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王海明 页数:250
前言
人类社会踏上了充满挑战和希望的21世纪,世界各种文明和思想文化经历着深刻的激荡和变革。面对这样的形势,坚持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振兴中华民族的必由之路。因此,承担着“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职责的哲学社会科学,任重而道远。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新型社会,是人类历史中前无古人的创举,需要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在实践和理论上进行不懈的探索,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胡锦涛同志2003年7月1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宏伟目标的征程中,我们将长期面对三个重大课题:一是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正确应对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以及科技进步的发展趋势,在日益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牢牢掌握加快我国发展的主动权。
内容概要
保险格式条款常常是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发生诸多争议的纠结所在。依托于保险体制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以及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最新规定,本书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发展演变、法律特征、法律规制等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和较为深入的考察,并就因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引发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了个案深度理论剖析。
作者简介
王海明,男,江西遂川县人。先后求学于江西师范大学中文系、厦门大学法学院,获文学学士学位和民商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至今供职于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要从事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和地方法治与政策的应用研究。近年来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0多篇。曾参与编写《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精解》、《民法总论》,编著《消费者维权百问》。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条款与条款格式化 第一节 保险合同条款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保险合同条款格式化第二章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 第一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说明的特殊性 第二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说明的形成 第三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说明的履行 第四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说明的违反第三章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 第一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订入 第二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生效 第三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形态第四章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监管 第一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的体系、价值 第二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公力监管发展、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监管模式第五章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性 第二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附 录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合法性分析 第二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合理性、规范性分析
章节摘录
3.保险人的组织机构 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上的有关规定。保险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保险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依《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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