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高恒 页数: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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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秦王朝崇尚法制,,统一六国之前就已制定有自己的法律制度。“汉承秦制”,西汉王朝进一步完善发展了秦制。秦汉法制对于以后中国封建社会的巩固、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显而易见,认真研究这一时期的法制具有重要意义。史籍记载,秦汉法制篇目繁多,内容庞杂。史家班固评论汉武帝时的律令说,当时“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编睹”。然而这些律令早已失传,后人仅能知其梗概。秦汉简牍的出土,尤其近数十年经科学发掘出土的简册,为研究秦汉法制,提供了丰富、可靠的资料。20世纪70年代,笔者有幸随诸专家整理、注释《睡虎地秦墓竹简》后,开始考察秦汉简牍中的法制问题,惊喜发现了一个“富矿”,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毕生也难以尽结。陆续写出的数十篇论文中,值得说道的主要有以下几件。根据云梦秦简撰写的《秦简中的职官及其有关的问题》一文,辑录考证了其中所见中央、地方官职,从而了解到许多未知的官职。同时见到秦统治者为了掌控这些官吏,使其忠于君主,服从中央,在设官立职之时,就规定出了种种制度。这当是实行君主专政的必要措施。论文着重阐述了与封建官僚体制相关的几项制度,即任免、俸禄、官秩、印章、上计等。在论考1993年出土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时,对汉代上计制度又进一步做了专题研究。笔者从云梦秦简中发现秦时的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都是因犯罪而判为终身服劳役的官奴隶,非经赦、赎不得为自由庶民。西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诏令,始废除此种刑罚,规定出上述刑徒的服刑期,所谓“有年而免”。此论纠正了东汉卫宏《汉旧仪》对秦刑徒身份的错误认识。汉文帝废除刑徒为官奴隶的刑罚,不仅是对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同时也是中国历史上废除奴隶制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奴隶制社会的奴隶,主要来源有三:战俘、罪犯和债务奴隶。废除以罪犯为官奴隶的制度,自然具有瓦解奴隶制社会的重要意义。本书收入了几篇专门辑录于《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居延新简》、《敦煌汉简释文》中的汉代律、令、式的条文。此项研究证实,汉代的法律规范大大多于传世史籍记载的篇目条文。汉代西域边疆城障、烽燧遗址出土的简牍,有大量基层官署处理官吏、戍卒,以及戍卒和庶民间纠纷的文献资料。经分析整理后,收入本书“汉简中举、劾、案验文书辑释”、“汉简中的债务文书辑证”两个部分。从这些具体的司法实践事例中,可以清楚了解到地方官署对于违纪官吏举、劾、案验的职责和处理程序。这些债务文书反映的虽然是局部地区发生的民事法权关系,但确已显示出汉代的民法、民事诉讼法的发达程度。1983年,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有题为《奏谳书》的案例汇编一册(计二百二十八支简)。全书有秦汉时期奏谳文书十五例,阐述录囚、乞鞫、复审、集议、侦缉制度的典型案例五件,以及春秋时期的办案故事两则。收入这两则故事是为了提倡司法者办案应当实事求是,执法不阿,公正无私。这册法制文书,显然是西汉王朝建国之初,为推行新的司法审判制度而颁布的指导文献。辑录考释秦汉简牍中的法制问题,也就是在探索中国封建时代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发现有两个明显特征。(1)法制的制定无不出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秦汉时制定的封建官僚体制,是废除奴隶制时代的世卿世禄制后实行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政制度的必需。简牍中的那些规范债务的法制,则是为调整、规定债务关系而制定的。研究简牍中的法制问题务必要熟悉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实际。(2)法制,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其他诸意识形态有密切关系。尤其是一个时代的思维方法、思维形式对它的影响。考察秦汉法制的形成与发展时,可以感觉到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先秦名学所倡导的科学思维形式、思维方法,即逻辑思维对它的影响。翻开《奏谳书》,不难看出,秦汉时的诉讼制度,无论其整个体系,还是构成其体系的各项制度,甚至于所使用的名词、术语、概念,都很精当、缜密、严谨。它所制定的侦讯案件的方式、方法,审判程序,也都非常合乎逻辑,体现出了名学的“参验考实”精神。先秦名学的产生,为秦汉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本书所辑录考释的仅是秦汉简牍中的部分法制资料。对于近几年发现的大批简牍,无力一一爬梳整理。由于学术水平所限,文中所论证、阐述的问题,定有不周、不全,甚至谬误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近一个世纪以来,汉代简牍陆续出土,为法制史研究提供了大量资料。作者研究汉简多年,2005年得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科研基金资助,又进一步对汉简中法制文书辑录分类,注释考证。本书主要有《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汉壁书〈四时月令五十条〉论考》、《汉简中举、劾、案验文书辑释》、《汉简中的债务文书辑论》、《秦汉简牍中所见的“式”》、《汉简中的审判制度研究》,以及张家湾汉墓竹简中的《奏谳书》注释等等。经过作者认真整理、考证,汉简中的零碎资料,缀联成篇,粗略可观,大大丰富了有汉一代法制史的内容。
作者简介
高恒,1930年1月生,男,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1955年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1961年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结业,获副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自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曾任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法律史论丛》编委会主编。主要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曾参加云梦秦简的整理、注释,对秦汉简牍中的政治、法律制度有深入研究。对其中的律、令、式等条文,行政、司法、债务等各种文书作分类整理、论考。独著《秦汉法制论考》。合著《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两汉卷)、《中国警察制度简论》、《中国历代治国方略文选》(法治卷)、《中国古代办案百例》等。
书籍目录
自序一 秦简牍中的职官及其有关问题 (一)秦简中的职官 (二)与职官有关的几个问题二 “啬夫”辨正 (一)地方行政长官 (二)都官和县属机构的主管官吏称啬夫 (三)关于“都亭”啬夫三 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 (一)隶臣、妾的身份 (二)秦律中有关隶臣、妾“免为庶人”的规定 (三)“隶臣妾”从事的劳役及生活待遇 (四)秦律中的隶臣、妾与奴隶制社会中的奴隶之间的区别,以及隶臣、妾的反抗斗争四 秦简牍中的私人奴婢问题 (一)臣妾在法律上的地位 (二)臣妾的来源 (三)奴婢的反抗斗争以及封建统治者的镇压五 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 (一)秦律中的刑徒 (二)终身刑徒问题 (三)秦刑徒终身服役制与我国古代徒刑制度的演变六 秦汉地方治安管理的制度、职官与措施 (一)基本制度 (二)治安机构 (三)地方官吏采用的一些治安措施七 秦汉地方警察机构——亭 (一)设置 (二)编制 (三)职能八 秦律中的徭、戍问题 (一)傅籍 (二)徭役与戍役 (三)秦律对逃避徭戍镇压的规定九 汉律篇名新笺 (一)田律 (二)金布律 (三)功令 (四)兴律 (五)厩律 (六)户律十 汉简牍中所见汉律论考 (一)“同产子皆得以为嗣,继统口” (二)“《囚律》:告劾毋轻重,皆关属所二千石官” (三)“证财物故不以实,臧(赃)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情)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 (四)“以兵刃索绳它物可以自杀者予囚,囚以自杀、杀人;若自伤、伤人而以辜二旬中死,予者髡为城旦舂及有” (五)“《捕律》:禁吏毋夜人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无故人人室律从事” (六)律日:“赎以下可檄,檄,勿征迟与令史移檄,官宪功算,臬维蒲封” (七)“移人在所县道官,县道官狱讯以报之,勿征逮。征逮者以擅移狱论” (八)“律:口辞官,移书人在所,在所以次” (九)“口寀捕验亡人所依倚匿处必得,得诣如书。毋有,令吏民相牵证任爰书,以书言” (十)“豤(垦)田簿署岁上中下度得谷口率,其有灾害者署顷亩口率口口” (十一)“律日:臧(赃)官物非录者,以十月平贾计” (十二)“言律日:畜产相贼杀,参分偿和” (十三)“《捕律》:亡人匈奴、外蛮夷守弃亭鄣逄(烽)燧者不坚守降之,及从塞徼外来绛(降)而贼杀之,皆要(腰)斩,妻子耐为司寇作如” (十四)“律日: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禾稼簿者,皆勿敢擅予”十一 汉简牍中所见令文辑考 (一)祠令(祠社稷) (二)功令 (三)禄秩令 (四)尊老、养老令 (五)会计 (六)婚姻 (七)絮令 (八)行书令 (九)关津令 (十)知令 (十一)击匈奴降者赏令(附科别) (十二)吏民毋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士民 (十三)禁铸作钱、发冢、贩卖衣物于都市 (十四)禁屠杀马牛 (十五)吏民毋得伐树木 (十六)管理无业者令 (十七)罪人人钱赎品 (十八)守御器品 (十九)烽火品约 (二十)伏虏品约十二 汉简牍中所见的“式” (一)各类文书的格式 (二)行政、司法活动须遵循的原则、程序十三 汉壁书《四时月令五十条》论考 (一)《四时月令五十条》注释 (二)评《四时月令五十条注解》 (三)《四时月令五十条》与汉《月令》的关系十四 汉简牍中的债务文书辑证 (一)契约 (二)索债文书 (三)官府录债权人申述索债文书 (四)官府处理戍卒债务文书 (五)债务担保文书 (六)债务诉讼卷宗摘录 附:行戍道上的商贸活动十五 汉简牍中所见举、劾、案验文书辑释 (一)举 (二)劾 (三)案验十六 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 (一)墓主师饶其人 (二)上计制度 (三)上计文书《集簿》的内容十七 《奏谳书》注释 (一)“受致书为屯,去亡”案 (二)楚时为奴,汉时是否仍为奴案 (三)吏“以奸及匿黥舂罪”案 (四)娶亡人为妻案 (五)拒捕贼伤人案 (六)错告不孝案 (七)受、行赇枉法案 (八)戍卒守塞失职案 (九)使徒家作,诈簿治官府案 (十)使徒内作,诈簿为徒养案 (十一)盗他人马传案 (十二)邮人留书,为伪书案 (十三)收贿案 (十四)舍匿无名数案 (十五)吏盗当刑毋得以爵减、免、赎 (十六)录囚 (十七)乞鞫 (十八)复狱 (十九)史猷断狱故事 (二十)柳下季断狱故事 (二一)廷尉署集议事例 (二二)“得微难狱”事例十八 汉代诉讼制度论考 (一)司法审判程序 (二)羁押 (三)推辟 (四)告诉 (五)审讯制度 (六)汉代的几项重要审判制度后记
章节摘录
(一)秦筒中的职官1.中央职官秦于始皇统一六国之前就已建立了以丞相为首的系统的中央职官。然而秦简中所见到的中央职官不多,这可能是由于墓主人是地方小吏,所收藏的多是与地方事务有关的法律文书,因而所见到的竹简极少涉及中央职官。(1)内史。殷、周、春秋战国,直至秦汉均设置有内史一职④。然而各时期内史的性质与职能,各不相同。据《周礼》所记,先秦的内史,当为国君的秘书。其主要任务是掌管法令、拟定文书,协助国君策命诸侯卿大夫,并负责爵禄的废置。《周礼·春官》:“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一日爵;二日禄;三日废;四日置;五日杀;六日生;七日予;八日夺。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赏赐亦如之。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秦统一天下之后设置的内史的性质明显与以往不同。内史成为一地方行政机构。《汉书·地理志下》师古注:“京师,天子所都畿内也。秦并天下,改立郡县,而京畿所统,特号内史,言其在内,以别于诸郡守也。”此外,还设治粟内史一职,“领天下钱谷,以供国之常用”②,专门主管经济。
后记
近一个世纪,秦汉简牍陆续出土,提供了非常丰富、珍贵的史料,大大促进了秦汉历史的研究。简牍研究也遂成为一门学问,中外学者多有著述。笔者对其中的法制问题曾发表多篇论文。2001年,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科研基金对相关问题研究的资助,又专门对汉简牍中有关法制文书辑录、考证、注释,写出《汉简中的债务文书辑证》、《汉简中举、劾、案验文书辑考》、《秦汉简牍中所见的“式”》、《汉代壁书(四时月令五十条)论考》,以及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注释。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又写出《汉代诉讼制度考》、《汉简中的审判制度研究》等文。这册《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即上述完成项目与以往发表的数篇相关论文合集而成,特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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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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