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作者:宗晓虹,钟新联 主编  页数:300  字数:356000  

内容概要

《经济法》是以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为常见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证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经济法》主编积多年教学与实践之经验,取专业同仁之精华,观理论发展之趋势,经多重讨论,由浅入深,突出实用,终审慎落笔,以力求激发学生学习之热情与兴趣。本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与实用性,既可作为高校、高职高专等院校经济类、管理类等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也可作为各类成人院校及企业职工的培训教材,还珂作为在职工作人员迅速提高经济法知识与应用能力的自学用书及普及法律知识的培训用书。本书由宗晓虹、钟新联任主编。

作者简介

宗晓虹,湖北当阳人,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1992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经济法和劳动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统计与决策》、《重庆大学学报》、《工会理论与实践》等杂志发表论文20多篇,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课题多项,主编、参编教材多部。 钟新联,1985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共党员、教授、专业带头人、系主任;咸宁市名师、政府专项津贴专家;咸宁市统计学会副会长、咸宁市物流协会副会长;咸宁职业学院“十佳科研标兵”;“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团队(会计专业)”负责人。主持并完成湖北省重点研究课题四项,参与湖北省重点研究课题五项,主持院级课题两项;出版专著一部;主编“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国家规划教材四部、教辅三部,主编财政部“十五”、“十一五”财经类统编教材两部、教辅两部,主编普通高校规划教材五部;近年发表专业论文26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与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节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五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內企业
第五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七节 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
第九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机构
第三节 证券发行
第四节 证券交易
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十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商标法
第十二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到被告住所地起诉,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特殊管辖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⑥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⑦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⑧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等。 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案情的繁简、影响的范围等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人民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但大多数案件还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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