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裴晓梅 房莉杰 页数:191
前言
时光荏苒,转眼间新中国走过了一个甲子的光景。回首过去,中国这条东方巨龙正在崛起,并已经展现出她巨大的魅力。六十年,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非常短暂,六十岁的新中国仍然年轻,富有活力;然而六十年对于个人来说却很漫长,它意味着一个人已经走过了大部分人生历程,即将迈人迟暮之年。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69亿,且以每年近1000万人的速度增加,我们正在面临越来越大的老龄化压力。在西方国家,老龄化一般是在工业化国家建成,各项制度都比较稳定,人民生活非常富裕的时候才出现的,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已经提早进入老龄化社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未富先老”社会形态,而这种状况无疑使形势更为严峻。我们非常欣喜地看到,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在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正日益关注社会问题的解决,颁布了多项惠民政策,社会保障体系也越来越完善。尤其是2008年开始的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给广大农村老年人口提供了经济保障,这在老年政策领域是一个非常大的跨越。
内容概要
人口老化导致老年人社会服务需求的增长,向现有的社会政策提出了挑战。其中高龄老人数量的增加必然导致失能人口总量的增加,进而刺激了对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所谓长期照护,就是指在持续的一段时期内给丧失活动能力或从未有过某种程度活动能力的人提供的一系列健康护理、个人照料和社会服务项目。本书围绕长期照护方面的立法、资金筹集、服务组织和递送、人力资源和服务质量保证等进行了展开。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长期照护立法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五个国家的长期照护立法介绍 第三节 总结与讨论 第二章 老年长期照护筹资 第一节 老年长期照护筹资概要 第二节 筹资模式一:基本安全网模式 第三节 筹资模式二:普遍性筹资模式 第四节 筹资模式三:社会保险筹资模式 第五节 筹资模式四:累进制普遍性筹资模式 第六节 总结与讨论 第三章 长期照护服务的组织递送 第一节 长期照护服务组织递送概述 第二节 以家庭为平台组织的居家照护服务 第三节 以社区为组织平台的照护服务 第四节 以专门机构为平台的照护服务 第五节 三种服务组织平台的比较及发展趋势 第六节 长期照护服务递送的整合 第四章 老年长期照护质量控制 第一节 概念界定 第二节 质量保障体系的运行 第三节 英格兰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四节 德国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五节 日本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六节 澳大利亚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七节 美国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八节 总结与讨论 第五章 老年长期照护人力资源的需求和构成 第一节 长期照护人力资源的界定 第二节 长期照护人力资源的构成 第三节 长期照护人力资源开发中面临的问题 第四节 认证、职业升迁及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节 总结与讨论
章节摘录
插图:一个国家在设计长期照护体系时可以把它作为社区卫生和福利服务的一部分来组织,也可以把它作为一个单独的社会项目来组织。这里介绍的五个国家几乎都把长期照护建成了一个独立的服务供给体系。这个供给体系的基础是个人权利,并且权利的实现不受财政预算的制约。依法负责提供照护的机构通常是国家卫生或福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奥地利,劳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是保险机构;德国保险机构的责任是由在既有的疾病基金赞助下建立起来的无数个特殊照护基金来承担的;在日本,这个照护提供的责任是由市政府与国家卫生和福利省共同承担的;以色列的法律规定,长期照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提供保险的责任由国家保险所承担;在荷兰,长期照护保险的提供者是卫生、福利和体育部。所有这些国家负责长期照护保险的机构都同时承担提供其他卫生服务的责任,但长期照护却是独立的项目,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筹资上都不和已有的卫生保险项目混为一谈。长期照护法案的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详细制定法律受益条件。实际上,他们为受益资格和受益水平制定的条件反映了他们对法案的基本看法。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长期照护服务的立法项目所针对的目标人口是否应该在年龄上设限。他们通常应该有三个可能的选择:①针对所有年龄段的人;②为不同年龄段的群体制定具体的长期照护法规,或设立单独的资格标准和受益水平;③法定长期照护服务的提供只针对某个具体年龄段的群体。在奥地利、德国和荷兰,长期照护法案的受益面包括几乎所有年龄段的人。日本的法律覆盖的是40~64岁的老年病患者和所有65岁以上的人。而以色列的社区长期照护保险法则只覆盖60岁以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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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长期照护导论》讲人口老化导致老年人社会服务需求的增长,向现有的社会政策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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