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托比·曼德尔  页数:205  字数:234000  译者:龚文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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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信息与观点的自由流动不仅是民主观念的核心,而且是有效地保障人权的关键。没有对表达自由的尊重,包括对寻求、获取、传播信息和观点的权利的尊重,就不可能行使选举权。对人权的侵犯在暗中发生,没有表达自由就无从揭露腐败和低效的治理。保障信息与观点自由流通的关键是这样。一个原则:公共机构掌握信息不是为它们自身而是代替公众管理。这些团体掌握着海量的信息,而如果信息被秘藏,那么,由国际法和多数国家的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权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对公共组织所掌握信息的获取权,有时被称做知情权,其重要性二百多年以来在瑞典一直得到认可。然而重要的是,过去十年里这一权利在全世界所有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承认。这表现在:许多国际团体,包括联合国下属的各类组织机构和三个地区性人权体系,都发布了关于这一权利之重要性的权威性声明;许多处于民主转型期的国家通过的新宪法均对保障这一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通过了实施这一权利的法律和政策。  作为知情权基础的一个基本价值观就是“最大限度公开原则”,它提出这样一个假设:公共组织持有的一切信息都应当可以公开,除非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考虑有压倒性的理由对信息进行保密。“最大限度公开原则”也意味着建立有效机制使公众能够获取信息,包括信息索取制度以及主动公布和传播关键信息的制度。

内容概要

  《信息自由:多国法律比较》探讨了信息权的具体内容及各国政府努力使这一权利得以实行的过程。《信息自由:多国法律比较》将支持信息权为人权这一理念同时也支持国家发展这一权利的所有重要的国际标准汇集到一起,并将赞同承认这一理念的言论进行了整理,意在以比较易于理解的形式向法律工作者、非政府组织活动者、学者、媒体从业人员和官员提供有关信息权的国际视野的比较研究信息。

作者简介

  托比·曼德尔(Toby Mendel),法律与民主中心(Cent re for Law and Democracy)执行主任 该中心是一家国际人权非政府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主要提供基本民主权利的专业咨询,包括信息权、表达自由、参与权、集会结社权等。  此前的12年,托比·曼德尔直担任“第19条”组织(ARTICLE 19)的高级法律顾问“第19条”组织是一个关注表达自由和信息权的人权非政府组织托比·曼德尔曾为不同的机构提供有关上述权利的顶级咨询服务,这些机构包括世界银行、联合国下属的各类组织、其他政府间组织.以及全球范围内很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  加入“第19条”组织之前,托比·曼德尔曾担任加拿大“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Oxfam)高级人权顾问,以及加拿大国际开发署(CIDA)的人权政策分析员。  托比-曼德尔发表的著述涉及表达自由、信息权、传播权、难民问题等厂泛领域,包括有关公共服务广播、信息权、广播政策等万面的比较法学和分析性研究。

书籍目录

中文版序言超越法律的启示(译者序)  致谢导言国际标准与潮流  联合国  地区标准  英联邦  国际法判例  特定领域的信息  各国进展情况  跨政府组织信息权制度的特点  第1项原则 最大限度公开  第2项原则 公布信息的义务  第3项原则 促进政务公开  第4项原则  限制“例外”的范围  第5项原则  为行使信息权提供便利的程序  第6项原则 费用  第7项原则 公开会议  第8项原则 信息公开优先  第9项原则 保护检举人多国概览  阿塞拜疆  保加利亚  印度  牙买加  日本  吉尔吉斯斯坦  墨西哥  秘鲁  南非  瑞典  泰国 乌干达  英国  美国比较分析结论

章节摘录

  该法第28条对信息分割作出了如下规定:一份记录存在任何不包含豁免信息的部分并可以与剩余部分合理分割时,该部分的信息应予以公布。在这种情况下,对申请人的回复应该包含根据该信息不同部分的性质作出的不同决定,即向申请人发送获准通知(允许其获取所需信息中可以公开的部分)和拒绝通知(拒绝其获取所需信息中免于公开的部分)。  该法没有对公布历史记录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在规定某些特殊的例外情况时涉及对历史记录的公布问题。例如,该法规定国际关系信息和公共机构内部决策信息免于公开的时间期限是20年。  该法规定了两类一般性的例外情况和一些更特殊的例外情形。第一,对将在未来90天内公布的信息获取申请的批准可“在一个合理的时段”内推迟,申请人可提出申诉,解释为什么他或她需要在此之前获得该信息;如果申请人不获得该信息将遭受明显的歧视时,该信息将被提供给申请者(第25条)。第二,对于“明显无聊或无理取闹”的申请或对“公共机构的资源造成实质性的、不合理的转移”的申请可拒绝(第45条)。  第4章规定了主要的例外情况。南非法律有些独特的地方在于它既是信息获取法律又是信息保密法。这是通过下述规定达成的:对某些例外情况,公共机构必须拒绝提供信息;而对其他的例外情形,则使用了更加常见的表述,即“有可能拒绝提供信息”。该法对例外情况作出了非常详细和严格的规定,提出了很多对于免于公开规定的例外情况,进一步限制了信息不公开的范围。

媒体关注与评论

  信息权或知情权的重要性越来越经常地被研发工作者、公民社会、学术界、媒体及政府提及。这个权利是什么?它真是一种权利吗?各国政府如何努力使这个权利得以实现?本书探讨了这样一些问题,力求通俗地解说信息自由的法律与实践,并对行之有效的实践及其成功的原因作出分析,意在以容易理解的方式向法律工作者、非政府组织活动者、学者、媒体从业人员和官员提供有关信息权的国际视野的比较研究信息。  信息与观点的自由流动是民主观念的核心,而且是有效地保障人权的关键。……保障信息与观点自由流通的关键是这样一个原则:公共机构掌握信息不是为它们自身,而是替公众进行管理。  ——杰尼斯·卡克林(Janis Karklins)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传播与信息部助理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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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本身很好,但是内容上似曾相识,以前看过一本名字不同,但内容很像的书,记不清那本书的名字了,也不知是孰先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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