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 作者:《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账务处理操作指南》编写组 页数:540 字数:4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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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两部法律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防范避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从2008年1月起,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l号)等相关文件。自此,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开始有了相对明确的纳税申报的政策依据。
内容概要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账务处理操作指南》共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报说明、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法规等六个部分,重点就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弥补亏损明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以公充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填报给予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实例分析,既有极高的权威性,又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既是税收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又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类企业财务人员必备的学习资料和培训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汇算清缴的具体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第一节 居民企业预缴申报表及其填报 一、查账征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表样及填报说明 二、核定征税企业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表样及填报说明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表样及填报说明 第二节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一、据实申报企业季度预缴申报表表样及填报说明 二、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季度纳税申报表表样及填报说明 第三节 非居民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报告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表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有关说明 三、具体项目的填报说明第三章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第一节 核定征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说明 第二节 查账征税的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表样及填报说明 一、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表样及其填报说明 二、收入项目附表 三、成本费用支出明细表 四、《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表样及填报说明 五、《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表样及填报说明 六、《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表样及填报说明 七、《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六)表样及填报说明 八、《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七)表样及填报说明 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八)表样及填报说明 十、《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表样及填报说明 ……第四章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第五章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一、《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汇算清缴的具体规定(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1.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1)正常经营企业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包括:一是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企业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有关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的规定。(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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