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清仓】2010中级会计资格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  作者: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编  页数: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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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等情况,新编2010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以新编考试大纲为依据,组织编写了2010年度考试辅导教材。新编考试辅导教材注重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和会计实务的操作性,增加了相关例题讲解,帮助考生复习理解考试大纲相关内容。考生和相关人员在学习考试辅导教材过程中如遇到疑问,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www.kjzgks.com)“考试用书”栏目,通过答疑板提问题,并查阅有关问题解答。

内容概要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等情况,新编2010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以新编考试大纲为依据,组织编写了2010年度考试辅导教材。新编考试辅导教材注重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和会计实务的操作性,增加了相关例题讲解,帮助考生复习理解考试大纲相关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八节 公司债券第九节 公司财务、会计第十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二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证券发行第三节 证券交易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节 违约责任第九节 具体合同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概述第四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二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第五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虽然出资额的转让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但转让生效后,受让方一般会成为合营企业的主体,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必然涉及合营他方的利益。为了保护合营他方的合法权益,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出资额转让生效后,合营企业的主体发生了变更,有时会影响到企业法律性质的变化。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加强对合营企业的管理,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接受国家对出资额转让的审查。(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即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1)申请出资额转让。当合营一方提出转让出资额要求时,合营他方应认真研究其是否正当、合法。如确实须转让的,合营他方应作出明确表示,告知其同意转让。同时合营他方应考虑是否购买部分或全部转让的出资额,如决定不买,应及时通知对方寻找第三者。在此基础上,由合营企业提出出资额转让的书面申请。(2)董事会审查决定。在确定合营企业出资额转让时,董事会应召集董事会会议进行审查。董事会审查时应注意掌握:①出资额的转让是否经合营各方同意;②出资额的转让是否获得了必要的审批;③是否对出资额的受让方进行了资格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3)报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出资额转让经董事会审查通过后,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报批时应报送以下文件:转让出资额的申请书;转让出资额的协议书;原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本;受让者资信情况及营业执照副本;受让者委托的董事名单;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审批机关受理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出资额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企业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例3-27】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A.通知合营各方B.经合营各方同意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D.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析】正确答案为BcD。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是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二是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三是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1)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2)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例3-28】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的有()。A.企业章程的修改B.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C.企业利润的分配D.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解析】正确答案为ABD。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故A、B、D选项正确。【例3-29】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A.合营企业的董事长既可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必须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C.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产生D.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解析】正确答案为AcD。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故A、C、D选项正确。(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1.合营企业的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企业经营目标的期望,在合营企业协议、合同或者章程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有关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1)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①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③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⑤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2)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3)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将合营合同中约定的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期限的条款,应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合营企业的解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合营企业合同或章程确定的合营期限已经到期,而投资各方又无意继续延长合营期限,则合营企业解散。(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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