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页数: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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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首创于1991年,至今已经举办了17次考试,累计14.6万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积累了考试工作的丰富经验,考试制度不断健全,对考试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考试认知度不断提高,使注册会计师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之一,并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 最近两年,按照财政部领导的要求,为了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实现人才培养和选拔的国际化,建立符合注册会计师人才成长规律和胜任能力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我们在总结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成功的经验,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并于2009年1月15日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批准发布。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新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正式实施。 考试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会计师考试由一个阶段调整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专业阶段,第二阶段为综合阶段。二是调整和补充考试内容,在近年来考试内容调整完善的基础上,充实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内容。三是更加注重考生的综合应用技能,特别是第二阶段考试,整合现行考试制度的有关要求,对胜任能力方面的要求进行分拆和补充,并加以整合,着重考查考生在执业环境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为了做好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指导考生全面掌握知识体系,提高考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我们组织编写了《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和《税法》等六本考试辅导教材以及与之配套的《经济法规汇编》。
内容概要
为了做好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指导考生全面掌握知识体系,提高考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我们组织编写了《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和《税法》等六本考试辅导教材以及与之配套的《经济法规汇编》。本书是其中的《经济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第三节 代理制度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八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九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第五节 持续信息公开第六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七节 上市公司收购第八节 证券交易所第九节 证券中介机构第十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第十一节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第四节 债务人破产第五节 破产债权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第七节 重整程序第八节 和解制度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第四节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第五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第六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第八节 违约责任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第四节 技术合同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基本理论第二节 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第三节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第四节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制度第五节 监管与处罚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的一般理论第二节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第三节 结算纪律与责任第四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第二节 汇票第三节 本票第四节 支票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专利法律制度第三节 商标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竞争法的一般理论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二、公司法人财产及公司法人财产权 (一)公司法人财产 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公司法人财产与公司资本不是同一个概念。公司资本是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其只是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公司法人财产还包括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积累或接受赠与等形成的财产;公司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律程序,不能自然或随意改变,而公司法人财产则会随公司经营活动而不断变化;公司盈亏,尽管会导致法人财产的变化,但并不会自然导致资本数额的变化。 公司法人财产是独立的,即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相区别。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转移和支配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通过隐匿、不公平交易、侵占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是能够形成对公司股权的财产,该财产不仅包括实际投入的财产,也包括承诺将要投入的财产。如果股东违反承诺,不向公司投入应当投入形成股权的财产,不仅公司有权追索,在公司不能履行对外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也有权向股东进行追索。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学理上,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究竟具有何种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法人经营权,还有的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物权等等。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对法人财产的支配权利,即依法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种财产权实际具备法律上所有权的任何特征。因此,公司的法人财产应当受到法律有关所有权制度的一切保护。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尽管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其财产具有支配的权利,但是,为了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保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行使法人财产权时,也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类限制主要有: (1)对外投资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借款的限制。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三、股东及股东权利 (一)股东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在公司设立时因出资或认购股份而成为股东的,称之为原始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因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获得公司出资或股份而成为股东的,一般称之为继受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因公司增资而出资或认购股份成为股东的,针对原股东而言,一般称之为新股东。无论依据何种方式成为公司股东,除另有约定外,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即依据所持出资额或股份比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法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在公司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情形除外;对公司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有要求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二)股东权利 1.股东权利的概念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股东权或股权。股东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既有联系,也相区别。二者是公司成立之后分别由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权利,各自权利的内容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而确定,相互具有排他性。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对公司管理者进行选择、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提出质询等,从而影响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公司也可以通过法人财产权的行使满足股东的利益要求,拒绝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直接干预和不正当行为。2.股东权利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股东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还是股东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共益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种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自益权是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利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主要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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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会计师考试由一个阶段调整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专业阶段,第二阶段为综合阶段。二是调整和补充考试内容,在近年来考试内容调整完善的基础上,充实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内容。三是更加注重考生的综合应用技能,特别是第二阶段考试,整合现行考试制度的有关要求,对胜任能力方面的要求进行分拆和补充,并加以整合,着重考查考生在执业环境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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