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作者:北京市文物局 编 页数:811 字数:1215000
内容概要
《新编文物工作实用手册》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6.长城保护条例
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8.北京市博物馆条例
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10.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1.古建消防管理规则
1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13.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1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1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6.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7.博物馆管理办法
18.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19.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21.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2.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23.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24.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25.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
26.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27.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 文件
第三部分 其他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人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2.藏品定名 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 3.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4.藏品计量单位 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 5.藏品时代 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 6.藏品现状 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7.藏品来源 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 8.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帐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妨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清册)和总登记帐上。 第九条编目、建档 1.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 2.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由文化部文物局规定。 各博物馆的《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备案。 3.为加强博物馆的现代化建设,各地博物备可根据本馆经济及人才条件,逐步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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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文物工作实用手册》由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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