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钱跃君 页数: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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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欧洲,是莱茵河畔神奇的传说,是伏尔加河上深沉的船歌,是维纳斯心里洁白的羽毛,是蒙娜丽莎眼中神秘的微笑。泛舟在多瑙河上,一座座罗曼式、哥特式教堂散落在两岸的城镇、乡村,使我感受到欧洲几千年来悠久的文化、淳朴的民风;漫步在伦敦街头、塞纳河畔,我沉浸在这一工业革命的故乡、商业社会的摇篮……然而,这如诗的景色只是游客眼中的欧洲。我来欧洲留学、工作、从商,要在欧洲的现实社会中生活与创业。一旦进入真实的欧洲社会,我又感到:这里的社会充满爱,也充满恨;充满了互助,也充满了竞争一欧洲,是休闲者的家,也是探索者的路。这里的商场就如赌场,法庭就如战场。离乡背井来到欧洲几十年,有的鸿运亨通,荣归故里;有的血本无归,魂断异国。旅欧新一代华人提着一只皮箱来到欧洲,先是匆匆恶补欧洲语言,然后逐渐熟悉欧洲文化,最后就涉足欧洲法律——欧洲法律是进入欧洲现实社会的门槛。人们想到法律就会想到法律条款,好像律师的本事就是背熟了许多条款,遇到什么案件就会在脑子里涌现出一大堆相应的法律。其实法律不是一种工具,而是一种文化,一种思想方法。尤其在法庭实战中,一个案情通常是综合性的,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款可以套。而如果能理解法律精髓,即使没有读过法律的相关条款,也能知道该案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应对。
内容概要
法律是传统道德与社会良知的积累,是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是人类理性的导向,是社会和谐的保障。所以,法律的背后是政治,政治的背后是社会,社会的背后是文化,德国法律印记着德意志民族的历史与现实。 法庭就如战场,法官槌下,不是你胜,就是我赢。只有面对社会现实、结合法庭实战介绍欧洲法律,才能领悟欧洲法律的精髓,才能手持法剑走向欧洲,闯荡海外江湖。
作者简介
钱跃君,1978年从农村插队考入上海同济大学,毕业昭校后赴德国鲁尔大学担任科研助教,在流体声学领域获得博士学位,并获多项国际专利。同时研究欧洲法律。旅德二十多年来活跃在德国主流社会,在德国专业杂志发表法律与德国政策评论,先后受德国议会、总理部、外交部和各党派、社会团体邀请作有关旅德外国人法律状况的报告。受德国政府委托主办文化研讨会,主讲欧洲历史与欧洲文化史。上世纪90年代初设立义务为旅德华人提供法律咨询的热线电话,发表了上百万字德国法律咨询文章,涉及海外华人学业、工作、经商、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以其正气侠骨,亲自为旅德同胞撰写起诉书与出庭辩护,担任多家华资企业顾问,处理各类法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欧洲法庭实战经验。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法律文化 最高法律是人的良知 爱与法·没有爱才有法·爱高于法·法源于爱 最高法律是人的良知·良知是最终判断依据 欧洲法律的源与流 欧洲法律的两大来源:古罗马法·古日耳曼法 欧洲法律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海洋法系 欧洲法律的三大思潮: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保守主义 欧洲法律史漫谈 从取缔德国民法说起·风俗习惯与社会规则·传统法与习惯法 成文法与法律制定·现代国家与制定法·自然法与君主立宪 民主政治与宪法原则·国内法与国际法·现代社会法律功能的变化第二篇 法律与社会 世纪是儿童的世纪——欧洲儿童法的历史演变 妇女保障的历史与现实——欧洲妇女法的历史演变 从社会问题到劳工保障——欧洲劳工保障的历史渊源 劳工的个人权利与群体奋斗——德国劳工法的形成与现状 法治国原则与社会国原则的交锋——德国议会关于租房法的争议 生存空间的激烈争夺——德国移民法的历史演变第三篇 私法漫谈 死无对证的官司——误签合同带来的法律纠纷 应当谁赔偿谁?——委托造房引起的法律纠纷 绝处逢生法官亲自上门——解除租房合约的特殊保护 保留使用花园的权利——从房客转为房主的风波 卖车引起的法律纠纷——不可以退出签署的合同 “死有对证”的遗产争夺——血缘认证与遗产继承 被自己的经理侵吞财产——股东与经理的法律纠纷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法律与其他人文科学及相邻法律领域的联系 自由小天使并不自由——父母的权利与孩子的自由 按照遗嘱还是按照法律——配偶的遗产继承 租房者的合法权利——谈谈德国租房法 保留买方的合法权利——买卖商品中的法律问题 法制保障中体现劳工神圣——谈谈劳工解雇保护法 互联网上的商业竞争——网上销售的法律问题 法场的第一敌手是你的律师——律师收费的法律问题第四篇 公法漫谈 家庭团圆乃天赋人权——国际法、欧洲法、德国法、法庭判例之间的联系 为申请签证而据理力争——德国移民局的行政过程 考试不及格引起的签证麻烦——学习总年数限制及转学问题 谁来证明你是艺术家?——法律中的文字“考证” 流亡者的最后一线希望——面临被驱逐出境的法律现状 铁窗下的冤情——欧洲关税法实例分析 介于刑法与民法之间的性侵犯——职场中的性骚扰问题 对暴力行为的惩罚——打架的法律问题 犯罪分析与量刑轻重——偷窃的法律分析跋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篇法律文化最高法律是人的良知爱与法·没有爱才有法·爱高于法·法源于爱我在作法学讲座时一位德国朋友问我:最高的法律是什么?我脱口而出:“宪法!”他摇摇头说,最高的法律只有一个字:爱。当时我不能理解,怎么能用一个“爱”字来替代浩瀚无际的法律海洋呢?研习了二十年法律后才感受到,我读书虽多,悟性太差。如果这个世界人人都相爱,哪还用得上法律?只是在圣·奥古斯丁眼里,世上有上帝之城(天国)与世俗之城(地国)。天国沐浴着上帝的仁慈,不用弘扬爱心也充满了和平与正义。但我们毕竟生活在人间地国呀。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将“爱”分成三种:一种是出于生理性、发自内心的爱(eros),如性爱、母爱;一种是充满社会性、人之间的爱(philia),如对朋友、兄弟的友爱;还有一种是充满神性、忘我的爱(agape),如对弱者、穷人、老人的关爱。前两者可谓“有我之爱”,爱人是出于自己的需要,是私爱;而后者可谓“无我之爱”,爱人是为了别人,帮助别人不是为了自己获利,是公爱。柏拉图只作了社会现象的描述,并没有横加评论谁是谁非。到了中世纪早期的圣·奥古斯丁,他的神学建立在柏拉图的哲学体系上,将哲学上的公爱与私爱概念延伸成神学中的上帝之爱与世俗之爱。《圣经·新约》中基督在最后晚餐时对门徒说“人要爱人”,这个“爱”(caritas)是指上帝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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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德国法律面面观》:德国自认为是古罗马帝国暨罗马法的传人,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律与法学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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