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娄胜华,潘冠,林媛 著 页数:203
前言
长久以来,澳门默默地伫立在祖国南海之滨,为纷扰的世界保留着一片宁静的净土和天空。熙来攘往的世人几乎忘却了她昔日的荣光,即使号称最不甘趋炎附势的学术界,除开在中葡有关澳门主权与治权争议的某些时期,也难得向她投去关注的眼神。直到20世纪80年代澳门前途摆上政治议程,国内外的目光才再度投往澳门。1999年澳门回归的庆贺声,更加吸引了世人的眼光,将澳门细细打量。然而,当庆回归的锣鼓声消停、舞狮队解散之时,澳门不免留给人们一个想象空间:未来,澳门究竟会变成什么样? 迎着回归初期的困难与挑战,还有万众期待的目光,澳门特区政府在施政实践中学习与成长。一方面,“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实施与推进,经济民生、社会文化出现前所未有的变化,治安靖,游人织,经济升,百姓富……一派繁华市井景象;另一方面,庞大的资本、膨胀的欲望和蜕变的人性,销蚀着城市昔日的恬静,在喧哗与躁动中,受影响的不仅是淳朴民风,还有管治者的威信,产业单一、资源短绌、交通挤迫、价值扭曲……发展付出了不菲的成本与代价。 巨大的历史进步,有目共睹;沉重的社会代价,不能罔顾。无论是澳门特区建设的直接参与者,还是关注澳门进步与发展的思考者,总结特区成立以来社会治理的经验得失,梳理特区社会治理原则,归纳特区社会治理模式,对于正处于以全球化为背景展开现代转型的澳门社会来说,无疑是迫切而必要的。值此回归十周年及政府交替之际,更是总结过去、启示未来的适当时刻。
内容概要
本书全面探讨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社会治理的进展与成效,直面社会治理的问题与挑战,深入分析了澳门社会治理的传统与优势,以国际视野,融本土情怀,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社会治理之策,并探索性地设计了澳门美好社会秩序的治理蓝图。
作者简介
娄胜华,澳门理工学院公共行政学课程副教授、博士。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治理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一 传统政府管理危机及其反思 二 治理理论的内容诠释及其价值主张 三 治理理论的价值及其局限第二章 澳门社会转型与和谐社会建设构想 一 澳门社会转型与复杂化社会的来临 二 “和谐澳门”建设目标的提出第三章 澳门社会治理的制度资源与治理现状 一 澳门社会的治理资源与制度传统 二 回归后社会治理结构的调整及其治理绩效 三 澳门社会转型的加速及其治理困窘第四章 参与式合作型治理新体制的提出 一 澳门社会治道变革的需求与新治理模式的提出 二 澳门社会治道变革的制度前提:行政主导的特区政制第五章 参与式合作型治理体制的框架重点 一 以要素市场建设为重点深化市场化取向改革 二 以权利平等为重点推进政治结构改革 三 以能力建设为重点推进政府管理变革 四 以引导社团变革为重点培育公民社会 五 以咨询机制建设为契机形成社会协商与合作网络 六 以多元参与、和谐发展为核心培育社会资本第六章 参与式合作型治理体制的建构阶段 一 政府改革与公民训练:初级参与的实现 二 治理网络与组织设置:实质参与的推进 三 社会主体间的合作互动:制度化参与的形成第七章 建设参与式合作型治理体制的问题与对策 一 民众参与动力的缺乏及其培育 二 政府改革力度的把握及其调适 三 治理权力分散的困境及其化解 四 治理责任分担的障碍及其排除 五 外部政治势力的干扰及其预防第八章 结语:超越自负与追求变革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种权力是任免权。任免权包括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法院院长、法官、检察官和检察长;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任免公职人员等内容。行政长官通过任免主要官员和公务员,有助于建立一支同心同力的公务员队伍,有效地理解并贯彻行政长官的管治理念并将之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和行动。通过任免立法会的官委议员,有助于政府的法案和议案在立法会的通过,“体现了行政与立法的相互配合、以行政为主导的精神”①。由于委任制始终是把权力交予没有选举授命的人士,因其明显有违民主选举制度而使官委议员的认受性受到威胁。但作为目前澳门特区行政主导的特征之一,其作用不容忽视。通过任免行政会成员组成自己的咨询机构,协助行政长官形成了实质上的行政主导。行政会的唯一任务就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行政长官可以从行政会中听取来自政府和立法会的不同意见,②在行政长官的领导和主持下,通过沟通看法、加强协调等办法,消除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分歧,提高了行政工作的效率。“行政会角色独特,它的设立体现了行政主导。”③ 第二种权力是制定法规权。根据《澳门基本法》第67条规定,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它的一个主要职责就是依法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各自行使着基本法所赋予的狭义的和广义的立法职能。立法会行使狭义的立法职能,即意味着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唯一的立法机关,有权就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各项重要事务制定法律。行政长官行使广义的立法职能,即意味着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最高首脑,有权就特别行政区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制定行政法规。④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的效力要低于法律和法令,因为“按照法理通说及宪制性法律规定,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能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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