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经济性处分研究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向燕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2-12出版)  作者:向燕  页数:272  

内容概要

  《刑事经济性处分研究:以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为视角》在从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角度,对刑事法律制度中的经济性处分进行系统的研究。刑事经济性处分是指刑事司法中干预被追诉人财产权益的处分和手段,主要可分为两个类别:(1)剥夺财产权的实体性经济处分,指通过确定的刑事判决对犯罪行为人的财产权益予以剥夺,如刑法规定的财产刑、追缴没收;(2)限制财产权的程序性经济处分,如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搜查、扣押、查封冻结处分。  刑事经济性处分涉及对被追诉人(犯罪人)财产权的限制与剥夺,经济性处分的采用应当具有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正当性。从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角度对刑事经济性处分进行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刑事经济性处分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应然层面,程序性经济处分是实体性经济处分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而实体性经济处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程序性经济处分的对象范围与证据条件。在实然层面,追求实体性经济处分的实现导致了“一揽子”扣押冻结现象,而程序性经济处分的适用情形也影响着法院判处财产刑的数额。就实体性经济处分而言,财产刑与追缴没收在功能上相互补充,但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当转化的现象。  《刑事经济性处分研究:以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为视角》采取刑事一体化的视角,运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探讨刑事司法中经济性处分的作用机理、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基点,考察具体制度中涉及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突出问题和争议,提出切合中国实际的完善之策。我国司法实务中刑事经济性处分的运行现状及呈现的种种弊端,一方面可归咎于立法的粗疏和救济的欠缺,另一方面还与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有关。我国司法活动的政策实施导向促使公、检、法机关不惜通过扭曲实体和程序规则来达到执行刑事政策的目的;司法组织的官僚化既符合政策实施的需要,又为实务中刑事经济性处分的变通做法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司法财政的地方化使办案机关对罚没收入享有经济利益,是其滥用财产刑和追缴没收的经济根源。要彻底解决刑事经济性处分及相关制度的实施问题,必须对我国司法制度进行根本变革。

作者简介

向燕,1981年生于重庆万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0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2009~2011年)。美国南方卫理公会大学比较法学与国际法学硕士(2007年),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维拉司法研究与创新”项目的访问学者(2009年),2012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出版专著《刑事侦查中隐私权领域的界定》。发表论文、译文若干。

书籍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研究起因 第二节研究现状 第三节研究视角与方法 一、研究视角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刑事经济性处分与公民财产权保护 第一节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思想源流 一、财产权与劳动 二、财产权与权力 三、财产权与人格 四、财产权与效率、功利 第二节作为宪法权利的财产权 一、财产权神圣 二、对财产权的限制 第三节刑事司法中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与剥夺 一、法定原则 二、比例原则 第三章刑事经济性处分的作用机理 第一节公法、私法理念与刑事经济性处分 一、刑事经济性处分的独立是以公私法分离为基础 二、刑事经济性处分与其他经济性处分的比较 三、刑事经济性处分与私法关系的共通之处 四、公私法融合对刑事经济性处分发展的影响 第二节社会发展与刑事经济性处分 一、社会发展增强了刑事经济性处分的作用 二、社会发展扩大了刑事经济性处分的对象范围 第三节刑事司法的价值与刑事经济性处分 一、公正与刑事经济性处分 二、人道与刑事经济性处分 三、效率与刑事经济性处分 第四章刑事实体性经济处分 第一节没收财产刑 一、历史溯源:没收财产刑的功能定位 二、没收财产刑的存废之争 三、没收财产刑的正当性分析 四、没收财产刑的功能分析 五、废除没收财产刑,强化罚金刑和刑事没收制度 第二节罚金刑 一、罚金刑概述 二、罚金刑的量刑分析 三、罚金刑的执行分析 第三节刑事没收 一、基本定位 二、追缴没收的主体 三、追缴没收的范围 四、追缴没收的程序 第五章刑事程序性经济处分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二、搜查、扣押与基本权保护 三、搜查、扣押的相对令状主义 第二节搜查 一、搜查的发动门槛 二、有证搜查 三、无证搜查 第三节扣押 一、扣押、冻结的决定权 二、扣押、冻结的对象 三、扣押的凭据 四、冻结的期限 五、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四节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 一、比较法考察:两种基本的规范模式 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权衡加补正模式 三、改革建议:绝对排除加权衡模式 第六章刑事经济性处分的内在联系 第一节实体性经济处分之间 一、制度设计上,刑事没收与财产刑在功能上相互补充 二、司法实务中,追缴常转化为财产刑加以适用 第二节实体性经济处分与程序性经济处分 一、应然层面上刑事经济性处分的内在联系 二、实然层面上刑事经济性处分之间的相互作用 三、程序性经济处分的合法性对实体性经济处分的影响 第七章余论:从刑事经济性处分看中国刑事司法 第一节政策实施型司法 第二节司法行政化 第三节司法地方化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的没收财产刑具有以下特点: (1)性质上是适用于重罪的附加刑。籍没适用的罪名是危害封建社会统治的严重犯罪,大多数是危害朝廷政权的罪名,例如谋反、大逆等国事犯罪,或是危及封建社会的经济稳定的少数重大经济犯罪,例如私贩盐铁。对于危害政权的犯罪,往往处以最为严厉的死刑并附加籍没。有学者研究辽代籍没法,对《辽史》等书中明确记载的24例籍没刑事案例分析发现,明确记载获罪原因的有21例。其中谋反谋叛(包括被诬)10例,谋害重臣4例,发表不同政见3例,盗官物1例,其他3例。被籍没者所犯之罪多为重罪,犯罪的当事人大多被处以死刑。籍没所发挥的作用,在于通过剥夺全部财产来威慑犯罪行为人,实现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2)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籍没还被用于聚敛民间财富,缓解国家的财政危机。此时,籍没基本已丧失了刑罚的品性,更加类似于经济上的无偿征收制度。籍没的这种双重特性,与我国古代法律刑、民不分的特点相关。值得注意的是,此种经济政策可能同时具有巩固政权之政治目的。中央政府对豪族富民治罪籍没,既可以削弱其日益膨胀的势力,同时也获得财政上的收益。 (3)籍没的对象十分宽泛。在封建社会早期,由于商品经济并不发达,个人所享有的私人财产较少,籍没刑具有较强的身体刑特点,籍没对象往往为犯罪行为人的家属。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籍没的对象逐渐扩大为家属、奴婢和家产,从而具有典型的财产刑特征。 2.20世纪初至1978年建设时期 《大清律例》基本承袭明律,“籍没”依然作为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的附加刑适用。直到20世纪初清廷被迫进行修律。1911年,由沈家本主持制定的《大清新刑律》第一次废除“籍没”刑,代之以特别没收制度。中华民国政府和之后的国民党政府基本沿袭了《大清新刑律》的内容。由于近代以来中国政权处于内忧外患之中,相关立法并未获得很好的实施。我国l979年《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主要渊源于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刑事法律。这些刑事法律深受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特色。 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1934年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恢复了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并列。其第39条规定:凡犯反革命罪,除处一定的主刑外,没收其本人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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