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李步云 页数: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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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如果法治可以称之为法学的皇冠,那么人权就应当是皇冠上的明珠。我的人权情结,源自共和国前30年个人的生活和工作经历,而实践于之后30年改革开放新时代的法治征程。我用了不少时间从事于人权研究与教育的组织活动,包括组建和参与组建四个人权研究中心(或所),但主要精力还是放在对人权理念的思考和著述上。本书汇集的文字就是我在人权研究方面的主要成果。第一专题收入的关于人权一般原理的文章,是我关于人权基本理念所作思考的主要内容,涉及人权的主体、内容、形态、本原、属性、分类以及权利与义务、主权与人权的相互关系等基本问题,加上本书第二专题若干观点,大体形成了我个人有关人权问题的理论体系。第二专题关于人权实现途径部分,有些问题曾存在过重大争议,如什么是人权法、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虽然学者之间已经取得不少相同看法,但目前远未形成广泛共识。本专题收入了有关“以人为本”与“科学发展观”的两篇文章,绝非“跟风”,而是我确实认为这一问题非常重要,今后还需大做文章。第三专题的若干具体人权部分,其中有几个问题,我还是作过一点认真思考的。公民的概念、罪犯的权利,其建议已被立法采纳。信息公开和发展权问题的研究,由于起步较早,也起过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对诸多具体人权问题研究不够,是我常常感到遗憾的。让我倍感欣慰的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于2004年被庄严地载入宪法,我有幸亲自参与和见证了这一历史性事件及其进程。这是13亿中国人民愿望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奉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骄人成就,也是法学家们长期以来的理想追求和不懈奋争的思想结晶。
内容概要
本书撷选了李步云教授30年来有关人权问题的文章39篇,记录了作者在此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理论体系,包括人权的主体、内容、存在形态、本原、属性、分类、实现途径以及若干具体人权的见解。我们从中既可领略作者的敏锐思维,也可感悟到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以来人权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进步。书中讨论的许多问题,今天仍然是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李步云的观点,对我们未来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作者简介
李步云,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博士生导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
书籍目录
第一篇 人权一般原理 什么是人权 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中国人权建设》导言 人权制度与理论的历史发展 人权的主体 人权的内容 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人权与权利的异同 人权与人权意识 论人权的本原 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 人权的若干分类 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再论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人权的政治性与超政治性 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 权利与义务的历史考察 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本质和特点第二篇 人权实现途径 什么是人权法 人权实现的义务主体 人权保障的司法体制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 人权实现的社会条件 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2004年修宪建议 “人权”入宪开创了中国人权保障的新时期 科学发展观与人权保障 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第三篇 若干具体人权 什么是公民 公民·人民·法律平等 关于信息公开的几个理论问题 《禁止就业歧视》序言 发展权论纲 论中国公民的工作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客观依据及现实意义 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再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引起的风波
章节摘录
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既有普遍性(即共性),也有特殊性(即个性)。人权的普遍性首先表现在人权的主体上。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2条)人权的普遍性同时也表现在人权的客体上。一些基本人权,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等,在任何国家都应受到保护。在国际上,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等集体人权,任何国家也都应当予以尊重。人权普遍性的理论根据是人与人之间虽然千差万别,但是有共同的属性和本质,同时也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和面临着共同的危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人类的共同的理想与共同的伦理道德观念。人权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人权的主体和内容都有很大的不同和发展变化。同时,这种特殊性也表现为同一历史时代不同国家之间在人权制度的具体模式和人权实现的具体过程上存在着差异。人权的特殊性根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和条件。一是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除了在利益和道德上存在着一致外,同时也存在着矛盾和差异。二是人权的实现要受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制约以及历史传统与宗教、民族特点的影响。承认人权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强调两者之间的统一与协调,应当成为制定人权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从这一理论出发,要承认人权在国际上有共同标准,也要承认人权在各国还可以有自己的特殊标准。人权的共同标准体现在以《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为核心的整个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和习惯规则中。它是实现国际人权保护的依据和准则,也是各国应当采取立法的、司法的、行政的措施以求逐步实现的目标。但是,这一共同标准应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应当体现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不应当以某一国家的标准来代替共同标准。这种共同标准必须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因而任何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不尊重上述原则而推行人权的“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是不正确的。应允许各国在人权的某些方面有自己的不同理解和可以有自己的特殊标准。
后记
本文刊载与《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由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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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我1957年进北京大学法律系读本科,到现在学习和研究法律已经五十余载,但能集中精力认真搞研究,只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这三十余年。我很庆幸自己能够生活在这个伟大的国度和时代里,在改革开放和民族振兴的历史征途中也留下了自己的一行思想足印……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在地球广袤的土地上,我不过是滚滚长江的一朵浪花,不过是巍巍泰山的一棵小草。现在和未来的一些日子里,我把自己这些微小的学术研究成果作为薄礼,敬献给养育了我的祖国和人民,敬献给曾经关心和帮助过我的同事、朋友、亲人和国际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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