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补偿、污染赔偿政策与机制探索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作者:李远,彭晓春,周丽旋 等 著  页数:185  

内容概要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美丽中国”的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并在报告中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流域生态补偿、污染赔偿政策与机制探索:以东江流域为例》从理论层面论述了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生态补偿的主客体、生态补偿标准,为流域生态补偿案例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系统梳理了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理论、实践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并以东江流域为例,探索了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及污染赔偿方案,以及粤赣两省跨省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方案的补偿制度框架。  《流域生态补偿、污染赔偿政策与机制探索:以东江流域为例》适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环境科学、生态学、农林经济管理学、生态经济学以及相关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阅读,也可供资源环境管理和区域政策研究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已成全社会共同的呼声第二节 东江流域建立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机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惶第二章 生态补偿基础理论研究第一节 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第二节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第三节 生态补偿的主客体研究第四节 生态补偿标准研究第三章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第一节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综述第二节 各省生态补偿试点与实践第三节 国内生态补偿实践特征分析与存在问题第四章 东江流域概况第一节 自然环境概况第二节 社会经济概况第三节 饮用水源地的分布第四节 东江流域主体功能区划第五节 重要生态功能区划概况第五章 东江流域水资源管理现状第一节 东江流域水资源管理第二节 东江流域生态保护与建设现状第三节 东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现状第四节 东江流域水资源费的征收与管理第五节 东江流域水资源问题变迁与发展第六章 东江流域已开展生态补偿情况第一节 国家层面第二节 地方层面第三节 其他补偿行为第四节 存在问题第七章 江西省辖东江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方案第一节 责任主体界定第二节 生态补偿标准模型第三节 补偿(赔偿)标准核算第四节 补偿(赔偿)方式第五节 实施机制安排第八章 广东省辖东江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方案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二节 政策目标第三节 补偿(赔偿)范围第四节 责任主体界定第五节 考核因子及考核目标第六节 补偿(赔偿)标准核算第七节 补偿(赔偿)方式第八节 实施机制安排第九章 支流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机制第十章 跨省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方案

章节摘录

  淡水河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符合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的基本内涵。根据目前我国水质及相应功能类别的划分标准,认为在流域生态保护中,上游政府有责任保证跨界交接断面的水质达到Ⅲ类要求,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Ⅲ类标准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鉴于淡水河流域的治理现状和深惠两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将Ⅲ类水作为深惠两市交接水质考核与生态补偿的基准点,即对于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为Ⅲ类,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的且优于Ⅲ类的,进行生态补偿;达到Ⅲ类标准的,不补不扣;不达标的,扣缴生态赔偿金。  二、主客体  目前,淡水河流域的主要污染源头在深圳龙岗,而地处下游的惠州市污染较小,属被动接受污染的地区,因此淡水河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机制的主客体需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来进行确定,并要区分不同情形:当深惠交接断面水质优于Ⅲ类后应是惠州补偿给深圳,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是淡水河流域惠州段的一切从利用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中受益的群体,相应的生态补偿的客体是淡水河流域深圳段的生态建设及管理者以及其他生态建设及管理者,其主体可能是当地居民、村集体,也可能是当地政府,同时也包括减少生态破坏者主要指保护区内的为维持良好的流域上游生态环境而丧失发展权的利益相关者;而当深惠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Ⅲ类前,是深圳赔偿给惠州,流域污染赔偿的主体为淡水河流域深圳段的一切生活或生产过程中向外界排放污染物,影响淡水河流域水量和流域水质的个人、企业或单位;而污染赔偿的客体则是淡水河流域惠州段的一切生活或生产过程中被动受到上游水质影响的个人、企业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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