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刘高龙,赵国强 主编
内容概要
本书是对澳门法律制度的全面介绍和深度诠释,全面体现了回归十年来澳门法律建设的成就。全书分上、下两卷.分别从基本权利与政治体制、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公证登记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律制度,以及在澳门适用的国际法等方面对澳门的主要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归纳和介绍。 本书作者大都通晓中葡双语,他们对澳门法律的介绍有助于澳门的华人居民和内地、香港、台湾以及海外?人法律学者了解和研究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澳门法律。
作者简介
刘高龙,男,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法学院代院长。1968年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83年获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公法。合著有《国际法概论》、《海洋法》、《澳门法律》和Repertorio do Direito de Macau等。曾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90~1995年在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任顾问技术员,曾兼任澳门高等律师业委员会委员和澳门国际法与比较法协会副会长,现兼任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仲裁员。赵国强,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澳门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刑事立法导论》、《澳门刑法总论》、《基本法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澳门刑法》、《澳门刑法研究》等;主编的法律汇编和作品主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汇编(上、下卷)》、《澳门法律新论(上、中、下册)》、《澳门特别刑法概论》、《澳门刑事法(实体法)研究》、《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法律卷》等。
书籍目录
上 卷 第一篇 绪论 第一节 澳门法律之历史演变 第二节 澳门法律之客观评析 第三节 澳门法律之发展与完善 第二篇 实体法 第一章 基本权利与政治体制 第一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节 选举法与相关权利法 第三节 行政制度 第四节 立法会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节 廉政制度 第七节 审计制度 第?章 澳门民法 第一节 澳门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总则 第三节 债法 第四节 物权法 第五节 亲属法 第六节 继承法 第七节 知识产权 第三章 澳门刑法 第一节 澳门刑法概述 第二节 《澳门刑法典》总则:犯罪论 第三节 《澳门刑法典》总则:刑罚论 第四节 《澳门刑法典》分则 第五节 澳门特别刑法 第四章 澳门商法 第一节 澳门商?概述 第二节 商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司法 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 第五节 保险法 第六节 票据法 第五章 澳门经济法 第一节 澳门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澳门金融管理法 第三节 澳门对外贸易法 第四节 税法 第五节 旅游博彩法 第六节 劳动法 第七节 土地法 第八节 分层建筑物管理法 第九? 消费者保护法下卷……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是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国家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也有义务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澳门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有义务制定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法律。特区为国家安全立法符合“一国两制”,合理合法。第一,“一国”是“两制”的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损害“一国”势必损害“两制”。实行“两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国家的统一。如果实行“两制”,导致国家分裂,背离它的目标,那么就没有必要实行“一国两制”。第二,实行“两制”不等于特区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它仍然是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作为国家的一分子,就有义务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相反,任何企图利用不同社会制度,以改变“一国”的现状,是非法的,非正当的,更是非常危险的。当然,在“一国两制”下,特区是自行立法,其含义是,以原有法律制度的原则和立法技术,结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自行立法,也就是将国家安全由国家法律保护改由特区的法律来保护。所以,两者之间,不是实质不同,只是形式不同。所谓实质相同,即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特区法律,必须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所谓形式不同,即特区不是依国家的法律,而是依特区的法律禁止危害国家统一和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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