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页数: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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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创建于1991年,至今已经举办了19次考试,累计15.4 万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选拔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在此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考试工作经验,考试制度不断健全,社会认知度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考试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并得到国际同行的广泛认可。 近年来,按照财政部领导的要求,为了深人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科学发展,加快实现行业人才培养和选拔的国际化,建立起符合注册会计师人才成长规律和胜任能力要求并与国际趋同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我们在总结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研究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并于2009年1月15日经财政部考试委员会批准发布。考试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会计师考试由一个阶段调整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专业阶段,第二阶段为综合阶段。二是调整和补充考试内容,在近年来考试内容调整完善的基础上,充实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内容。三是更加注重考生的综合应用技能,特别是第二阶段考试,整合现行考试制度有关要求,对胜任能力方面的要求进行分拆和补充,并加以整合,着重考查考生在执业环境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部长令第55号),新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正式实施。2009年,我们先后组织了原考试制度下的最后一次考试和新考试制度下的首次专业阶段考试,顺利实现了考试制度的平稳过渡。 2010年新考试制度全面实施,除继续举办专业阶段考试外,将首次举办综合阶段考试。
内容概要
《经济法》以考试改革为依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体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对考生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价值观,以及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的要求;二是体现了与国际趋同的原则,力求使本教材与国际普遍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相趋同,为打造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通行证起重要支持作用;三是体现了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和原则;四是体现了为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对新知识、新实务的要求。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第三节 代理制度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八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九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第五节 持续信息公开第六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七节 上市公司收购第八节 证券交易所第九节 证券中介机构第十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第十一节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第五节 破产债权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第七节 重整程序第八节 和解制度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第四节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第五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第六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第八节 违约责任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第四节 技术合同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基本理论第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第三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第四节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第五节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制度第六节 监管与处罚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的一般理论第二节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第三节 结算纪律与责任第四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第二节 汇票第三节 本票第四节 支票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专利法律制度第三节 商标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竞争法的一般理论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但自己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代理制度使得个人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通过别人从事民事活动而获得法律效果,扩大了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范围和可能性;代理制度还弥补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不足,使得他们可以通过代理制度参加民事活动,充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后面两种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要素。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并非归属于行为人自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有关具体内容请参见合同法律制度部分的内容。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包括受领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从事代理时还必须拥有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具体包括有代理权和在代理权限内为法律行为两个方面。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不因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取得任何个人利益,由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应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当然,委托和代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委托处理;委托人、受托人及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代理处理。 2.代理与代表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是法人机关,因此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与行纪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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