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市场一体化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程卫东  页数: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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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在全球经济动荡之际,欧盟共同市场对于盟内国家互助协作应对经济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欧盟市场一体化的建立和发展、欧盟法律体系的制度设计和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对市场一体化的促进,对于当下国家间更紧密的合作具有特别的参考价值。    本书探讨了欧盟范围内的欧洲市场一体化问题,突出阐述了法治和市场自由、利益均衡的关系及相关的一系列法规和措施。总体上说,本书论述比较系统和全面,立论有据,对于进一步了解欧洲市场的一体化及其运作方式很有裨益。

作者简介

程卫东,国际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欧盟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欧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欧洲法律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法国保罗塞尚艾克斯-马赛第三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2004~2005年)。现从事欧盟法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欧盟对外贸易法、欧盟内部市场的法律保障及欧盟宪政,著有《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2002年,专著)、《中国竞争法立法探要:欧盟对我们的启示》(2006年,主编)、《欧盟法律创新》(2008年,主编)、《欧洲宪政》(2004年,合译)等,发表中英文论文、研究报告4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治与欧洲一体化  一  法治的含义  二  欧盟的法治基础  三  法治与欧盟市场建设与维护第二章  欧洲市场一体化的法律基础  一  从共同市场到内部市场  二  欧共体机构体系与市场一体化  三  共同市场的法律架构  四  欧洲市场一体化的法律基础第三章  市场一体化中的市场规制与法律  一  欧洲市场一体化与市场规制的必要性  二  消极一体化、积极一体化与规制模式的选择  三  欧盟规制市场的法律工具  四  规制、放松规制与重新规制第四章  个人权利保护与单一市场建设  一  欧洲经济一体化中的个体权利  二  个体权利的司法保护  三  欧盟救济权利的法律基础:有效的司法保护  四  个体诉讼与欧盟法律一体化第五章  欧洲市场一体化中的利益平衡与法律  一  欧洲一体化中的利益、价值冲突与平衡  二  市场自由及对市场自由的限制  三  成员国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平衡:欧共体条约第28条分析  四  市场自由、社会权利与国家权力  五  相称性原则与平衡第六章  欧洲市场一体化的司法保护  一  欧洲共同体的法院、管辖权与欧洲一体化  二  司法立法与市场法律的完善  三  司法实践与统一市场的建设与维护第七章  法律创新与欧洲市场一体化  一  《罗马条约》与欧洲一体化的法律基础  二  欧共体司法实践与共同体法的创新  三  欧洲立宪与欧盟法的发展  四  欧盟法的未来发展:挑战与展望

章节摘录

形式法治仅要求政府受已经通过的规则的约束,对于个体来说,可以借此对政府行为做出判断与预测。但形式主义法治只是一个消极的价值,并不能保障个体的权利和其他实体上的价值。它只是保证法律得到遵守,但并不能保证法律本身的价值,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与合理性。形式主义法治保证的只是一种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在拉兹看来,法治包括的原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遵守一定的标准,这些标准使得法律能够有效地指导行动;另一类原则是确保实施法律的机制不会因扭曲的实施剥夺法律的指导能力。第一类原则包括:①所有的法律都应是预期的、公开的和清晰的;②法律应该是相对稳定的;③制定特别的法律必须由公开、稳定、清晰和一般性的规则进行指导。第二类原则包括:①必须保障司法独立;②自然正义的原则必须遵守,如公开公正的审判,不得有偏见等;③法院对其他原则的实施拥有审查权;④向法院起诉应该很方便;⑤预防犯罪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不得导致滥用法律。②形式主义法治关注的是形式的或程序性特征,强调普遍性与可预见性。适用法律的一贯性使得受这些法律约束的人们“至少知道要求是什么,并因此可以尽力保护他们自己”③。因此,形式主义法治实际上也是界定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关系。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府机构的任意性行为,因为政府机构的行为也是事先由法律确定的,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可以预测政府的行为,并且在政府行为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公民可以通过司法方式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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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市场一体化(市场自由与法律)》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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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对欧洲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内容涉及面较全,但有些地方不够深入,也许是篇幅所限,或是作者只是想就这个问题给予一个较为全面宏观的入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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