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刘敬东 页数: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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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在颇具影响的“美国——对某些虾以及虾制品进口限制措施案”(一般简称为“虾案”或“海龟案”)中有过一段著名的论述,该段论述在涉及“善意”这个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方面做出的经典性法律评论以及对“善意”原则在本案中的成功运用赢得了WTO法和国际经济法研究学者的广泛好评,该案件上诉机构报告所取得的成就,对于WTO法乃至国际法的价值和贡献令人瞩目。 上诉机构指出:“(GATT1994)第20条引言实际上是善意原则的一种表述方式,这个原则既是法律的一般原则,也是国际法的普遍原则,它制约着国家对权力的行使。这个原则的另一种实施方法,即禁止滥用权利(abuse de droid),这是人所共知的。禁止滥用一国的权利,凡所主张的权利侵犯了条约所包含的义务范围时,责成它必须‘善意’(bona tides)地行使,这就是合理地行使……” 在这里,上诉机构将GATI第20条“引言”(即:根据要求,凡下列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的各国间不会构成一种任意的或无端的歧视手段,或者不会形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则不得将协定中的任何内容视为阻碍任何成员方采取和实施的措施)解释成为是善意原则的一种表述方式。善意原则是国际法渊源之一,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要内容,对于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并未经常使用的这个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奥本海国际法》认为:“法院很少有适用一般法律原则的机会。
内容概要
本书以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理论为基础,结合WTO法律理论及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实践,全方位、多角度地论证和分析了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善意原则在WTO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功效,深刻揭示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运用善意原则时所体现出的司法理念,建议我国国际法学界应当重视研究WTO法律制度中的善意原则、掌握并运用这一原则理解WTO相关规则、程序以及相关判例,推动我国对WTO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多边贸易法律实践。
作者简介
刘敬东,1968年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国际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06年获首届北京市政法系统优秀人才提名奖。1986~1993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研究生院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1998~2001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国际法专业,获国际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担任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WT0法律实务研究所主任,其间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曾出版《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中国人世议定书解读》等学术专著,《WTO的未来》、《贸易政策审议——WTO秘书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报告》等译著,主编《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WTO: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与赵维田合作)等,主持商务部多项课题.并在《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律》(香港)、《法制日报》、《国际贸易》等报刊发表大量学术文章和评论。曾担任2006~2008年度《中国法治蓝皮书》国际经济法部分撰稿人,《中国法治建设30周年》、《国际经济法学30年》撰稿人。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善意原则概述 第一节 “善意”并非道德规范 第二节 善意原则的双重法律效果 第三节 典型案例:中国《加入议定书》 第四节 WTO法与善意原则:以美国“海龟案”为例 第二章 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 第一节 一般法律原则的法理 第二节 善意原则的法律内涵 第三节 善意原则的条约法实践 第四节 善意原则“活的灵魂”第三章 WTO法中善意原则概述 第一节 WTO与国际法 第二节 须澄清的一个误区 第三节 WTO法“善意”原则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WTO实体法中的善意原则 第一节 WTO案例对善意原则的解读 第二节 条约必须信守 第三节 善意磋商义务 第四节 禁止权利滥用 第五节 公平和禁止反言第五章 WTO法中特有“善意”:保护合法预期 第一节 善意原则与WTO不违法之诉 第二节 “保护合法预期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保护合法预期原则”的实践及争论第六章 对WTO协定的善意解释 第一节 “国际公法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 第二节 善意解释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善意解释与WTO司法实践 第四节 “善意解释”与“文字解释”之间的争论第七章 WTO程序法中的善意原则 第一节 公正、快速和有效 第二节 WTO程序法中的善意协商 第三节 专家组程序中的善意原则第八章 善意原则与“复审标准” 第一节 “合理尊重”与“客观评估” 第二节 善意原则与“复审标准”——欧盟牛肉荷尔蒙案 第三节 最新发展动向初探书中所涉WTO案例 附件1 中国加入议定书(英文) 中国加入议定书(中译文本)附件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英文)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译文本)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有学者对上述国际法的渊源又作了细分,即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列举出来的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就是国际法渊源,即国际法规则的出处和依据,是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存在的地方,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除上述三种主要渊源以外,还有两种辅助渊源,即司法判例及各国公法学家的学说。我们研究、解决国际法问题必须从上述主要渊源、辅助渊源中去寻找法律依据。 前面讲过,从法律属性上讲,善意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之一,不但如此,善意还在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国际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对于善意在国际法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及所具有的普通意义,许多著名国际法学者都曾经有过专门论述。国际法之父、荷兰的格劳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就曾指出:“希塞罗认为,善意,要求一个人去做他说话时应当同时考虑他意欲何为……自然原理提示这是一项权利,接受承诺的每一个人都应有权要求承诺者履行其(承诺)语言和公正含义所表述的行为……艾索克里提斯(Socrates)在对待协约的问题上……坚持认为该事项(指善意,作者注)之上的立法是全人类的共同法律,不仅是希腊人的,也是野蛮人的”。在这段论述中,格劳秀斯不但以先人希塞罗之语诠释了“善意”的内涵,而且还指出“善意”是全人类共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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