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作者:熊福生,姚壬元 页数:388
前言
自《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下达以来,我国保险业又进入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新阶段,无论是保险市场规模与市场主体,还是保险的保障范围与保障功能,都获得了空前的大发展,保险的深度与密度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自《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6]24号)文件下达以来,我国保险教育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一个“学保险、”保险、用保险、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的新时代已悄然来到。随着社会主义保险、保险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与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并趋于完善,再次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培养大批保险专业人才和普及保险知识的需要,促进我国保险教育的发展,我们特编写此教材。 本教材是在广泛吸收众多已有教材的优秀成果和全面诠释新《保险法》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本教材既注重基本理论的阐述,也注重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其特点是理论阐述与实例分析相结合,一般阐述与重点分析相结合,力求全面系统地介绍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并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来提高读者的理论水平和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 本教材主要讨论商业保险方面的有关问题,同时也简要地介绍了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的一些基本知识。受篇幅所限,本书没有介绍保险精算、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财务会计等内容。 本教材可作为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以及高职高专的保险、社会保险、金融、投资理财等专业的教材或学习参考书,也可作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保险中介、银行保险、投资理财等从业人员和政府官员学习的参考书,还可作为有一定文化基础的社会公民普及保险知识的学习用书。
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学的理论与实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与讨论。全书由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保险基本理论,、包括风险与风险管理、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原则等内容;第二部分为保险分类业务,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再保险、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等内容;第三部分为保险经营实务,包括保险产品、保险市场、保险经营等内容;第四部分为保险行业监管的内容。 本书理论联系实际,紧跟时代步伐,既注重基本理论的阐述,、又注重对实际问题的分析;既重视对保险经典理论的传承,又关注保险实践的新发展。其特点是理论阐述与实例分析相结合,一般阐述与重点分析相结合。力求全面系统地介绍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并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来提高读者的理论水平和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 本书可作为各类高等院校的保险学、社会保险、金融学、投资理财等专业的教材或学习参考书,也可作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保险中介、银行保险、投资理财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和政府官员的学习参考书,还可作为有一定文化基础的社会公民普及保险知识的学习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篇 保险基本理论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概述 第二节 风险分类 第三节 风险管理 第四节 可保风险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的种类 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第四节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第五节 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机构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四章 保险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第二篇 保险分类业务 第五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第五节 团体人身保险 第六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第二节 财产损害保险 第三节 运输损失保险 第四节 工程保险 第五节 农业保险 第七章 责任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节 企事业单位责任保险 第三节 个人责任保险 第八章 信用保证保险 第一节 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信用保险 第三节 保证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的种类 第三节 再保险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章 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第二节 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节 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节 其他社会保险 第五节 政策保险概述 第六节 政策保险的种类第三篇 保险经营实务 第十一章 保险产品 第一节 保险产品的开发 第二节 保险单设计 第三节 保险费率厘定 第十二章 保险市场 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第二节 保险市场营销 第三节 保险市场中介 第四节 保险市场营销策略 第十三章 保险经营 第一节 保险经营概述 第二节 保险经营环节 第三节 保险经营风险及其防范第四篇 保险监管 第十四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 保险机构的监管 第三节 保险相关人员的监管 第四节 保险业务监管 第五节 保险公司财务的监管 第六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于个体标的而言的,风险发生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程度是不可知、偶然的。如果风险肯定不会发生,保险就没有必要了;如果风险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保险公司仅仅收取少额的保费,却要支付大额的保险赔款,则显失公平。如汽车已经碰撞了再去买保险,当然是不能承保的;房屋、机器设备等的自然损耗、折旧、磨损,是必然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就不会承保。大量独立的标的风险虽然具有偶然性,但运用大量统计资料分析,可以发现一定的规律性,从而可以预测损失率。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风险的意外性是指风险的发生或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致,即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任何一种保险都将其列为除外责任。对客体而言,标的损失是非必然的。例如自然磨损、低值易耗品等属于必然损失。但是,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如盗窃、故意纵火、出口业务中买方拒付货款等,这种风险对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事故,则可以承保。 4.风险必须是大量的 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是:所有观测样本应具有风险的同质性和足够多的样本即数量要求。数量的充足程度关系到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离程度,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某一风险损失的发生具有普遍性,才能产生大量的共同转移风险的保险需求,形成一定规模,才能将某一风险损失的不确定在同质风险的总体样本中进行分散。由此测算出的保险费,既使投保人有支付能力,又能满足保险人建立充足的保险基金的要求。这一点不仅表明了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也表明了可保风险的经济需求规律。这一要件在新险种的研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5.风险发生必须是应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发生有导致重大的或比较重大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才会产生对保险的需求,以小额固定保费的支出换取对大额风险损失的经济保障。如果风险损失程度轻微,选择保险方式则是不经济的。另外即使是可保风险,保险人对于小额损失通常也以免赔额方式不予赔偿。对于风险损失轻微的风险,一般采用自留风险的管理方式。 以上有关可保风险的五个条件是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界限是相对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化。事实上,随着保险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保险经营技术的日益提高以及社会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等,可保风险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以前不可保的风险变成可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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