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作者:杨宏芹  页数:216  

内容概要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引进、确立和保障竞,争机制。竞争的结果之一是优胜劣汰,只有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竞争。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就会退出市场。退出市场的过程就是要解决被淘汰者与竞争者、市场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的利益,保持市场秩序的稳定。没有规范的退出秩序就没有稳定的市场秩序。
杨宏芹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在总结我国证券公司经营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退出机制进行了法律设计,研究了责令关闭(或撤销)、托管、行政接管、停业整顿、吊销证券经营资格(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并购和破产等退出方式,探讨了证券公司退出的预防机制、“善后”机制和监管机制。《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认为应该建立主动式市场退出为主、行政指导为辅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本书的研究旨在总结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的教训,防范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产生的经营风险,提升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证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证券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提供理论和现实指导。

书籍目录

导言
第一章 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相关概念之解析
第二节 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理论基础之一:市场失灵理论
第三节 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理论基础之二:制度变迁理论
第四节 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理论基础之三:外部性理论
第二章 证券公司退出根源之剖析
——以证券公司经营失败为中心
第一节 我国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我国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的原因剖析
第三节 问题证券公司退出的典型案例分析
第三章 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整体思路及制度选择
第一节 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节 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基本原则及其性质
第三节 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考量因素
第四章 证券公司退出之预防机制
第一节 证券公司退出的预警制度
第二节 证券公司退出的救助制度
第五章 证券公司非破产退出方式之规制
第一节 证券公司的非破产退出方式
第二节 证券公司非破产退出之一般程序
第六章 证券公司破产退出方式之规制
第一节 建立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节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借鉴
第三节 我国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设计
第七章 证券公司退出之“善后”机制
——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为中心
第一节 投资者保护必要性之分析
第二节 域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及启示
第三节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框架及评述
第八章 证券公司退出之监管机制
——以证监会监管为中心
第一节 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证监会的退出监管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我国,《证券法》对证监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充分维护和保障了监管的有效权威,在法律中赋予监管部门以支配性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确保监管行为具有正当和合理的双重根据,保障监管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监管的步骤、环节和次序恪守法定程序,以确保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证监会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监管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还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不得逾越权限,不得有悖法律,不得侵犯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  2.适度监管  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对于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应当发挥主导作用,而政府监管是辅助性的,政府监管是市场内生机制功能的补充,政府不能违背市场规律而替代市场的作用。基于此,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应当走市场化的路子,尽量让市场机制决定,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根据这一经济学理论,证券监管部门在权力行使方面应当坚持适度性原则,即监管部门应当正确处理市场与监管的关系,坚持“市场为本、监管适度”的原则,清晰区分市场机制与自身的功能,做到适度监管,避免过度监管。在成熟市场国家如美国、英国等,证券监管的宗旨是解决“市场失灵”,只有当市场系统性风险集中出现的情况下,政府才会采取临时性的行政干预;通常情况下,证券监管部门主要做两件事,一是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高效、透明和有序;二是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②转轨时期的我国的经济发展,经常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因此,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的关系尤为重要。虚采取适度的监管,而不是无限制的监管。监管过度必然会抑制创新,成为导致证券及金融创新供给不足的重要力量;监管不足又可能放大证券市场的运作风险,损害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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