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 作者:吴定富 主编 页数:447 字数:4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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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必将对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新修订的《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对《保险法》作了第一次修订。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吸收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在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作出了许多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对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有赖于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法律环境。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保险市场体系、经营主体、行业服务能力和监管水平发生积极而深刻的变化,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础比较薄弱,功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新修订的《保险法》立足保险业实际,将近年来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为保险业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法律保障。
内容概要
与原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这次《保险法》修订的重中之重。一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设立禁止反言的规则。二是规范格式条款,保护弱势被保险人。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免除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和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条款无效。三是明确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四是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允许受让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 坚持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一是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二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将原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三是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作了规定。四是完善对保险中介的管理。对保险中介部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一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调查取证、查封涉案财产及其相应的延伸检查权等监管措施。二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健全内控与合规管理制度。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 坚持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13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二是强化保险中介机构责任。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10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三是强化保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明确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的7种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以实施新修订的《保险法》为契机,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要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保险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努力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前后对照表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 总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保险含义和基本原则的规定,是本法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内容统领其他章节,其精神贯穿本法始终。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本次修订,新增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保障个人及家庭财产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和扩大再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险通过其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三大功能,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广义上的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保险法仅指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即《保险法》。保险法是规范保险活动及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保险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商业保险关系包括保险经营关系和保险管理关系,与此相对应,保险法可划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大类。保险合同法以保险合同关系为规范对象,通常包括人身保险法、财产保险法等。保险业法以商业保险经营者为规范对象,其内容通常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保险中介和保险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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