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编 页数: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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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日渐显著,不断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升证券业从业人员和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整体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参加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上述规定对扩大证券市场从业人员队伍,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一年来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市场的发展,对“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进行了修订:第一,根据证券公司监管法规和实务操作中的变化,增补或修改相应内容,包括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相关制度、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与证券公司业务及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的内容等;第二,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有关发行保荐制度的内容;
内容概要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一年来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市场的发展,对《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进行了修订:第一,根据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最新情况,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承销》中增加了有关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的基本概念及发行与承销的相关规定,在《证券投资分析》中增加了有关债券组合管理的内容;第.二,增加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相关内容;第三,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发行的新规定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应修订了《证券发行与承销》中的内容;第四,根据证券公司监管法规和实务操作中的变化,调整了《证券交易》中有关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和营业部经营管理的相关内容;第五,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颁布的有关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则,对《证券交易》中的相关章节进行了修订;第六,根据新发布的有关基金销售的规范及有关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增加了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及QDII基金的相关内容;第七,结合新会计准则,修订了有关基金估值、基金会计核算的相关内容,并修订了《证券投资分析》中有关公司财务分析的内容;第八,对原教材中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基本框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和修订,对错漏之处进行更正,删除了已不再适用的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第二节 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第四章 公司融资第一节 公司融资概述第二节 公司融资成本第三节 资本结构理论第四节 公司融资方式选择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推荐核准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第三节 发行准备、费用和后期工作第四节 股票的发行上市保荐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第三节 股票发行公告第四节 股票上市公告书第八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第三节 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第九章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第二节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三节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五节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六节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第七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八节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第一节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第四节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第五节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第六节 国际推介与分销第十二章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第一节 公司收购概述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第三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节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五节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第六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第七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一、投资银行业的含义 投资银行业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行业。在金融领域内,投资银行业这一术语的含义十分宽泛。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它包括了范围宽泛的金融业务;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它包括的业务范围则较为传统。 (一)狭义含义 投资银行业的狭义含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 (二)广义含义 投资银行业的广义含义涵盖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并购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虽然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的含义,但本书所叙述的投资银行业务内容只限于资本市场中的证券承销、保荐与公司收购业务范围,即仅指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截止到2009年4月20日。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投资银行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但是当时投资银行业仅仅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被包含在银行业的范畴之中,银行业的含义比今天要宽泛得多。当然,在19世纪,投资银行业务并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只是给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而且由于当时人们普遍认为证券市场风险太大,不是银行投放资金的适宜场所,因此对银行从事证券市场业务有所限制。美国1864年的《国民银行法》就严厉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只有那些私人银行可以通过吸收储户存款,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开展承销或投资活动。可以认为,这些私人银行就是投资银行的雏形。尽管国民银行和私人银行都被称为银行,但在业务上,私人银行一开始就兼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可见,在现代意义的投资银行诞生以前,证券市场业务包含在规模庞大的银行业务之中,由特定授权机构经营,可被视为投资银行业及其“混业”经营模式的萌芽形态;投资银行业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 (一)投资银行业的初期繁荣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一些大银行就已开始着手为战争的结束做准备。战后,大量公司也开始扩充资本,投资银行业从此开启了其真正意义上的、连贯发展的序幕。虽然有1864年《国民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与销售等业务,但美国商业银行想方设法绕过相关的法律规定,仍然可以通过控股的证券公司将资金投放到证券市场上。美国的J.P.摩根、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库恩洛布公司都是私人银行与证券公司的混合体,1927年的《麦克法顿法》则干脆取消了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这样,在20世纪20年代,银行业的两个领域终于重合了,同时,美国进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期,新行业的出现与新兴企业的崛起成为保持经济繁荣的支撑力量。由于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成本低、期限长,导致公司的融资途径发生了变化,新兴企业在扩充资本时减少了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这使美国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由于证券市场业务与银行传统业务的结合,以及美国经济的繁荣,投资银行业的繁荣也真正开始了。这一时期投资银行业的主要特点是:以证券承销与分销为主要业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经营;债券市场取得了重大发展,公司债券成为投资热点,同时股票市场引人注目。银行业的强势人物影响巨大,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混业的发展。 (二)20世纪30年代确立分业经营框架 1929年10月,华尔街股市发生大崩盘,引发金融危机,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在大萧条期间,美国11000家银行倒闭,占银行总数的1/3,严重损害了存款者的利益,企业也由于借不到贷款而大量破产。对大萧条的成因,事后调查研究认为,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在机构、资金操作上的混合是大萧条产生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商业银行将存款大量贷放到股票市场导致了股市泡沫,混业经营模式成为罪魁祸首。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为避免类似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证券业必须从银行业中分离出来。在此背景下,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美国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其中,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一级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严格规定了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虚假陈述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要求金融机构在证券业务与存贷业务之间做出选择,从法律上规定了分业经营;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不仅对一级市场进行了规范,而且对交易商也产生了影响;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取代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成为证券监管机构。而1937年成立的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则加强了对场外经纪人和证券商的管理,并对会员制定了业务标准。这些法案的通过使投资银行业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严格分离,逐步形成了分割金融市场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框架,奠定了美国投资银行业的基础,并对其他国家银行业的管理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在30年代的大多数年份,新证券的发行非常少,主要业务是为以前发行的债券换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则是由政府主导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库券成为投资热点。 (三)分业经营下投资银行业的业务发展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及其面临的内外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商业以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增长,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资本商品也日新月异,交易商、经纪人、咨询机构等不断增加,保险业与投资基金相继进入这个市场,资本市场在美国金融业中的地位日益上升;由于银行储蓄利率长期低于市场利率,而证券市场则为经营者和投资者提供了巨额回报,共同基金的兴起吸收了越来越多的家庭储蓄资金,甚至证券公司也开办了现金管理账户为客户管理存款,这使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萎缩,出现了所谓的脱媒现象;技术进步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降低了成本,更加复杂的衍生金融交易可以使用电脑程序安排;欧洲市场兼容型的金融业务使其竞争力更强。 20世纪60年代,获得较大发展的是市政债券以及互助基金的销售;进入7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转向债务市场筹集资金,同时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的序幕也被拉开,新产品层出不穷;到了80年代,公司债券的发展与金融品种的创新活动达到高峰。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垃圾债券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面对这种变化,美国商业银行越来越觉得有必要绕过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银行控股公司也就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绕过监管,从事包销证券、代理保险、房地产经纪管理咨询的有效途径。但是,美国《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仍然是美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壁垒。为此,1986年美联储通过了一项允许部分美国银行提供有限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放松了对银行控股公司和其证券公司的监管;1989年美联储甚至批准J.P.摩根公司重返证券业,此后许多大商业银行也纷纷设立了证券机构;1997~1998年,美国国会取消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互相收购的限制,允许其进入非金融业;对银行在经营保险业方面也有类似放松。可以认为,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开始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 (四)20世纪末期以来投资银行业的混业经营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加拿大、西欧等国相继经历了金融大爆炸,银行几乎可以毫无限制地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这也是美国放松金融管制的外在原因。在内外因素的冲击下,到了20世纪末期,1933年《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等制约金融业自由化的法律体系已经名存实亡。作为持续了20余年的金融现代化争论的结论,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先后经美国国会通过和总统批准,成为美国金融业经营和管理的一项基本性法律。《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美国60年代以来的有关金融监管、金融业务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突破性的修改,标志着现代金融法律理念已经由最早的规范金融交易行为发展到强调对风险的管理和防范之后,再深入到放松金融管制、以法律制度促进金融业的跨业经营和竞争。《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投资银行的影响在于,该法律在名称上不提银行,而提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当然可以包括银行的传统业务,如存贷款活动,但已经超过了这个范围。进行这样的改动,意味着要涵盖银行业和非银行业的全部金融活动。该法案对金融性质的活动及其附属活动的内容列举很广,足以容纳现今金融市场上全部的金融活动。既然对金融性质的活动进行了新的界定,原来的银行控股公司实际上就转变成金融控股公司,而以这种新的身份进入各种金融市场就有了法律依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并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五)美国金融风暴对投资银行业务模式的影响 2008年美国由于次贷危机而引发的连锁反应导致了罕见的金融风暴,在此次金融风暴中,美国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崩溃,其原因主要在于风险控制失误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弊端。 美国监管机构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原投资银行模式过于依靠货币市场为投资银行提供资金,尤其是在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之后,对于投资银行的借贷就变得日益困难。如果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原投资银行机构就将获准开展储户存款业务,这可能是一种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为了防范华尔街危机波及高盛和摩根斯坦利,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批准了摩根斯坦利和高盛从投资银行转型为传统的银行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接受零售客户的存款,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将有助于两家公司重构自己的资产和资本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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