不动产登记、权利的交付与登记 一 动产交付 二 准不动产登记 三 权利的交付与登记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名画争议案 (二)“法国没有精神病” 争议与思考 第五章 物权行为理论 第一节 基本含义和价值 一 理论起源和含义 二 现实中的物权行为 三 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标的物负担义务与价款请求权脱离案 (二)未成年人出卖珍贵手表案 (三)买受人强行进入购买的房屋案 第二节 主要争议及其在中国法中的应用 一 主要争议 二 该理论的否定造成的中国立法缺陷 三 该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复习题 学术争鸣 案例分析 (一)出卖他人笔记本电脑案 (二)出卖贿赂房屋案 第六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的基本意义以及自助 一 物权保护的基本意义 二 自助 争鸣与思考 第二节 物权请求权 一 一般意义 二 返还请求权 三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四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停止妨害请求权 五 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六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复习题 案例分析 善意占有草地案 第七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 什么是所有权 二 所有权的权能与意义 三 所有权的社会义务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果实旁落邻地案 (二)“火炉”城树木砍伐案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所有权制度分析 一 我国现行所有权制度的反思 二 国家所有权 三 集体所有权 四 法人所有权 五 私人所有权 学术争鸣 复习题 学术讨论 案例分析 (一)埃及法院扣押中国集装箱货轮案 (二)《毛主席去安源》油画所有权归属案 (三)地道侵权案 第三节 不动产所有权 一 不动产所有权的一般规则 二 相邻权 三 土地所有权 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 不动产所有权的其他特殊类型 六 准不动产所有权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建筑公司抵押贷款案 (二)白菜主张采光权案 (三)土地改革“南海模式”案 (四)小区停车场争议案 (五)开发商保留建筑物外墙设置广告案 (六)大安公司收购美天康公司案 (七)飞行器一物二卖案 第四节 动产所有权 一 动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二 动产所有权取得 三 动产所有权消灭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塞维里诺?安蒂诺里基因买卖案 (二)国民党出售党产纠纷案 (三)小提琴归属案 (四)杨成宝牯牛丢失案 学术争鸣 第五节 共有 一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 按份共有 三 共同共有 四 共有物的分割 五 准共有 六 完善共有类型 复习题 案例分析 金杯汽车抵押贷款案 第八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述 一 概念及其特征 二 用益物权的基本分类 三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复习题 案例分析 新中国成立前出典的房屋回赎案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 概念、法律性质以及立法意义 二 主要权利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三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内容 四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及负担设置 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学术争鸣 (一)关于“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制”的讨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运作 (三)新“圈地运动” 案例分析 (一)上海强制拆迁遭遇汽油瓶暴力反击案 (二)政府招商引资“零租金”案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 概念及社会意义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以及消灭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及法律难点 第五节 地役权 一 概念以及立法意义 二 地役权的取得、权利内容以及权利消灭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承包荒地种植成果争议案 (二)将已经发包的橘园另行发包第三人案 第九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一 什么是担保物权 二 担保物权的设定原则 三 担保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废止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塑料厂和银行的抵押债权案 (二)水泥厂和制伞厂的联营协议案 第二节 抵押权 一 什么是抵押权 二 抵押权的设定、移转与消灭 三 抵押权的效力 四 抵押权的实现 五 特种抵押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银行要求另行提供担保案 (二)“重复抵押”案 第三节 质权 一 什么是质权 二 动产质押 三 权利质押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以朋友之物设质案 (二)存单质押案 第四节 留置权 一 留置权的基本意义 二 留置权的发生 三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四 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 留置权的实现 六 留置权的消灭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抵押与留置并存于一物案 (二)留置物雷击灭失案 第五节 非典型担保 一 所有权保留 二 让与担保 复习题 案例分析 “橱窗抵债协议”案 学术争鸣 第十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一 占有的概念、特征和立法意义 二 占有的确定及其与本权的关系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取得与消灭 一 占有的分类 二 占有取得与消灭 复习题 学术争鸣 复习题解答提示 术语索引 后记 关于“通说”的思考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物权是典型的民事权利,而不是公法上的权力。公法上的权力也表现为支配权,但是它的法理基础和作为民事权利的物权是完全不一样的。物权的支配权特征是物权功能实现的基本条件,但是,物权作为支配权,它的法律效果有可能会依赖于公法上的权力。比如,依据买卖合同购买不动产所有权、依据抵押合同设定不动产抵押权这些关于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都要以不动产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不动产登记不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授权”或“许可”,而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即满足物权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民法方式,它的法理基础仍然是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之间依据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行为。因此,不动产登记是民法上的制度,而不是行政管理制度。现在许多著述把这种不动产登记理解为行政管理给民事权利的授权,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在民法上并不否认公法对物权制度的规定,土地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法律中就有很多的关于物权的规定。我们也不否认公法法人依据公法取得或处分其物权,比如税务机构依据税收取得所有权。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物权类型及其内容,行政法等法律规定公法法人对于他们拥有的物权的独特行使方式,在世界各国都是正常的、多见的。第二,物权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人体不是物,人体上不得负担物权,任何人不但不得对他人的身体享有物权,也不得对自己的身体享有物权(比如不能说某人对自己的身体某一个器官享有所有权)。不过,在人体器官移植、捐赠的过程中,会发生人体器官脱离人体而短暂地成为“物”的情形,对于此种特殊的物,应该由捐赠人享有所有权。第三,物权是民事实体性权利,而不是程序性权利。权利人享有物权,意味着对特定的物享有实际的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上的利益,而不是获得法律保障的程序上的利益。这一规则并不否认在《物权法》中规定一些程序性的内容,如不动产登记程序对不动产物权发生的影响;也不否认在程序法中规定一些物权实体性的内容,如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就属于物权处分限制规范,其性质也是物权法规范。第四,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都是具体的物,但在特殊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可能不是物而是权利。如权利质押权就是设定在权利上的物权。不过,权利在作为物权客体时,均具有被一定书面文字定型化,即“物化”的特征。
编辑推荐
《物权法(第2版)》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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