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财经 作者:三菱日联信托银行 页数:566 译者:张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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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在2009年骄阳似火的夏日里,我听说《信托法务与实务》中文版将要纳入出版计划,因此一直对此书充满期待。转眼到了2010年冰天雪地的寒天时节,未曾想到该书的中文版初稿已经陈放在我的案头。由日本三菱日联信托银行编著、中国中南大学张军建教授翻译的中文版《信托法务与实务》书稿,内容浩渤,洋洋洒洒,长达500多页,近70万字。这其中凝结了张军建教授以及三菱日联信托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陈志成先生的心血,是他们的精诚合作与孜孜努力,才使广大中国读者迅速与该书见面。 我在拿到《信托法务与实务》中文版初稿之后,在第一时间便饶有兴致地鉴赏了几节,感觉很专业、很生动、很贴近实务,字里行间彰显了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和创新性。该书是由日本三菱日联信托银行里一批从业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编写的,涉及信托法务与实务的方方面面,既有信托法律的解读与制度创新,也有信托实务的详介与经验提炼,可以说是把信托的法律性与实践性这两个方面进行了紧密结合和深度总结。就该书所涉及的内容而言,从信托原理到信托业务,从信托法制到信托产品,广中有精、博中有细,既有“信托百科”的大气,又有“信托专著”的精雅,体现了信托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它不仅是一本良好的信托法务与实务的基础知识读物,也可以作为一本金融信托或信托法学的教科书,还可以作为信托从业人员开阔视野和提升产品创新能力的必读书籍。该书得以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应当说是送给我国信托学界和业界的一件大礼。 14年来,我曾多次赴日本考察、访问或交流信托议题,也曾与多位日本信托理论和实务专家保持经常沟通。日本在信托法和信托业领域既有丰富的实践积累,也有深厚的理论积淀,加之日本的信托经验多年来深深影响着我国的信托立法和信托研究,我一直期待能看到一本详细介绍日本信托实务和法务的书籍,以便更准确、更全面、更系统地了解日本的信托经验。但是,语言的鸿沟阻隔了我的心愿,这份期待也变成了多年的等待。时至今日,陈志成先生在版权方面的大力协调,尤其是张军建教授的苦心翻译,终于使《信托法务与实务》这一译作即将问世,我的心愿也终于得以实现。该书文字流畅,内容易懂,法律解析和理论阐述深刻到位,为我们打开了一扇了解日本信托经验的明窗,我将与广大读者一起细细品味这本佳作。
书籍目录
上篇 信托法务 第一章 信托的概念 第一节 信托 第二节 信托的类似制度 第三节 信托的历史 第四节 信托的种类 第二章 信托的法律 第一节 日本信托法制史 第二节 信托法的体系构成 第三章 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行为 二、信托合同的性质 三、信托成立的要件 四、特殊信托的设立 第四章 信托财产 一、可信托的财产(对信托财产的限制) 二、信托财产的同一性(物上代位性) 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四、信托的公示 第五章 信托目的 一、信托目的的意义 二、目的的确定性 三、目的的多样性、自由性 四、信托法对目的的限制 五、公益信托 第六章 信托期限 一、信托期限的意义 二、禁止永久信托 三、营业信托的信托期限 第七章 信托关系人 一、信托关系人之意义 二、信托关系人之分类 第八章 委托人 一、委托人的意义与能力 二、委托人的地位 三、委托人地位的承继 第九章 受托人 一、受托人的意义与能力 二、受托人的职务权限 三、受托人职务权限的一般性内容 四、受托人的义务 五、物的有限责任原则 六、补偿损失、恢复信托财产原状的义务 七、受托人个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八、受托人的权利 九、受托人的更迭 十、信托财产管理人 十一、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信托特例 十二、对受托人的监管 第十章 受益人 第十一章 信托管理人、信托监督人、受益人代理人 第十二章 信托的变更 第十三章 信托的终止 ……下篇 信托实务
章节摘录
1.系由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仅此情形与代理、监护等相类似。就信托的定义而言,信托法完全排除了受托人为谋取自身利益为目的之情形(第二条)。虽然信托法承认受托人暂时可以固有财产方式保有全部受益权(第一百六十三条第2款),但该信托并非仅出自保护受托人之利益,故信托制度仍系由他人所为之财产管理制度。 2.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或处分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其名义上的所有人。但是,由于宣言信托(第三条第3款)系由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采取的是以自己为受托人的特殊方式,故不产生财产权的转移。当财产权由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时,便具备了信托的特征。由第三人所为之财产管理的法律关系,就是衡量是否属于信托的一个特殊标志。 3.受托人是唯一有权对外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之人。该权利不但包括诉讼外之权能,而且是唯一的权利行使人。委托人虽可向受托人做指示,但不得自行行使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另外,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结果所导致的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管理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不会直接归于委托人或受益人。虽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利益冲突)发生竞合,但与代理人的行为约束被代理人的代理制度不同。 4.受托人虽取得名义与管理权,但在其任务的执行和权利的行使上,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接受信托目的之约束。法律不承认为受托人之利益的信托目的。也就是说,财产在法律上、形式上虽归属于受托人,但在经济上、实质上则归属于受益人。信托又称“双重所有权”,其理由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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