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韩湘景 编 页数: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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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09~2010年:中国女性生活状况报告(No.4)》通过大量第一手调查数据和深入的分析,准确、生动地反映出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国女性生活质量的变化及其消费特点。 2008年中国城市女性消费调查结果呈现了金融危机爆发初期城市女性的消费状况:几乎所有的被调查者对国际金融危机表示担忧。其中最让她们担心的依次是:物价上涨(62.3%)、个人财产缩水(43.4%)、人民币贬值(42.3%)、生病看不起(36.9%)、投资风险大(31.3%)。近七成被调查者对于消费持谨慎态度,消费意愿降低,压缩开支,减少消费。她们对生活质量的评价下降,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是“收入”。 2009年城市女性生活质量总体评价继续下降,主要源于收入与居住环境的评分大幅降低。2009年城市女性最幸福的事是家人健康、家庭和睦、孩子有进步,最焦虑的事情是物价上涨、买不起房和家庭收入低。对工作的满意度较上年有所提高,职场竞争激烈、单位裁员和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成为女性工作压力的三大来源。2009年,46.6%的被调查女性在政府拉动内需政策中受惠,消费信心增加。近30%的被调查女性在金融危机中对消费支出的态度是“该怎么花就怎么花”,42.2%的被调查女性表示没有因为金融危机而减少开支。 预测2010年,女性消费的前三位是服装服饰、化妆品、手机;75.9%的人有旅游计划。她们对政府的希望依次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64.3%)、平抑房价(62.8%)、补贴节能商品(35.2%)、加强金融行业监管(25.1%)。 中国女性生活状况改善和提升的关键是要保持宏观消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努力拓宽女性就业渠道,增加收入,改善女性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 本书首次反映了女大学毕业生和失地妇女面临的困难、需求及她们对政府的希望,并针对发展现代服务消费,促进女性创业就业,拓展女性消费市场,扩大女性消费总量,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进行了深入分析。
作者简介
韩湘景,女,编审,1953年出生于湖南湘潭。现任中国妇女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华坤女性生活调查中心理事长、华坤女性消费指导中心常务副理事长、中国期刊协会副会长、中国妇女报刊协会副会长、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曾获得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百佳”出版工作者、新闻出版领军人才、首届中国政府出版奖先进个人等称号。
1974年开始在党委宣传部门从事干部理论教育工作。1983年以后,进入妇联系统,长期从事女性媒体和女性问题研究。担任过《现代妇女》杂志总编辑、中国妇女报社副社长等职。
书籍目录
总报告 走出困境明天更好——2009~2010年中国女性生活状况总报告调查 女性生活状况调查 第5次中国城市女性生活质量调查分析报告(2009年度) 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 失地妇女土地权益及生活状况报告 第4次中国城市女性生活质量调查分析报告(2008年度) 女性消费调查 2009年中国城市女性消费状况调查报告 2008年中国城市女性消费状况调查报告专论 扩大女性消费促进拉动内需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中发挥应有作用 进一步加强女性消费问题研究 2009年中国城市女性消费状况及其特点 女性消费与中国消费的增长 加强消费研究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女性消费维护女性消费 在促进妇女就业、拉动内需中做好服务 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服务业 中国城市女性现代服务消费新趋势 推进消费维权提升消费信心 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居民消费的影响及女性消费的重要作用 中国中产家庭品牌消费特征解析 “网易女人1000万女性用户购买习惯”网络调查 为中国妇女的美丽服务 现代女性的价值观 普及科学知识为本构建消费服务体系 中国政府经济刺激方案与消费者反馈——未来增长的启示后记
章节摘录
4.法规和政策滞后,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可依 20世纪90年代以前征地,主要采取先征地后安置的办法,被征地农民被安置到集体企业就业;1999~2004年对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农民自谋生计。随着这些被安置农民的下岗,或者征地款用完,其中不少农民,包括妇女的生活又重陷困境。解决这批人的问题缺乏法律政策依据,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 (二)法律政策执行层面的原因 1.一些村规民约违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导致失地妇女权益受到侵害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也是有关法律政策的执行层和落脚点。当法规政策的规定没有细化到村委会可以原封不动地操作执行时,当法规政策的原则规定与村里实际不符或存在差距时,村委会都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自治规定,以制定村规民约的形式,把政策规定本地化。当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符时,就会显现法规政策的良好效果和贯彻落实效率。当村规民约不符合甚至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时,就会造成通常所说的“小法”与“大法”的矛盾,出现法规政策执行偏差。失地妇女土地权益在村级执行层受到侵害,就属于这种情况。另外,一些村规民约侵害失地妇女土地权益还与村规民约的决策机制有关。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代表表决即可通过“村规民约”。由于村民代表会议的妇女代表少或缺席,往往使民主决策的结果不利于妇女的群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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